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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征地“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这就是“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实行“两方案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两方案”是指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审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征用土地方案,及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两公告”是指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登记”是指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认真执行“二公告一登记”制度依法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二公告一登记”是指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认真执行“二公告一登记”是依法规范征地补偿安置的必须程序,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公告的内容主要有: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等。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要以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口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同意见的,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保补偿安置办法切实可行、符合大多数农民的意愿。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补费用,必须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使农民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各级国土管理部门有权检查督促
本文标题:关于“二公告一登记”的相关知识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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