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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企业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是党的基层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第三条换届的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要排列届次。大会累计排列称作“次”。选举产生的委员会,累计排列称作“届”。如:中共公司××厂(公司)第×次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党代表大会由大会选出的主席团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主持。在委员会任期内每年召开的党员大会或党代表会议不排届次,不设主席团,由同级党的委员会主持。第四条建立新的党的基层组织,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被批准成立的党的基层组织在批文下发后6个月内,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如条件不成熟确需推迟的,须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第五条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变更名称,不论党的基层组织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是否发生变化,都应按照党章规定,根据企业的规模、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及时改建或重新组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都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其党员代表大会的次数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届数,均应重新排列。第六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七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凡出现违反选举规定的现象,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党纪处分。第二章大会的筹备第八条换届选举的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会前应做如下准备工作:1、在党委(总支)任期届满之前(一般提前3个月)召开党委会或书记办公会,讨论决定召开大会的有关事宜。2、向上级党委上报《关于召开中共公司××厂(公司)第×次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请示》,内容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指导思想、大会议程、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成员、党员总数、代表名额、代表构成比例和差额比例;党委委员,差额比例及选举办法。3、成立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4、根据上级党委的批复意见发出关于选举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通知;指导所属基层党组织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出席大会的代表;审查代表资格。5、起草党委工作报告,上报上级党委办公厅审核。6、起草党风和反腐倡廉工作报告,上报公司纪检组审核。7、根据上级党委批复的党的委员会委员人数,向上级党委上报《关于中共公司××厂(公司)第×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内容包括:党的委员会委员、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及个人简历。8、接到上级党委对候选人的批复后,发出召开大会的通知。第三章代表的选举第九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党员在200人以上(含200人)的单位应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在199人以下的单位,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应掌握在党员总数的20—25%左右,最多不超200名。按规定应召开党员大会的单位,经请示上级党委同意,也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第十条代表应注意先进性和广泛性。厂矿、公司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占40%左右,专业技术人员应占25%左右,工人应占35%左右。科研院校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占35%左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占55%左右,行政、服务人员占10%左右。代表中,各类先进人物、妇女、少数民族职工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凡有集体工党员的单位,要根据集体工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安排适当的代表。第十一条参加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代表产生的程序是:1、由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党委(总支),把代表名额分配到基层党支部(总支)。2、基层党支部(总支)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党员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名单。3、预备名单报所在单位党委(总支)初审同意。4、基层党支部(总支)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代会代表。第十二条上届党的委员会组织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议通过后的代表,获正式资格。第十三条由于代表名额的限制和其他原因,有些党员负责同志及其他党员,不能被选为代表大会的代表,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一定数量的列席代表。列席代表的提名范围:1、不是代表的上届党委委员和同级行政党员领导干部。2、没有代表的党支部、科室负责人。3、不是代表,拟提名为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委员。4、不是代表的党内部分老同志。列席代表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提名,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列席代表在代表大会上有发言权、被选举权,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第四章委员会的选举第十四条公司下属单位党委(总支)不设常委会。委员会一般由5人或7人组成,党员人数在500人(含500人)的党的委员会由7人组成。党的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根据单位情况确定。第十五条公司所属党的基层委员会产生程序是:1、上届党的委员会召开党委会,根据所辖多数支部(总支)和多数党员的意见,集体研究决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为应选人数的20%,一般为1名。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审批。3、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不设大会主席团的提交大会各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4、提交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进行选举。选举时,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5、候选人不限于本次代表大会的代表。6、在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要及时提出增补委员的人选报告,报上级党委审批后,召开党员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进行补选。第十六条换届选举的党员代表大会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从代表中提名,经代表酝酿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预备会举手表决通过。大会设秘书长一人,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提名,在大会预备会上举手表决通过。大会执行主席分别由大会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大会主席团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有关会议的重大问题,都要经过主席团会议决定。大会主席团的任务是:1、按照大会议程主持大会;2、组织讨论大会的报告;3、主持大会的选举工作;4、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第十七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选举分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采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一种是先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确定候选人名单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且未恢复权利的党员、持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十八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第十九条选举前,大会主席团(召开党员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应将候选人自然情况、简历、工作实绩向选举人作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第二十条选举设总监票人一名,监票人若干名。总监票人、监票人由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提名。总监票人、监票人经大会举手表决通过。在大会执行主席(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主持大会的委员)的领导下,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选举计票人若干名,计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从工作人员中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第二十一条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工作的程序:1、大会执行主席(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主持会议的委员)报告出席会议人数,说明本次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2、宣布选举任务。党的委员会应选人数和候选人名单,介绍候选人简历。3、通过大会选举办法。4、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宣布计票人。5、由监票人清点到会人数,宣布代表出席情况。6、由监票人分发选票;总监票人说明填写选票的方法和应注意的事项。7、由监票人检查和加封票箱。8、投票。总监票人、监票人、大会主席团成员、党员代表或党员依次投票。9、监票人清点选票。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发出和收回选票数。收回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所发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10、如投票有效,计票工作人员到指定地点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11、由总监票人在记票结果单上签字,并按得票多少为序向大会主席团(召开党员大会的向上届委员会)报告计票结果后,向大会进行公布。12、由大会主持人按当选者的姓氏笔划为序,向大会报告新产生的委员会名单。第二十二条选举应准备两套选票(一套备用)。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选举。第五章党委书记、副书记的选举第二十三条新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的第一次全委会,应由大会最后一次主席团会议(召开党员大会的上届委员会)决定各委托一名新当选的党委委员主持。选举书记、副书记时,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监票人,经全体委员举手表决通过。计票人从工作人员中指定。监票人负责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基层党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程序:1、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2、报上级党委审批同意。3、在新当选的第一次党委全委会上等额选举产生党委书记、副书记。4、报上级党委审批。第二十五条党的委员会的第一次全委会闭会后,要向上级党委报告大会选举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召开情况和选举情况;需报上级党委批准或备案的党的委员会委员名单;需报上级党委批准的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名单。第六章党支部委员会的改选第二十六条基层支部(总支)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委员会一般由三到五人组成,党员在三名以上、七名以下的支部一般不设支委会,只设书记或副书记一人,任期届满应按期改选。第二十七条基层支部(总支)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产生。第二十八条到会党员超过有选举权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直接差额选举。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必须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党员的半数以上始得当选。当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第二十九条基层支部(总支)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新一届委员会上进行改选,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改选。第三十条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公司党委负责管理直属党委(总支)的选举工作;公司直属党委(总支)负责管理所属党委(总支)的选举工作;各基层单位党委(总支)负责管理所属支部(总支)的选举工作。公司直属党委(总支)每年应将所属党委(总支)的换届选举情况报公司党委备案。
本文标题:公司党组织选举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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