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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旅游合同立法思考姓名:朴哲宇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金永春20070601我国旅游合同立法思考作者:朴哲宇学位授予单位:延边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何平加快旅游合同立法保障旅游交易安全--浅析旅游合同立法的必要性-温州大学学报2003,16(1)旅游合同的无法可依严重阻碍了旅游业的顺利发展.本文通过分析旅游合同的自身特点、旅游合同法对旅游者和旅行社的保护、以及合同立法的趋势,说明应该适应合同立法的趋势,加快旅游合同立法,以保障旅游交易安全.2.学位论文齐新燕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研究2002该文从旅游活动的本质和中国旅游业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合同法》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在借鉴国外旅游合同立法先进经验和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中国旅游合同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系统阐述了旅游合同立法的必要性和指导思想、旅游合同的概念与性质、旅游合同的订立与效力、旅游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问题、旅游合同违约责任方面的内容,重新确立了市场经济和入世背景下中国旅游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了以旅行社、旅游景点等旅游服务举办人和旅游者作为旅游合同当事人的旅游合同的概念.阐述了旅游合同立法上典型化、有名化的必要性,提出在旅游合同法中建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和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中,旅游社和旅游者双方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是旅游合同立法的主要内容,也是该文论述的重点.3.期刊论文易红兵试论我国旅游合同立法的完善-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6)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对与之相适应的外部环境保障有了越来越严格的要求,而在构成旅游业发展环境的诸因素中,法律制度起着非常重要的决定性的作用.因为其他一切因素为旅游业发展提供的条件或产生的限制往往都需要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下来.目前我国旅游合同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导致一些旅游合同纠纷经常发生.本文从旅游合同的概念出发,阐述了完善我国旅游合同立法的必要性,探讨了完善我国旅游合同立法的设想.4.学位论文李娜旅游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2005近年来,我国的旅游业蓬勃发展,随着旅游交易量的增加,旅游纠纷也大量增加。然而旅游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是一类无名合同,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旅游合同的立法,在实践中旅游纠纷的解决大都是依照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以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这常常给审判实践带来很大困难。另一方面,我国学术界对旅游合同的研究和讨论也相对较少。但在旅游活动中,旅游产品具有无形性、旅游服务具有综合性,这使得旅游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与其他典型合同有很大不同。所以关于旅游合同的研究和讨论是很有必要的,澄清旅游合同中有争议的问题有利于旅游纠纷的解决及旅游业的发展。因此本文主要针对旅游合同中几个较为典型的,争议较大的问题作一番粗浅的探讨。5.期刊论文何其莹.HEQi-ying从旅游合同的性质看旅游合同立法的必要性-生态经济2006,(7)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合同纠纷也日趋增多,而我国现行《合同法》分则中没有将旅游合同作为有名合同进行法律规制,从而使得旅游合同纠纷的处理有较大的难度且处理结果在各地差异明显.本文对旅游合同的概念、特征进行了分析,并着重对旅游合同的性质展开了探讨,进而强调了旅游合同立法的必要性.6.学位论文陈红梅我国旅游合同的立法规制与完善2008我国合同法没有将旅游合同作为有名合同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所以旅游合同至今仍是无名合同,在立法及法律适用上存在严重缺陷。这不但不利于旅游纠纷的解决,还与蓬勃发展的旅游市场极不相称,更与我国加入WTO后所应具备的有序、健全并与国际接轨的法制环境不相适应。因此我国建立和完善旅游合同法律制度已经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对旅游合同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参考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成熟立法经验,结合我国旅游合同立法客观实际,对我国旅游合同立法提出一些建议。文章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旅游合同的基本理论,包括旅游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和法律性质。第二部分主要考察了其他国家或地区关于旅游合同的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以期对我国的旅游合同立法起到借鉴作用。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旅游合同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弊端。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应建立有名的旅游合同制度、确立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及旅游合同的瑕疵担保制度。7.期刊论文葛宇菁旅游合同立法初探-旅游学刊2001,16(1)新合同法的颁布,确立了合同法领域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于旅游行业本身的特点,这一原则的确立使旅游业经营者的经营风险随之增加.这就使旅游合同立法变得极为迫切.本文阐述了旅游合同立法的迫切性,探讨了旅游合同的界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合同安全保障的方式、以及立法形式等基本问题.8.学位论文梁飚包价旅游合同变更与解除研究2007旅游行业是依托性、关联性很强的产业,它的健康发展必须以法制为保障。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是旅游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旅游合同仍属于无名合同,其研究也一直属于法学研究领域中的薄弱环节,这与我国世界旅游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也与我国加入WTO后所应当建立的与国际接轨的法制环境不相适应。作为旅游合同的分支,包价旅游合同的研究更是一片等待开垦的处女地。根据合同约定的给付类型不同,旅游合同可以分为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与旅游者签订的提供综合性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总价金的合同。包价旅游合同是旅游合同的主要类型,也是应用最普遍的类型,人们日常所称的旅游合同一般所指的就是包价旅游合同。由于在包价旅游合同立法上的空白,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纠纷频频发生,司法上处理包价旅游合同纠纷主要是依靠合同法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旅游主管部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足和欠缺往往导致司法判决有所偏差,缺乏足够的一致性。因此,应当建立有名的包价旅游合同制度,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旅游纠纷司法判决的公平性,保护旅游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本文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结合各国、地区间比较有代表性的旅游合同立法,从旅游合同以及包价旅游合同的基础法律问题入手,力求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变更与解除问题进行研究,并对包价旅游合同变更与解除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一些个人建议,以期为我国包价旅游合同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尽个人的绵薄之力。全文共分六部分:导论部分阐述了我国包价旅游合同立法以及研究领域的现状,并介绍本文研究的方法以及结构。第一章为“旅游合同基础法律问题研究”,主要对于旅游合同的概念、旅游合同的分类、旅游合同的有名化等问题进行研究。文中主要认为,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营业人以营利为目的与旅游者签订的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或者代办旅游服务的合同依据合同中约定给付的类型,旅游合同主要分为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由于旅游合同的独特法律性质以及社会生活的需要,有必要将旅游合同有名化。第二章为“包价旅游合同基础法律问题研究”,主要对包价旅游合同的概念、法律性质、当事人权利义务等问题进行研究。文中主要认为,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与旅游者签订的提供综合性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总价金的合同。包价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有别于任何一种有名合同,应当在法律中对其有所界定,并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制。第三章为“包价旅游合同变更研究”,主要对包价旅游合同变更的概念、法律特点、原则、前提条件以及价格变更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文中主要认为,包价旅游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非因不得已事由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旅游合同。在旅游团中,只需有过半数的旅游者同意即可视为集体同意变更,而不同意的旅游者有权解除旅游合同。而因不得已事由导致旅游合同变更而增加的费用,不得向旅游者收取,减少的费用应当退还旅游者。第四章为“包价旅游合同解除研究”,主要对包价旅游合同解除的概念、法律特点、类型、法律后果以及旅游者以及旅游经营者的解除权进行研究。文中主要认为,对于包价旅游合同的解除权,应当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有所区分,旅游者拥有任意解除权,但是应当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而当旅游者不为必须的协力义务、游客人数未达约定的成团人数或者出现不可抗力事由时,旅游经营者可以解除合同。此外,在合同解除之后,旅游经营者仍应当保障旅游者的合法利益。最后为结语部分,该部分总结全文。9.期刊论文符信新.王健.FUXin-xin.WANGJian旅游合同立法初探-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6(2)旅游合同独特的本质内涵使其与传统的民商事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不同,通过对旅游合同法律性质、特征、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安全保障立法等问题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旅游合同适用统一合同法明显不妥,因此,进行旅游合同立法刻不容缓.10.学位论文王琼旅游合同若干问题研究2009近年来,我国旅游行业取得了飞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带动了其它产业的繁荣。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合同纠纷的数量和种类也日益增多。我国旅游合同立法还处于探索阶段,国内关于旅游合同的法律法规严重不足,专家学者对旅游合同相关问题研究也不多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庭在审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时常常找不到适当的法律依据,造成审判结果的大相径庭,使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有效保障,严重制约旅游业的发展,因此,加强旅游合同立法刻不容缓。br 本文针对我国旅游业现状,对旅游合同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结合国内外旅游立法和学术理论研究,以及自己从业多年的实践提出了一些新的主张和建议,以期对我国旅游合同立法有所帮助。本文共分四部分:在第一部分中,笔者就旅游合同的概念、特征、性质等基本性问题进行了论述。将旅游合同与相类似的合同进行比较,并且对旅游合同有名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做了深入探析,认为我们应尽快使旅游合同有名化。在文章第二部分中,笔者主要分析了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中对旅游者的义务这一基本无人论及的领域(含实例加以论证)进行了创新性尝试。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笔者针对目前旅游合同中纠纷出现的焦点问题----合同的变更,试图从长期自身的实践经历中进行根源上分析,并对相应的行政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在第四部分中,笔者主要就旅游合同的归责原则,旅游合同中普遍存在的第三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及旅游合同中的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旅游合同是不同于任何一种有名合同的无名合同,应尽快实现旅游合同有名化;在旅游合同订立时应注意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以促进行业的发展和对当事人的现实保护;从根本上改变旅游经营模式是解决合同变更的根本出路;旅游合同原则上应采取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对第三人造成的违约责任的追究应尊重旅游者的选择权;旅游合同中应该支持违约导致的非财产损害赔偿。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ac49aa5e-faf9-41b9-a212-9dce00ed2615下载时间:2010年8月10日
本文标题:我国旅游合同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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