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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廉政准则(试行)》修改及亮点发布时间:2010-04-21来源:楚天风纪阅读次数:899刘红一、修订的必要性及简要过程中央1997年3月颁布实施的《廉政准则(试行)》,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新时期党建工作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廉政准则(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亟须修订。2007年初,中央纪委着手开展修订工作,广泛调研,多方征求意见。2009年1月16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稿后,分别征求了各省(区、市)纪委和中央纪委各派驻机构及同级党委(党组)和中央组织部、中央政策研究室等8个中直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要求,修改形成了修订送审稿。11月20日,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决定呈报中央审议。12月8日,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原则同意,决定呈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12月17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决定提请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12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2010年1月18日,中共中央以中发【2010】3号文件正式印发。二、修订工作的基本思路修订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结合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在基本框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充实完善相关内容,力求使修订后的廉政准则更加全面、更加系统。在充实完善廉政行为规范方面,一是吸收《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来,中央和中央纪委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提出的65项新要求;二是借鉴各地区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三是针对反腐倡廉实践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行制度创新。在强化实施与监督方面,贯彻体现《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要求,在处理好廉政准则与《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系的基础上,注意吸收能够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监督制度和措施,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等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在条款设计和文字表述方面,注重把握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正确处理从严要求与现实可行性的关系,力求使具体条文清晰、简练、管用。三、修订相关情况概述1.从体例结构看,现行《廉政准则》基本沿用《廉政准则(试行)》的体例结构,在总则部分提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原则性要求,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部分专列禁止性规定。这种形式,使正面要求高度概括,禁止性规定具体明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2.从文字篇幅看,《廉政准则(试行)》共14条约2000字,现行的《廉政准则》共18条约3700字。其中,保留了2条,修改调整形成了12条,适应新情况增加了4条。3.从修订的内容看,主要有三部分:一是将《廉政准则(试行)》原有规定与《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后中央和中央纪委提出的65项新要求,以及地方和部门的有效做法、经验进行有机整合,形成了现行的8个方面52个“不准”。二是为使《廉政准则》更加符合新时期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将《廉政准则(试行)》前言部分改为现行《廉政准则》的总则,并按照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提出的新要求作了相应调整。三是从制度建设的层面对监督实施措施、监督检查机制进行了充实和完善。4.从适用范围看,现行《廉政准则》沿用了《廉政准则(试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同时规定,县(市、区)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乡(镇)、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这样,既能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又能突出重点。虽然中办、国办2009年7月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但是考虑到廉政准则作为党内的基础性法规,其中的基本廉政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也应当遵守。因此,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参照执行《廉政准则》。四、现行《廉政准则》两大亮点概括地说,现行的《廉政准则》具有两大亮点,一是禁止性规定具体明确、分类合理,具有较强的连续性和针对性,集中体现了最高决策者高度把握时代客观实际的科学态度和与时俱进精神;二是增加了保障实施、提高执行力的制度设计,实施与监督制度和措施得到充实完善。从内容看具体体现在以下两点:1.首次全面引入防止利益冲突规定。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虽然我国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中以往较少使用“利益冲突”一词,但防止利益冲突的基本理念和主要规范,在《廉政准则(试行)》及相关廉政要求中已有体现,如配偶子女从业的规定、任职和公务回避的规定、离退休后从业的规定等。现行的52个“不准”中有18个属于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其中,第二条中增加了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活动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规定更加全面;新增加的第七条规定了禁止个人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利于防范公权力与微观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2.充分运用党内有效监督制度。为了使《廉政准则》得到有效实施,按照强化实施与监督的要求,对第二章进行了全面充实和完善。一是将党内监督制度中适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七项制度和措施融入其中。比如,第十一条中规定,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明确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作为监督检查的抓手。第十二条中规定,将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贯彻《廉政准则》、促进廉洁从政,贵在身体力行,重在狠抓落实。一是重在落实。除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宣传教育、加强监督检查外,必须在完善配套制度上下功夫。由于准则是效力等次仅次于党章的党内法规,廉政准则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的效力层次较高,其中不少规定比较原则,有些禁止性行为还缺乏相应规范,特别是考核考察手段如何具体应用以及违反准则行为的责任追究如何实行,都亟待细化完善,有些还需要进行具体制度设计。只有通过健全制度体系,不断深化改革,努力解决影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深层次问题,最大限度地铲除腐败行为滋生蔓延的土壤,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廉政准则》真正得到落实。二要身体力行。《廉政准则》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其中的禁止性规定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底线,作为党的专门监督机关的一名负有特殊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我们不仅应该把《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作为自已的行为准则不折不扣的坚决执行,而且还要按中央、省委的要求,标准更高要求更严,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每个人都把自己作为《廉政准则》贯彻实施的环境,以自身的实际行动营造贯彻实施的良好氛围,构筑《廉政准则》实施监督的坚实基础。
本文标题:关于《廉政准则》修改及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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