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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加强现代公司管理和制度建设,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国家《公司法》、《审计法》、公司章程和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的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公司的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务制度,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第三条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项目事业部、分公司、办事处等或其部门及人员(以下简称:被审计人)应按照本暂行规定,接受公司内部审计监督。第二章任务、范围与依据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公司正确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强化公司各项管理,有效执行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的决定、决议及指令,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五条内部审计的范围:(一)年度财务计划或公司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二)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三)对被审计人的经济效益审计(年度审计每年进行一次,半年进行监督检查);(四)经济责任审计,包括被审计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公司董事会派出人员进行届中审计和离任审计;(五)公司及被审计人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审查;(六)与对境内外经济组织进行合资、合作经营公司及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长短期投资、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性进行审查;(七)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八)对公司被审计人具有财务、金融、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进行年度预算指标或承包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为最终考核依据);(九)对公司及被审计人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十)对国家税款的缴纳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税收政策掌握和执行的完整性进行审计;(十一)对公司财务风险预警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十二)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和国家相关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第六条内部审计依据:(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二)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三)公司经营方计、计划、目标。(四)经营责任公司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书及协议合同。(五)公司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发出的指示或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第七条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一)召开公司本部、被审计人的有关审计工作会议;(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公司及被审计人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月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四)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五)参加有关会议;(六)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或公司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或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十一)对被审计人年度经济效益承包指标提出鉴证,承包书按审计结果兑现。(十二)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八条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董事会或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人(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第九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人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被审计人的意见,报公司董事会专职董事或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董事会或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被审计人。被审计人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工作。第十条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被审计人,审计机构应向公司董事会或公司领导提出处置意见。第十一条被审计人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提出审计申诉书。公司董事会或公司领导审计申诉书,应当及时处理,在未做出处理意见前,被审计人必须执行审计意见的审计决定。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第十一条内部审计种类(一)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人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二)专案审计。对被审计人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三)专项审计。包括:1、管理审计。对被审计人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3、任期审计。对被审计人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第五章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十二条公司设立独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专职董事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法定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或公司总经理确定第三方审计机构。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至少是会计师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审人员在公司内部的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和公开聘任,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和承担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和承担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审计人实际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公司所进行的内审工作。第十六条公司建立特邀内审员制度,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或临时审计任务,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特邀内审人员按照本暂行规定在公司审计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七条聘请特邀内审员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第十八条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建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第十九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四)反映被审计人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五)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第二十条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如借阅审计档案,须经公司有关领批准,并登记备查。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即生效。2015年9月
本文标题:公司内部审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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