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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美国称“揭开公司面纱”。英国称“刺破公司面纱”,德国称“直索责任”,日本称“透视理论”。我国公司法最终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肯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1]主体要件:必须是具体的双方当事人: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二是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2]行为要件:存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3]结果要件: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即滥用行为造成了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后果[1]对公司的适用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人不是从根本上彻底、永久地取消公司的法人人格,而仅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从而追究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的责任,实现利益补偿。[2]对股东的适用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所追究的责任对象应限于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而不用扩及其他所有的股东。2、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答:公司自治原则。所谓公司自治,就是指公司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也就是说,公司自身要主动地实行严格的管理,自觉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我国新《公司法》中增加了较多的选择性条款,在表述上有较多的“可以”、“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总的精神是授权公司自主决策,给予公司更多的市场经营自由。股权保护原则。公司是股东出资创办的,股东当然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等权利。管理科学原则。我国《公司法》按决策、执行、监督三种管理职能分别设置三种不同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进行决策,董事会负责业务执行和经营管理决策。监事会从事监督。三种机构,明确分工,职责分明,互相制约。这种“三权分立”的领导体制可以保障公司决策的准确性、执行的统一性和监督的有效性。科学管理原则还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分配、形式职权的程序、方法等方面体现。交易安全原则。公司的营利活动不能以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为代价,必须对他人、社会负责。我国《公司法》上关于资本金的规定、发行债券的条件限制等体现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另外,公司法还要求交易者积极地提供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以确保交易能在充分享有信息权的情况下进行。利益分享原则。公司的利益是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三方的共同利益,有时也包括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相关者的社会利益。公司法应该体现对参与公司各方的主体利益给予充分保障的精神。我国《公司法》规定在股东分配盈利时,首先应考虑为公司的生存和长远发展提取公积金。归还于企业经营者的利益,我国《公司法》仅规定,股东会有权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董事会有权决定经理的报酬事项。从利益分享的本意来看,除了股东分享,还包括职工分享。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回购股份,用于职工奖励。3、论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诚尽力、殚精竭虑,当自身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存在冲突时,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的义务。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是源于英美法系一项制度,但次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我国《公司法》亦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公司所有”。3.各国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的规定虽不尽相同,但主要可归纳为:(1)不得利用职权获取非法利益。(2)不得收受贿赂、某种利益或所允诺的其他利益。(3)竞业禁止。(4)不得与公司从事自我交易。(5)不得泄露公司秘密。(6)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之义务。3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相对还有一项义务,即勤勉义务,对此,我国《公司法》中仅作了原则性规定。4、试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课本第79、80、81、82页)相同点:⑴都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固定的资本总额,并全部认足,即使增加资本额,也必须全部加以认购。⑵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⑶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非按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⑷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投资的财产权是分离的。⑸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⑹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不同点:⑺股东的数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50人以下,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为2人以上到200人以下。⑻注册的资本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500万元。⑼股本的划分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划为等额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须是等额的。⑽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其股票不可以公开发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或募集设立向社会筹集资金,其股票可以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⑾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股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本的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拥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转让,但不能退股。⑿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无须对外公开,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要对外公开。5、试论公司资本三原则。试述资本三原则(10-1)(1)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公司成立后若发行股份,必须履行增资程序,经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2)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它是指公司在其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应当经常保持与其确定的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财产。其目的在于维持公司资本,保证公司经营能力及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交易的安全,同时也可以防止股东过高的盈利分配要求,确保公司自身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中的体现:(五个方面)(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资本不变原则与资本维持原则的实质一样,都是为了防止因公司资本总额的减少而导致公司责任能力的缩小,进而强化对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两者相互关联,各有侧重。资本不变原则强调非经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公司资本不得任意改变。它体现了对公司资本的静态维护。资本维持原则则重视公司应保持与其章程相一致的资产。它体现了对公司资本的动态维护。6、试论一人公司的特别法律规制。(一)严格的注册资本制度(事前规制)答案要点: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且必须一次足额缴纳。其他国家也都有类似的规定,如德国1、25万欧元。(二)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和该自然人股东不得再设一个有限公司为防止一个公司的自然人股东通过细化其个人财产而设立若干个一人有限公司,从而削弱对公司债权人的担保,以达到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三)必要信息的公示及财务监督1、公司营业执照中必须载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2、对于一人有限公司而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四)一人有限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第20条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是针对公司法规范的所有类型的公司。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性及固有弊端,新《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举证责任倒置。7、公司与合伙企业的比较。(1)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企业法人,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2)成立基础不同:公司的设立以章程为基础,合伙企业的成立则建立在合伙合同的基础上。(3)责任形式不同:公司除无限公司外,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出资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财产结构不同:公司有其区别于股东的独立财产,而合伙企业的财产则属全体合伙人共有。(5)组织结构不同:公司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这些机构依法律规定对公司的内部、外部事务行使职权,而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事务合伙人共同管理,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业务活动,并对外执行业务。(6)投资主体权利不同:股东出资一经交付公司,即不得主张退股,出资或股份转让就成为股权的重要内容。而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份额在转让时受到严格限制。(7)利润分配办法不同:8、比较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异同。一是股东人数不同: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二是出资者不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者只能是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资、减资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我国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者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三是公司章程的制定者不同: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四是设立股东会与否不同: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都不设股东会;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必设股东会。五是设立董事会与否不同:国有独资公司必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六是公司权力机构不同: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七是董事会成员人数和组成不同:新《公司法》未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上限和下限,但其成员中必须有职工董事;设立董事会的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八是董事的产生方式不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中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立董事会的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则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如果为其他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则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九是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的产生办法不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中,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立董事会的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十是监事会成员的人数不同: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中成员不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十一是监事会成员产生办法不同: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十二是法律对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有无限制不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
本文标题:公司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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