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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公司与公司之间相互借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问题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根据1996年8月1日起实施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因此,企业之间相互办理借贷行为时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在我国只能成为借款人而不能成为贷款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如果发生贷款,根据《贷款通则》第73条,自然是合同无效,本金返还,出借方处以所得利息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借款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企业借贷的行为虽不合法但是确合理,所以等待国家开放政策。案例:1998年1月1日,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50万元,一年期满,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连本带利60万元。1999年1月1日前,乙方偿还了甲方全部本金50万元,但乙方未向甲方支付利息,后来,甲方多次向乙方索要,乙方拒付,引起纠纷,甲方诉至法院。本案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布的《关于企业间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借贷方收缴。”之规定,对乙方进行10万元人民币的收缴处罚,对甲方进行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的罚款处罚。律师分析说,从这个处理结果来看,甲方不但损失了约定利息,同时又受到了罚款处罚,而乙方只损失了约定利息,其后果与乙方如约履行合同不受处罚的结果是一样的。这根本起不到对乙方的处罚作用,同时,又有失法律公正,这显然是法律上的漏洞。问题二:企业和个人,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借款合法吗?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指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企业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是允许形成借贷关系的,只是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利息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问题三: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通过何种方式实现企业的融资?答:企业可以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实现融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实现企业的融资。(2)企业可以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融资;根据《信托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以实现企业的合法融资。(3)在实践操作中,有的企业还通过变更借贷主体、现存后贷和货款回购的形式实现企业的融资。总之,不管企业通过何种方式实现融资,必须以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
本文标题:公司与公司之间借款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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