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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纲正确区分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解散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司法解散公司问题公司强制清算的有关问题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问题一、正确区分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公司的消灭过程:解散——清算——终止解散:营业资格丧失清算:清理债权债务终止:法人资格(主体)资格消灭(一)公司解散含义: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解散的法律效果:1、公司经营能力的丧失。2、清算程序的必然开始。公司法第187条第3款: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法第184条: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非破产解散的事由(第181条)(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二)公司清算含义:清算是指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依法整理财产关系,了结公司业已形成的债权债务的行为。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关系1、解散是清算的前提和原因,只有解散后方能进行清算;2、清算是解散的必然结果,公司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三)公司终止1、含义:公司终止是指公司停止其存续状态,丧失权利能力的事实。(主体资格丧失)2、公司解散与终止(1)解散是终止的原因(2)法人资格的消灭以终止为标志,而非解散23、公司终止的要件——实质要件:清算完毕——形式要件:注销登记(四)实践中应当澄清的问题1、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问题:公司解散拟或终止营业执照的性质: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争议观点:(1)工商部门:(1999)第173号文: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终止(2)最高法院:法经(2000)23、24号答复新公司法:公司解散情形2、未经清算而注销的,公司是否终止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的现实原因: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1条:出具完结证明或者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清算完毕后注销,但仅形式审查(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争议:公司是否终止(行政行为与民事审判)二、解散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一)理论争议:人格消灭清算法人拟制法人同一法人说(二)我国长期立法及司法实践民法通则第40条:公司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混淆解散与终止)民通意见第60条: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民诉法意见第51条: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审判实践:将清算组列为案件当事人,但判令承担责任时表述为由清算组以企业财产承担责任。(清算法人说)(三)最高法院的态度变化及公司法的最终确认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24号函:解散后、破产后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人格,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3公司法第187条第3款: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同一法人说)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四)清算组的法律地位争议:法人机关说、清算法人说、诉讼主体说我国公司法:法人机关说,清算中公司的代表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了结债权债务)公司法第185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公司法解释二第10条第2款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三、司法解散公司的有关问题(一)解散事由因破产而解散(破产法)非因破产而解散(公司法)非破产解散的事由(第181条)(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非破产解散的类型1、自愿解散2、行政解散3、司法解散行政解散情形—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行政处罚。(199、208、212、214条)—责令关闭:非公司登记机关的行政处罚;主要针对违法经营。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0条;证券法211、219条—撤销(第199条):欺诈手段取得设立登记司法解散4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内部矛盾纠纷的最终解决机制(二)司法解散公司案件的性质及审理程序1、性质: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2、审理程序:普通诉讼程序非讼特别程序(申请人、被申请人)(三)司法解散公司的事由1、国外相关规定(1)公司僵局:股东会僵局和董事会僵局(2)股东压迫。控制股东排斥其他股东经营管理权,以非法、压迫性或欺诈性、不公平的方式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将公司完全沦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情形。(3)经营出现僵局公司业务继续处于显著的停顿状态而产生无法恢复的损害时或者有产生损害可能性时。2、我国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细化(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会召集僵局)(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会表决僵局)(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董事会僵局)(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兜底条款,尚待研究和总结)3、关于股东压迫问题司法解释第1条: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关于经营困难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注意与其他情形相结合(四)司法解散公司的有关程序问题1、诉讼主体(1)原告:股东5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权的合计诉讼中股权变化的处理:驳回起诉(2)被告:公司争议:其他股东拟或公司核心:股东与公司之间投资关系的解除诉讼的对抗性问题(3)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其他股东参加诉讼的必要性:由原告或法院告知其他股东共同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诉法56条)2、司法解散公司案件的管辖及案件受理费的计收标准地域管辖:公司住所地专属管辖级别管辖:区分登记机关受理费:非财产案件的争议3、司法解散公司案件的财产保全非财产案件,原则不能财产保全司法解释二第3条条件:(1)提供担保(2)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4、判决的效力范围:对世性对案件当事人以及未参与诉讼的股东及公司管理人员、职工等均具有约束力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对其他股东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起诉的也同样适用。(五)司法解散公司案件需注意的问题1、司法解释第一条的理解问题:受理条件案件受理时,法院进行形式审查,只要列出具体事由就可以,例如只要列上: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法院就应当受理。至于是否确实存在该事实,则需要实体审查证据来认定,这就是一个是否驳回诉讼请求的问题。2、关于“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理解。判决解散公司的前置条件,但不能理解为立案受理的前置程序。该规定实际上是给法院提出了重视调解,谨慎处理的要求。司法解释第5条: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63、正确区分司法解散公司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对司法实践中错误做法的纠正:解散清算的一体判决问题民事程序不同:普通程序、非讼程序启动方式不同:公司法第184条:自愿清算为原则,强制清算为补充当事人请求不当的释明四、公司强制清算的有关问题(一)公司清算的类型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分为:自愿清算:清算义务人自行组织的清算强制清算: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关系:自愿清算为原则,强制清算为例外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1、差异:是否资不抵债2、转化:在清算中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3、转化之例外(1)协定债务清偿方案。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虽然资不抵债,但如果全体债权人协商确定并一致通过债务清偿方案的,也可以不走破产程序,而直接按照协定处理。(2)未按期申报或者补充申报债权(二)强制清算的事由司法解释二规定了三种情形(公司法仅规定一种)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三)强制清算的主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申请人:公司法第184条:债权人申请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股东也可申请2、被申请人:公司。(四)管辖及案件受理费1、地域管辖:公司住所地。2、级别管辖: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级别予以确定3、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民诉法第37、39条受理费:参照破产7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最高限额30万元。申请人无需预交。(五)关于立案审查的有关问题1、审查部门及案号管理问题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后,应当及时以“(××××)××法×清(预)字第×号”立案。立案庭立案后,应当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等有关材料移交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并由审判庭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审判庭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生效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以“(××××)××法×清(预)字第×号”结案。审判庭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立案庭应当以“(××××)××法×清(算)字第×号”立案。2、申请人的材料提交。清算申请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和事实理由。两方面证据:一是发生解散事由,二是享有债权或者股权。如果已经成立清算组的,则要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3、听证程序审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审判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也可决定不召开听证会,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4、被申请人异议的处理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5、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受理申请的处理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六)关于申请的撤回问题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受到限制。基本原则是:1、裁定受理前:申请人请求任意撤回。2、裁定受理后,区分情形处理对于自愿解散的,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以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8对于行政解散或司法解散的,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应不予准许。但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相关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解散公司判决后当事人又达成公司存续和解协议的除外。(七)关于债权申报问题1、关于通知公告债权人及申报债权期间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破产法:人民法院确定(30天至三个月)公司法:法律明确规定(30、45)2、关于补充申报的问题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公司法解释(二)第13:
本文标题:公司解散清算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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