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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身份证号:家庭常住住址:户籍地址:联系方式:(固定电话)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规执行。若本合同条款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抵触,均按照国家法规政策执行。本合同一经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须严格遵守,认真履行。第二条甲乙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乙方须如实向甲方提供与聘用有关的任何必要的本人信息。第二章合同期限和经常工作地点第三条本合同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履行期限为年月。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迟于本合同约定时间,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第四条前条所涉期间中,自乙方上岗之日起个月为双方的试用期。试用期间,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五条乙方经常工作地点为市,次要工作地为和市。根据工作需要,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安排的出差任务。需要乙方长期驻外工作时,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第三章工作内容第八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教学、管理)工作。本岗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岗位。第九条乙方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的工作符合甲方的时间、数量和质量等要求。同时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严格遵守。第十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或乙方的业绩和表现,有权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等。乙方应接受甲方的调遣及完成甲方委派的各项工作。第十一条乙方通过有关形式参与民主管理。第四章工作要求和工作条件第十二条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后,应当全面完成法律要求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严格遵守甲方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精诚合作,廉洁奉公,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第十三条乙方不得消极怠工、不得以病事假等为理由或借口不工作或逃避工作责任。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惩罚规定,视情节给予乙方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不支付任何补偿)。凡触犯法律的,可同时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参加与甲方工作时间相冲突的社会活动、学习、培训和娱乐等各种活动。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第十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工作设施及必要的工作条件。乙方应当爱护并妥善保管和使用工作设备和用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甲方的安全制度,防止工作过程中的事故。因为乙方原因损坏、丢失物品,应照价赔偿。因为乙方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乙方要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乙方根据所在岗位的设置标准和要求,执行有关工时制度。第十七条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乙方在符合条件情况下休年假。乙方年假时间应避开甲方业务高峰期。乙方休年假的时间必须经过甲方批准,未经批准擅自休假即为旷工行为。第五章薪酬及福利待遇第十八条甲方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工作数量和质量,合理确定乙方薪酬,并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保险费用。乙方应交纳有关税费。第十九条乙方薪酬标准按甲方薪酬制度执行。甲方有权根据经营管理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等情况调整薪酬制度本身和乙方的薪酬和待遇。。第二十条甲方定期和不定期对乙方工作进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惩。第二十一条甲方一般每月日-日以货币形式(人民币)向乙方本人发放上月工资。因有核算周期,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等人发薪日期可适当延后。第二十二条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乙方享受保险等福利待遇,应由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保险等未能及时办理或造成延误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六章学习和培训第二十三条甲方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投入一定的资金及人力、物力,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培训。此培训为带薪培训,培训后所获资质或资格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当认真接受培训,不断钻研,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第二十四条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本人进行专项技术培训,所发生的专项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依照甲方管理制度和财务作业流程报销。乙方在接受甲方的有关专项技术培训后,保证履行约定的为甲方服务的期限,即约定的劳动合同期。第二十五条在接受甲方的有关专项技术培训后,乙方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度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七章保密第二十六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同时享受甲方给予的保密金,保密金发放标准及方式,按甲方规章制度执行。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职务发生变动,则其保密金发放标准等按公司员工的薪酬制度自动调整,不再另行约定。第二十七条乙方在职期间和在离开甲方后,对甲方经营技术资产等商业秘密负有严格、永久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述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内容:(一)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包括教学技术方案、管理流程设计、教学方略方法、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教学手册、规章制度及范本、经营和教学管理模式及方案、各项科研成果、培训纲要内容等。(二)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客户信息、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源、劳动报酬、进货渠道、产销政策等。其中与客户资源有关的信息为甲方开展办学经营活动的最重要信息之一。(三)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通过与当事人缔约)和有关协议(如研发合同等)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对前款所述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一)主动采取加密措施对上述所列及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防止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二)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抄袭、利用计算机进行检索、浏览、复制等)获取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三)不得向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泄露、出售甲方的商业秘密;(四)不得允许(包括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行为)或协助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五)不论因何种原因终止在甲方的工作后,都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自办企业、学校等)服务;(六)甲方的商业秘密所有权始终全部归属甲方,乙方不得利用自身对甲方不同程度的了解,申请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所有权;(七)如发现甲方的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八)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客户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否则视为违反本保密约定。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关于保密的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十万元。构成犯罪的,甲方有权依法举报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乙方违反关于保密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八章竞业限制第三十一条甲方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为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建立竞业限制制度。根据公平、合理、自愿、诚信原则,乙方自愿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同时享受甲方给予的适当补偿。第三十二条乙方自签约上岗之日起至离开甲方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承担以下竞业限制义务。(一)在职期间和在离开甲方后一年内,未经甲方许可,在3公里范围内自己不得从事与甲方同类的业务及行业,不得以公司、公司教育、或公司教师等与公司有关的名义招生或授课任职。(二)离开甲方后,不得到经常工作地和次要工作地与甲方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单位任职。(三)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为:自乙方在甲方上岗工作之日起,至乙方离开甲方后(无论何种原因)的2个月内止。(四)乙方在试用期内离职,不受本章竞业限制约定的约束,甲方不发竞业限制补偿金。第三十三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内,需履行上述竞业限制义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职务发生变动,违约责任等按工作的最后三个月内的最高职务和最高标准执行。第三十四条乙方违反关于竞业限制的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十二万元。第三十五条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乙方违反关于竞业限制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九章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包括但是不限于以欺诈方式和虚假信息骗取合同订立、试用期内未提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转正后未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合同、未按照规章制度办理交接等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甲方三万元(试用期三千元)。第三十七条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法律规定,如突然辞职或扔下工作不管,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包括并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第三十八条乙方应交纳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应于乙方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前交纳。乙方的行为同时违反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的,其两部分违约金同时承担,均向甲方支付。第三十九条甲方不得无理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报酬,否则按国家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十章合同续签、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四十条本合同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续签、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四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辞退乙方,不承担赔偿和补偿责任:(一)如无特别约定,合同签约后15天内乙方未能上岗的;(二)因乙方未能在8天内提供相关资料或有关手续,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三)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情况、身份证明、户籍状况、学历状况、体检情况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籍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四)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300元以上损失的;(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七)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八)乙方向甲方辞职或乙方放弃赔偿或补偿的;(九)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十)乙方有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内容情形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一)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辞职,并积极稳妥交接工作的;(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的(但乙方先行违约或违章违纪除外);(三)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强令冒险工作、违章指挥强迫乙方劳动的;(四)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五)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并积极稳妥交接工作的;(六)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第十一章离职交接第四十三条乙方离职应严格遵守甲方关于员工离职的有关交接规定。因甲方从事与社会生活紧密相关的服务行业,员工应妥善办理交接手续,实现平稳交接。乙方承诺在发生本人离职情况时,积极配合甲方,以实现工作平稳交接。如未能遵守以上约定,乙方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及责任。第四十四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乙方离职时,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甲方指定的人员交接工作;(二)完好归还其占有和使用的甲方的办公用品、文件资料、设备等有形或无形资产和信息;(三)向甲方完整移交载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载体;(四)协助甲方清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五)完成甲方规定的离职流转程序,办理有关离职手续;(六)其它应由乙方处理或协助处理的事务。第四十五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一)为乙方办理终止劳动关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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