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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对警察权力的限制摘要: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密切相关。公安法治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面对更为复杂的治安情况,警察权力也在不断扩张。警察权力是具有暴力性质的强制性国家行政权力,它比任何其他行政权力更具有攻击性和侵犯性,因此对警察权力的制约是必要的。警察权力的扩张和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使二者形成相对平衡状态,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实现社会安定的共同需求。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公安法治建设,主要表现在公安民警要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确立本位的思想,要有效地制约警察权力,保障主权在民。本文从宪法中公民享有的权利以及权利的行使的角度来进行分析,运用政治学的相关原理,对警察权力的约束机制进行探讨。关键词:公民权利警察权力宪法权力限制一般来说,警察权力是指国家依法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职能所必需的各种权力,以及警察在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和影响力的总称。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会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毋庸置疑,任何权力的滥用,都是对国家政权的损害,最终都会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公民权利与警察权力首先对宪法中公民享有的权利以及国家赋予警察的权力的概念做一个清晰的界定。(一)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指公民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公民权利有不同的内容。就其基本内容来看,公民权利包括社会成员对于共同利益的确定、实现、享有和分配,具体表现为主张共同利益的实际内容,实现规则实现人选、主张实现不同利益的共同规则,主张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行为方式和相互关系。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监督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特定主体的权利。公民权利是目的,国家是手段,国家为基本权利服务。基本权利的正当性不是来自国家,而国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反而取决于基本权利。一个不能有效保障基本权利的国家权力不仅没有正当性和合法性,甚至会失去其合法性或正当性。而只有公民基本权利获得有效保障的国家才是正当的和合法的国家;最大程度上实现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国家全部行为的目标。(二)公民权利保障的作用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最终都以物质财富为存在基础,都是物质财富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转化形式。公民权利尽管可作这样那样的分类,但简明地说,不外乎分为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两类。一切实体性权利无不要么是物质财富的直接或间接转化形式,要么以物质财富的一定生产水平、积累程度和相应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方式为其产生条件或存在基础,公民的实体性权利,如生存权利、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权利等概莫能外,而所有程序性权利又都是为了落实实体性权利而设定的。物质财富对国家权力的渊源关系也是如此:国家的机构、官吏、军队、警察、法庭的数量、质量、效率等体现国家权力之有无和强弱的客观指标都是同国家从社会提取的物质财富的有无和多少相对应的,只能靠这些财富来维持。没有物质财富作保障,国家政权以及国家公权力也无从谈起。由此可见,公民权力是整个社会存在的基础,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也是维护国家完整的前提。完善公民的权利救济和保障是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发展的基础。(三)警察权力广义的警察权是指国家设立、训练、调配、指挥和监督警察机关、警察力量和警务工作的权力;狭义的警察权则指警察机关和人员依法从事警务工作的权力。警察权力配置,即将警察权力按照一定标准设定、分配、安排和调整,以满足国家维护社会治安需要的过程。它是一项最重要,最典型的国家基本权力,也是一种范围最广、影响最大、强制性最强的国家权力。警察权力在一个社会中的实际运作状态,在相当程度上标志着这个社会文明的发展水平,能否准确实施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人身自由、财产等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1、警察权力的分类我国人民警察的权力包括:国家机关关于警察工作的立法权、决策权和执行权,它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的权力。由于警察担负着这样特殊的职能,所以,国家赋予警察具有特殊权力的同时,为了保证警察在职务活动中依法行使权力,对警察权力行使作出限制性了的规定,以划定警察权力的范围,由于警察权力是在法定职责限度内行使的,并受相应的制约,又称警察的权限。警察的主要权限大致有以下几种:(1)警察行政处置权,是指警察机关依法进行的警察行政管理行为。行政处置权表现为:警察机关在道路、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特种行业和出入境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一种权力行为。行政处置权,包括命令、取缔和许可等项具体权力。(2)警察行政强制,是指警察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为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以达到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3)警察行政处罚权,是警察机关在警察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违反警察行政法律法规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的权利。对于违反警察行政法律法规,不履行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法定义务;或者实施了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且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由警察机关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法律制裁。(6)紧急状态处置权,是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在出现意外突发的治安事件、特大暴力犯罪和特大治安灾害事故的情况下,依法实施的非常措施和特殊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侦查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和部分刑事案件的刑罚执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2条规定:“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2、警察权力滥用的现状和原因警察权力滥用的现状及分析所谓警察权力的滥用,是为谋求私利而将警察权力私有化、商品化、市场化的违法违纪行为。纵观我国现状,其类型大体表现为:一是权官交易,即为了获得提拔、晋级、荣誉或为了谋得某一特定的职位、待遇等而向主管部门、上级领导等进行贿赂;某些领导为了进行“集权统治”,违反干部任用政策,大肆提拔同学、亲戚,培植亲信、搞裙带关系、拉帮结派等等。二是权物交易,即在社会交往中,利用警察身份或手中权力,接受他人礼物;或免费借用、挪用他人或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干私活;或私分、占用暂扣物品、赃物等等。此类滥用职权现象看似程度较轻,但由于其存在较为普遍,且有较大的社会迷惑性,感染力极强。三是权钱交易,即将权力商品化、市场化,为了获得金钱而滥用警察职权。这类现象手法多样、形态各异,但目的都是为了获利。近年来,警察贪污受贿案居高不下,并且集体腐败突出,涉及不少层次较高的领导干部,影响极坏。四是权色交易,即利用警察身份或手中权力,经营或变相经营桑拿按摩室、歌舞厅或其他公共娱乐场所,更有甚者直接腐化堕落、奢侈挥霍、花天酒地、卖淫嫖娼。近年来这些方面的腐败案件也不断上升,影响极恶劣、群众反映强烈。五是权情交易,即警察在日常警务工作中,为了乡情、亲情、友情而越权办事,滥用职权。通常表现为搞地方保护主义、徇私枉法、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案件;通风报信,泄露公安机密,包庇、私放犯罪嫌疑人等。六是刑讯逼供,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包括受害人和不愿作证的证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的最大危害在于打着惩治犯罪的名义,运用法律赋予的手段,干着破坏法制、有违人道的行为,它破坏的是公安机关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损害的是一个文明社会所必需的基本人道和宽容精神。3对警察权力滥用原因的分析(1)、警察机关职能过多、权限过大在我国,公安机关拥有一系列直接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人民警察法规定作为刑事侦查机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留置、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而作为治安行政机构,还可对那些并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采取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劳动教养等各种羁押手段;作为国家暴力机关,它具有警械武器的使用权等等。这些权力本身容易造成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人一等的优越感,也容易在无形中助长警察阶层的特权意识。(2)、正当程序理念匮乏“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往往在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中体现得尤为强烈。少数警察为达到尽快破案的目的,全然不顾程序法的规定。“程序正义”是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理念之一,行政行为应当恪守正当的法律程序,以牺牲程序正义换取个案的侦破,其代价往往是对整个法律程序制度的破坏。(3)、司法审查制度举步维艰行政诉讼制度堪称是遏制和制裁公安机关权力违法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现状却令人堪忧,远未发挥其应用的功效。(4)、公务内外角色错位警察这一角色的生存背景是国家,服务对象则是全社会,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这一公共权力,又为全社会纳税人提供“公共安全”这一“公共物品”,一旦从事与公务无关的事务或在公务无涉的场合,就是普通百姓,此时此地也就自然不享有执法权力。现代警察很多不具有这种清醒的角色定位意识及相应的自律意识。4、警察权力的扩张警察权力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不存在永恒的警察权力,也不存在一成不变的警察权力,它总是因社会实体以及思想观念的发展而随之变化。随着社会事务的日渐复杂纷繁以及社会发展的瞬息万变,警察机关面临着全新的社会刑事与治安形势,警察权力扩张成为一种当下的现实需要,部门乃至于警察个体对于私利的追求在一些情况下也成为了警察权力扩张的动力之一。(1)警察权力扩张的制度机理首先,警察权力的公共利益性决定了警察权力的扩大化。警察权力是法律赋予专门机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持社会治安,打击刑事犯罪的公共权力。现代警察权力的设立与配置,无不是基于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全社会公共福祉的需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秩序与个体安全需求对警察作为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的要求,这些新的利益需求为警察权力的扩张提供了无限的动能。这大体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在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空白区域,警察权力概括而广泛的特性使警察机关填补真空的条件得天独厚。二是因社会发展而引发的问题增多,现存的公共机构无力或无权来处理这些问题,警察机关可以相机进行一些非执法性任务,如对因治安案件而引发的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其次,警察权力的公共强制性对警察权力扩张提供了可能。公共权力是一种国家凭借其对社会资源的控制而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服从其意志的支配力量。任何公共权力都具有强制性,而警察权力则具有特殊强制性。所谓的特殊强制性是指,警察机关以暴力为后盾,能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强制手段和措施。警察权力的这一特性,使警察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在某一社会行动中甚至不顾其他参与这种活动的人的情况下实现自己的意志并对别人行为产生预期影响。四、权力监督方式根据权力制衡理论,凡是有权力存在的地方,就应该有对权力的控制存在。警察权力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规制。在英美法系国家,对警察权力进行规制的思想已深入人心,其核心理念来源于人们对政府及代理政府行使权力的机构和个人与生俱来的不信任传统,这种不信任已嵌入社会文化深层,深入到人的内心深处。公众害怕亲手赋予政府的强大权力会侵害到个人的自由,因此,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想尽办法制衡包括警察等在内的政府机构权力,尽量减少警察权力对个人自由和社会自由的损害。对于权力的扩张,最好的方法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在我国对于警察权力的监督方式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保证权力的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从法律上和制度上对于权力运行的条件,程序上对进行控制。防止权利的滥用。另一类是民主监督,民主监督虽不具有国家权力监督的性质,但它通过人民政协或各民主党派组织的章程予以规范并有序进行,而且具有极大的广泛性、灵活性以及形式和内容的多样性。主要的表现形式有人民政协监督、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二、
本文标题:公民权利对警察权力的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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