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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前农业革命的主要农具是木石复合器【内容摘要】农业的起源是漫长的、渐进的过程。史前“农业革命”与“新石器”两个不同的事件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史料记载,华夏农业起源时期的主要农具是耒和耜。“农业革命”时期,农具的种类分为农耕用具、收割用具和加工用具三类。农耕类有耒、耜、锄、铲等;收割类有刀、至、镰、柌等;加工类有杵、臼、柫等,有些是木制,有些是石制,而大多演化为木石复合工具。在石器时代遗址中已发现了一批留存在远古土层中的木制农具的痕迹,而且,近年来出土了远古农具耒耜等考古实物。民族学调查也为研究远古农具耒耜等提供了许多旁证资料。考古发掘出的磨制石器刀、斧和斤(斫、斨),大多装有木柄,是古代狩猎、格斗、切割的武器,又是伐木、砍柴、斨材的工具;到“农业革命”时期,加工木石复合农具是磨制石器最基本的功能类型。此外,先民还发明了木石复合的汲水灌溉农具——桔槔等。因此,过去所谓“石器时代”(stoneage)应该修正为“木石器时代”(wood-stoneage)。【关键词】农业革命;木石复合农具;耒耜;臿;杵臼;桔槔;斧;斤;犁。【作者简介】陈明远,人文学者,现居北京。金岷彬,旅美学者,主要从事文化史比较研究,现居美国普林斯顿。在人类历史上,农业的起源是漫长的、渐进的过程。原始农业的出现,起初仅作为采集、渔猎活动的补充而已,在先民生活中,并不占有非常突出的经济地位。后来木石复合农具提高了农业生产力。柴尔德和布雷伍德把史前农业的发明称为“农业革命”,首先指出农业在史前史上具有决定性意义[1],然而这个“农业革命”不是一下子产生的突发事件,而是由量变到质变的长期积累。后人在考古与历史研究中才把“农业革命”与“新石器”两个不同的事件加以联系。由此产生一个重要问题:最初的农具究竟跟石器有多大关联?远古农业常用的专门的“农具”究竟是怎样的?农业革命常用的农具是木石复合器。史前农具的基本形式,通常主体部分是木制、以木柄装上轻便的石质或骨质刃口(后代定型时主要是铁片头),不可能整体都由石质构成。按照王国维先生提倡的二重证据法,可将古文献记载(纸上之材料)与考古发掘的文物(地下之新材料)两相印证。先看古文献关于农业起源所使用农具的记载。一、古文献记载:最初农具是木制耒和耜(吕)据史料记载,华夏农业起源时期,主要的农具,是耒(lěi)和耜(sì,原文“吕”),并非别的;只有耒耜的发明,才开创了我国几千年来的农耕文化。耒,象形字,是远古的一种翻土农具,形状像木叉,上有曲柄,下面是尖头,用以松土。甲骨文中“耒”字作“方”形,像一具直立的叉子,上端是直杆,下端分为两叉,旁边还有一只“手”。甲骨文里还有一个“耤(ji)”字,左边是一把“耒”,右边一个人形,上部有“手”,下部表现“足”的符号,刻画出商代木耒的大致形象:双齿之上有一横木,表明使用时以脚踏之,以利于耒齿扎入土中,亦即古人所说的“跖耒而耕”[2]。《易经·系辞》云:神农“斫木为耜,揉木为耒,耒耜之利,以教天下。”《礼·含文嘉》云:神农“始作耒耜,教民耕种”。而《世本》则以为黄帝时“始作耒”。“耒”是汉字部首之一,从“耒”的字,如:耕、耘、耔、耧、耜、耙、耦、耨、耞、耠、耡、耖……都与原始农具或农作有关。又,根据汉画像砖的图形可以看出:“耒”是一根尖头木棍,捆绑上一段短横梁。使用时把尖头插入土壤,再用脚踩横梁使木棍深入,然后翻出。改进的耒有两个尖头或便于撬土、省力的曲柄。两个尖头的耒,是先民选用自然两分叉的树枝来制作;把耒改进为有省力的曲柄,最初也是选用树枝适合的天然弯曲度。发明农耕的古华夏各部族,最初翻耕土地的专门农具耒,是中华农耕文明的肇始工具。据《考工记》所载,“耒”通高为6尺6寸(周制),合今1.4米左右。汉代有学者以为耒耜为一物。如东汉许慎以为耒为上部,耜为下部,但都属于木制。而郑玄也以耒耜为一物之两部分,上为耒,下为耜,《礼记·月令》郑玄注:“耒,耜之上曲也。”将耜看成刃口的专称。今据《管子·海王》等文献看来,直到战国时,耒、耜为两种农具。这个判断,也被出土的实物所证实。《周礼》记载了制作木耜的过程,《地官·山虞》云:“凡服耜,斩季材,以时入之。”即选择较小的树木以作为耜材之用。《易·系辞》曰:“斵木为耜。”《淮南子·泛率》曰:“古者剡耜而耕。”《后汉书·章帝纪》曰:“耜其柄,耜其刃。”耜(吕)为木制的铲状耕田工具,到西周时仍为农民普遍使用。《国语·周语》引《周制》,其中有“民无悬耜”之句。春秋战国时,继续沿用耒耜,《孟子·滕文公》云:“农夫岂为出疆舍其耒耜哉。”《庄子·天下》曰:“禹亲自操耜。”《吕氏春秋·孟春纪》载:每年之春,天子要亲载“耒耜”而来到籍田。耒耜是耕田的最早的尺度标准,有了耒耜的尺度,才有田垅、亩甽的划分,才可以设置灌溉的沟渠;在这些基础上,才有后来的“井田制”。甽同“畎”,指田间的小沟。甽垅相间,甽宽一尺(秦汉一尺等于0.231米,约当今0.694尺)。《荀子·成相》云:“举舜甽亩,任之天下。”《吕氏春秋·任地》载:“是以六尺之耜,所以成亩也:其博八寸,所以成甽也。”可见耜之通高和耒相近。“其博八寸”是指其刃口的宽度。而《考工记·匠人》则记载“耜广五寸”,看来,耜刃的宽度似因地而异。从甲骨文、青铜器铭文、《易经》《周礼》《世本》《国语》《孟子》《考工记》《管子》《庄子》《吕氏春秋》到汉代许慎、郑玄等,上千年间,有关古代农具的记载(据我个人浅见),没有一句话提到什么“石锄、石犁”等完全石制的所谓“新石器”农具。华夏远古农具名的用字,在东汉《说文》里面,部首多为木、禾、耒、金。这有充分的道理:(1)远古农具多为木制,既便是复式农具也离不了木;用人机工程学观点来解释古代的徒手木石工具现象,那就是与使用者身体结构尺寸相适应的(粗细、长短)木棍棒类器具,便于人体发力劳作;而相同尺寸的石头工具(如果能打制或磨制出来的话)则很笨重,人的体力不便于连续操作;人的力量能挥动的石头,尺寸又不适合手拿垦土使用。所以,耕作农具以木制为多;或者木柄石刃。(2)农具离不开农作物“禾”,所以农具名称用字又从“禾”;农具从“耒”部也从“禾”部,这反映出远古时代汉字的初创阶段,有的部落用“耒”造农具字,有的部落用“禾”造农具字,在后续的中华民族大融合里,两部的农具用字兼收并蓄。类似的情况,还反映在表示陶器的汉字部,有“缶”部字,也有“瓦”部字。(3)许多农具是由古农具“耒”发展而来,“耒”是农具的鼻祖;这从汉字的“耒”部造字可以得到证明。(4)金属(主要指铁器)发明之后,农具的刃部才大都利用铁制,“金”部的字出现较晚,在春秋战国以后。由此,古农具名称用字出现了许多通用字,如:吕、耜;斤、斨、釿;辱、耨、槈、鎒;杷、耙、钯;枷、耞;耡、锄;等等。但是,除了斫(砍)以外,几乎没有从“石”的。在仰韶文化遗址里能见到现代考古人员认定的“石锄”,但是从发布的图片来看,“石锄”与“石斧”的外形没有多大的区别[3]。特别是在西安半坡、临潼姜寨那种黄土地层地区,石锄并不是用来翻掘土壤,而是用来铲除杂草,与石斧用来对付草木,功用也是一致的;就是说,姜寨遗址里的“石锄”,并不是专门的农业垦土农具;显然,耒耜则是专门的垦土农具。二、考古实物:近年来出土远古农具耒和耜考古学并不是对于历史文物的全面、通盘普查,而是随机地抽样调查、抽样统计。所能抽取到的样本,受到历史与环境条件的种种局限。远古木制农具最容易腐朽以至于在时光流逝中销声匿迹。还有一个重要的人为因素,那就是史前的木质农具在损坏或者使用失效之后,很可能被先民当作燃料而烧掉。直到当代仍然靠烧柴草为主要生活能源的地区,废弃的木器当作燃料烧掉仍是平常事情。近百年来史前史考古中难以挖掘到木质农具,并不等于远古未存在过木制农具。然而考古的生命力在于实证,有多少证据说多少话。由此,多年来我们对于史前史上的木制农具未置一词。幸好,近年来对远古文化遗址的发掘,出现了新的进展。1.目前所知,在木石器时代(即所谓“中石器时期”)的遗址中,已发现了一批留存在远古土层中的木制农具“耒”的痕迹:在北方,河北武安磁山遗址、西安半坡遗址、三里桥龙山文化遗址、河南偃师二里头遗址、临潼姜寨遗址、庙底沟遗址、山西襄汾陶寺遗址、甘肃齐家坪遗址、山东茌平尚庄龙山文化灰坑等处,分别发现了木耒或木耜,或双齿木耒的痕迹;在安阳殷墟发掘中曾发现清晰的双齿木耒的痕迹;小屯西地305号灰坑,留存大型木耒痕迹,齿长19厘米,齿径7厘米,齿距8厘米;大司空村113号灰坑,留存小型耒痕迹,齿长18厘米,齿径4厘米,齿距4厘米;安阳武官屯村北地m260号墓地,墓壁留存一些双齿木耒痕迹,齿长20-25厘米,齿宽3-4厘米,齿距6-8厘米;同时还发现了镢头痕迹;齐家文化遗址,曾发现三齿耒的痕迹;河南偃师二里头的一些灰坑,房基、墓葬壁上,见到单齿木耒和平刃木臿痕迹;河南柘城孟庄商墓遗址,窖穴壁面上,见到木耜痕迹;在长江中游的大溪文化遗址,也发现了许多木质和竹质工具的痕迹……[4]2.近十几年来,在木石器时代的遗址中,已发现一批木制农具耒耜等遗物:首先是彭头山遗址发现木耒,年代为原始农业的初期。这件木耒是利用一节树杈制成的,长约90厘米,上部有利用树杈制作的斜扶手;下部有斜状单刃,刃宽约10厘米[5]。这种带有斜状刃的木制农具,初次提供了史前农具“耒”的实物资料。浙江余姚河姆渡遗址发现木耜、木齿镰[6];慈湖遗址发现三件木耜,还有若干件两端带尖的“点播棒”(笔者按:就是耒)[7];鲞架山遗址和鲻山遗址各发现了木耜[8];常州于墩马家浜文化遗址发现的“木铲”(笔者按:就是耒耜)[9];山西临汾陶寺也发现了龙山文化期的尖木棍(笔者按:就是耒)[10]。笔者还看见如下报道:湖南澄县八十挡遗址距今约8000年,在这里发现的木耒,是一种用双手操作的工具,长约90厘米,利用一节树杈制成,上部有斜的扶手,下部有斜的单刃,刃宽约10厘米。河姆渡的木铲(引者按:就是耒耜)是1973年在第四文化层发现的,铲面较窄,两侧及刃部较薄,中间稍厚,上部有一近方形小板,长16厘米,宽5.3厘米,厚1.5厘米。另一件木铲发现于第二文化层的一号井中,铲头近似长方形,弧肩,单面平刃,刃部较宽,中部有一浅槽,两侧有长方形孔,柄部已残,长36厘米,宽16.5厘米,厚1.5厘米(引者按:就是耒耜)。河姆渡第二期文化遗存中发现的一件木铲,铲头(板)与柄连为一体,系用一块整木削成,柄上端有三角形手把,铲头被火烧残,残长20.3厘米,铲头宽6厘米,厚1厘米,很像后世园圃中常用的除草培土小铲(引者按:也就是耒耜)。这件小铲制作比较讲究,说明此类农具是受到重视的。河姆渡出土的“木耜冠”,已具有相当规整的几何形状,制作也比较精致,这种“耜”实际上已经应该称为“锹”,而且当时的社会存量也绝不会仅仅是这一件,一定已具有相当的数量。河姆渡文化的宁绍平原,共出土木耜五件,除河姆渡遗址水井中出土的一件为弧尖背外,其余四件均为方背,平面有长方形、梯形两种,正面中间起脊、稍厚,不甚光滑。而背面却较光滑,是因为翻土时磨擦所致……1994年在余姚鲞架山遗址还发现了一件类耜的木器,与今日温州地区常用的木平田器相似,可能是同类器物(引者按:就是耒耜)[11]。此外,在新疆孔雀河原始公社墓地发现单尖木耒,处于原始农业的末期。还有:“哈密五堡原始墓地发现的头部呈三角形的两件木耒,一件木锨,锨头很似现代铁锨,长28.5厘米,肩宽16.5厘米,刃长13.5厘米,厚1厘米,偏上部有对称的两孔,用以捆柄,出土时孔内尚有残存的毛线绳。在孔雀河也发现一件木锨,一件木耒,耒通长达90厘米,尖部光滑锐薄,手握部分也很光洁,证明为长期实用之物。类似木质农具在新疆天山阿拉沟古墓也有发现。”[12]三、民族学为研究耒提供的旁证资料近年来,民族学研究资料不断丰富,为揭开耒耜之谜提供了不少“活化石”式的旁证资料。西藏珞巴族,近代(几十年前)还使用尖木棒戳穴播种,所用的木棒(有的也用竹竿)长约150厘米,粗细不等,以手握方便为宜,一端削尖,播种时人拿木棍将尖端插入土中,再向一旁一掀,随手将种子抛入穴中,拔出尖木棒,土就自动将种子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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