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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两虚一逃”违法行为的调研报告整顿和规范公司出资行为,打击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违法行为,是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监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有限公司特别是自然人投资的有限公司在登记中占相当大的比重,个人、机构借、垫出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以借款的名义将投资挪作他用。因此,及时发现、准确定性、妥善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已成为当前登记监管工作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为此,笔者结合实际工作谈谈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一、对“两虚一抽逃”违法行为的认定两虚一抽逃违法行为包括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其三种违法出资行为有时难以确认,首先,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其加以定义及特征进行区分。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办理登记时对注册资本中的实收资本采取以少报多、以无报有等欺诈手段骗取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约定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的违法行为;抽逃出资是公司发起人、股东实缴出资已全部到位,但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出资部分或全部抽回的违法行为。三者的区别:第一,行为主体不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主体是2公司。第二,欺诈的对象不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欺诈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和社会公众;而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第三、行为方式不同,虚报注册资本是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实际上没有资本而谎称具有或虽有资本,但实有资本却少于所申报的资本。虚假出资是出资人伪造出资凭证或与银行、资产评验机构串通,为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更多的表现为发起人、股东未向公司实际交付财产或转移财产权。二、对“两虚一抽逃”违法行为的查处在对“两虚一抽逃”案件的查处上,财务检查是一项重要手段。对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可检查被投资公司、出资人的财务帐,查被投资人账目的“实收资本”及明细帐,以明确投资主体、投资额,查“利润分配”科目及明细,以明确收益人是否与出资人一致,查出资人的“对外投资”科目及明细,明确投资的真实性。也可兼查股东履行有关权利、义务,参加公司决策的情况。对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要对被投资公司的实收资本、资金流向进行检查,查被投资公司与出资人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借贷关系。对出资方的财务帐进行检查,看其“对外投资”科目是否发生变化,往来上是否有不合理长期借款。同时,也可检查非货币出资的实际控制和财产转移情况。企业的年度检验是查处“两虚一抽逃”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3登记机关在年检中要加大对年检材料和财务报表的审查力度。首先对年检材料认真审查,发现疑点,巧妙询问当事人,对公司财务帐目深入检查,掌握真实情况,及时查处出资违法行为。如某有限公司在年检报告书的股东出资一栏中填写的是股东出资与登记时不一致。经询问得知当时只有一个股东出资,为取得公司登记,将其他单位或自然人拉进来成为不出资的假股东,随后,检查人员重点检查了当事人的财务帐中的“实收资本”科目及明细,其“实收资本”资本反映的与注册资本一致,但在其明细帐中,只反映了一个出资人,于是办案人员转向对未出资人进行财务检查,查看其“对外投资”的相关科目,从而查证了假股东没有出资的事实。另外,通过年检时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查,特别审查其他应收款是否存在股东大额借款、负债表年末数与上年年初数是否相符等查处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在对“两虚一抽逃”的查处上,要有重点,有侧重。对分期缴付出资而未缴足的有限公司、投资公司、外派劳务公司、一人公司、房地产中介等企业要勤查,并在年检中要求其提交年度审计报告,进行重点审查。三、出资违法行为查处难一是出资违法行为难发现。主要表现为此类违法行为隐蔽性强,无表象性特征,是公司股东暗中的行为,其过程和结果基本上没有表象特征,不易发现。二是出资违法行为难定性。《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仅有4关于出资违法行为后果的法款表述,而没有对行为概念及模式的完整定义。这样很容易造成执法理解的分歧和偏差。三是出资违法行为难取证。出资违法行为的无表象性决定了违法行为的直接证据少而隐蔽,导致调查取证的难度加大。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不配合、相关知情人员串供、旁证多,收集证据耗时费力等。四、几点建议一、注重回访检查。对新设立的公司,要及时进行回访,通过查看公司帐册和财务报表,综合检查情况,查处出资违法行为。二、把好公司年检关。重点是审查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对有疑问的,进行实地检查核实,看是否有违法行为。三、讲究取证技巧。针对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应讲究技巧。发现问题时不能虚张声势,应旁敲侧击。在执法人员没有掌握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一般是不会配合的,从正面取证相当困难。因此,可以先从外围展开调查。如通过开户银行调取公司设立后几个月的对账单,看其账户上资本金使用情况和流向,或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为名,检查财务报表,询问财务人员等。经过外围调查取得一定的线索后,由执法人员进入企业全面收集证据。调阅公司法定帐册,采取逆查法,对嫌疑的资金流向的相关帐册、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进行复印。然后对收集的证据进行整理分析,进一步发现矛盾和疑点,有针对性地询问相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交相应证据。
本文标题:关于“两虚一逃”违法行为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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