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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2009年3月)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便于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易于操作,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根据市确定的工作进度要求:所有市直部门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要在4月底前完成并上报,各区(市)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要在5月底前完成并上报。全市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在6月底前完成核准。结合我区实际,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峄人字[2009]6号文件要求,抓紧制定方案,尽快上报审核,不要讲任何条件,不影响全区的进度。二、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制定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量依据什么确定。根据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规定,经备案核准的现聘人员未超过编制数额的,按照编制数确定岗位设置总量。现聘人员已超过编制总数的,岗位设置总量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数额与人事部门核准的增人计划数确定。(二)未颁布岗位设置行业指导意见和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最高等级及结构比例执行何种标准。没有颁布本行业岗位设置行业指导意见和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事业2单位,经人事部门同意,岗位设置最高等级及结构比例可参照性质相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执行。无性质相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参照的,经人事部门同意,可按《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规定的全省总体控制比例执行。(三)事业单位是否设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政工师)专业岗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办发[1990]8号)规定: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是根据企业的特点和需要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主要对象是企业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可参照执行。据此规定,其他事业单位不设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即政工师)专业岗位。(四)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能否设置非领导岗位。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的管理岗位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因此,管理岗位不设与领导职务同级别或高于领导职务的非领导职务管理岗位。(五)未确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其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如何确定。按照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设置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规格来确定。目前没有确定3机构规格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管理权限对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予以明确。(六)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后,鲁人职[1998]38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年纪较大、聘任期满、本人自愿不参加竞争聘任、保留原待遇的政策是否继续执行。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核心是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后应按照新的制度规定进行规范,1998年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竞争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鲁人职[1998]38号)中“省直单位中已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聘任期满考核续聘时,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延长退休年龄者为57周岁),任职期间各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本人自愿不再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再参加竞争聘任,由单位根据实际另行安排适当工作,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市地及以下单位的人员,可参照上述原则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市地人事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年龄最低不得低于男55周岁、女50周岁”的规定,自2007年8月31日起不再执行。在此之前,按原规定办理了相应手续,由单位另行安排其他工作的,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不参加竞争上岗,保留原待遇至退休,但要计算在核准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内;若本人要求参加竞争上岗,且符合聘用条件的,可参加竞争聘用,按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4(七)岗位设置方案上报审核和核准时分别需要报送的材料。1、上报岗位设置方案审核时需要报送的材料(1)岗位设置方案书面材料一份(材料不用印制正式文件);(2)《现有人员情况一览表》一份;(3)《岗位设置情况一览表》一份;(4)编制部门对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批复文件。2、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时需要报送的材料(1)岗位设置方案(单位文件印制);(2)《岗位设置情况一览表》。上述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工作是把岗位管理落到实处的重要工作环节和步骤。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完成核准后,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工作,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未经核准的单位不得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工作。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工作,省人事厅印发了《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竞聘上岗的指导意见》(鲁人发[2009]4号),市人事局进行了转发,结合我区工作实际,需把握好以下问题。(一)坚持公开竞争原则,按岗聘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除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宜竞聘的岗位外,都要根据岗位任职条件与要求,实行按岗聘用,竞聘上岗。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必须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为5基础,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总量、类别、等级及其数量组织实施。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根据事业单位事业发展需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聘用到位,首次组织聘用应留有一定数量的空缺岗位,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个别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并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需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号)批准后,按规定参加竞聘上岗。(二)实行综合评价,择优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竞聘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进行综合评价,择优聘用。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具备《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并符合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专业技术岗位中高、中、初各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本行业、本单位岗位需要、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职业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各部门要指导所属单位在开展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前完成专业技术等级岗位具体条件的制定,并作为竞聘工作的依据。根据省《指导意见》,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和工作岗位需要,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符合专业技术6岗位任职条件要求的,也可直接参加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竞聘上岗应充分听取专业技术人员意见,实行综合评价。具体实施时,应成立7人以上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其中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对应聘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三)严格竞聘程序,规范运作。1、要制定公布方案。各单位组织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要结合本单位各类人员聘用工作研究制定竞聘实施方案,并报经主管部门和区人事局同意(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区人事局同意)。并公布竞聘上岗实施方案。2、要成立聘用组织。事业单位组织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应组成由本单位负责人、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的竞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3、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工作基本程序按省人事厅《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竞聘上岗的基本程序如下:(1)公布竞聘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任职条件、聘期和工资待遇等事项;(2)个人报名;(3)单位聘用组织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对符合岗位条件、参加竞争人员进行公示;(4)采取答辩、测试或考核等方式进行竞争;(5)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竞聘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推荐意见,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在推荐人选中集体研究确定岗位拟7聘人员;(6)对岗位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单位拟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拟聘人员报经各区人事局核准,并报市人事局备案;十级至二级专业技术岗位拟聘人员经各区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7)对核准机关核准聘用人员,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公布聘用结果。事业单位规模小、人员少的,主管部门可按照上述基本程序,统筹组织竞聘上岗。(四)根据岗位特点,合理确定聘用期限。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实行聘期管理。应根据每个岗位的工作需要、专业特点和要求,合理确定具体聘期。十一级以下的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一般为3年;十级以上的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为3-5年,其中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一般不少于5年。聘用时间一般应满一个聘期。高层次紧缺人才的聘期可适当延长或无固定期限。专业技术人员连续在同一专业技术层次上被聘用满10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合同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的,可按现聘岗位签订聘期至退休的合同。(五)关于特设岗位。对所属事业单位引进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镇属事业单位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级“百千万人8才工程”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博士后科研人员;竞聘上岗前的任期内被评为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市级以上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获得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综合表彰记三等功以上奖励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因组织调整从机关调入事业单位或完成援藏、援疆任务的等专业技术人员在首聘中因岗位限制不能上岗的,可设特设岗位进行聘任,待一个聘期结束后,再参加正常的竞争聘任。此前我市确定的不受岗位限制聘任的各项规定不再执行。三、有关表格、文件可登陆峄城政务网、峄城人事人才网浏览下载。四、联系电话:7777002;7777011。
本文标题: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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