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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2015-11-211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业务通告收件方:各销售单位发件方: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市场部签发人:蒋志宁经办人:李歆悦联系电话:010-69615139页数:3抄送:各营业部、结算中心关于下发《2016年北京首都航空特殊时间段内国内散客Y舱使用规则》的通知各销售单位:为有效控制特殊时间段座位管理,确保航班收益,特制定2016年北京首都航空春运、暑期、国庆特殊时间段内散客Y舱使用规则。具体内容如下:一、2016年特殊时间段(航班日期):春运(腊月十六-正月十六)、暑运(7月10日-9月10日)、国庆(9月28-10月9日)。二、适用舱位:Y舱(不含其子舱位)及按YCH50%购买的儿童客票。三、变更费收取标准:航班离站时间24小时前(含),每次收取各舱位对应票价5%变更费;航班离站时间前24小时内及航班离站后,每次收取各舱位对应票价15%变更费。四、退票收取标准:航班计划离站时间24小时前(含),每次收取各舱位对应票价10%退票费;航班计划离站时间24小时内,每次收取各舱位对应票价20%退票费;航班离站后退档案号2015-11-212票,每次收取各舱位对应票价30%退票费。五、签转:无签转限制且未改变过舱位等级的Y舱(不含其子舱位)成人客票及按YCH50购买的儿童客票,按Y舱对应规则收取变更费;当自愿签转与外航舱位价格存在差额时,须按客票换开处理,重新出票,产生的票款差额多退少补,同时收取变更费。六、新旧规定过渡期票务处理原则:㈠出票日期在2015年11月30日(不含)前的客票:⒈若发生Y舱客票变更、改签、退票业务操作仍按第六版国内航班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办理;⒉若于2015年11月30日(不含)之前操作的变更,变更后的客票再次发生退改签,则仍按第六版国内航班多等级舱位管理规定办理。⒊若于2015年11月30日(含)之后操作的变更,变更后再次发生的退改签,则按本规定办理。㈡出票日期在2015年11月30日(含)以后,若发生的客票变更、退票、改签业务按本文件执行。㈢本文件自2015年11月30日起执行。七、其他未涉及条款参考现行第六版多舱位管理规定及不正常航班票务处理规定执行。八、凡适用经济舱位公布普通票价(即Y100%)的所有产品均参照此文件标准执行,未涉及条款则参照各自产品规则执行。档案号2015-11-213请各销售单位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市场部2015年11月26日
本文标题:关于下发《2016年北京首都航空特殊时间段内国内散客Y舱使用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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