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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我委制定了《安庆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十二月二日安庆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职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以及各类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人”)。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及下属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第二章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第五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下列规则:(一)企业发生具体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企业和负有责任的个人同等记录;(二)一项具体行为涉及多个企业或个人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个人均予记录;(三)一次查实一个企业或个人有多项不良行为的,可在不同的信用项目上予以记录;一项具体行为在同一信用项目上触及多个记录条款的,按最重要的或特殊的条款记录;(四)总承包企业发生与工程分包有关的不良行为的,参照建设单位该项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予以记录;分包企业发生与质量、安全有关的不良行为,总承包企业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对总承包企业应当予以相应记录;第六条不良行为记录根据其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一)建设(开发)、代建单位: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2、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3、违背招投标结果,签订阴阳合同的;4、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5、未依据有关计价方法,未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编制标底,且不止编制一个标底的;6、自工程竣工结算之日起,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审核结论的;7、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手续;8、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9、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1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11、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二)勘察、设计单位: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2、设计单位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擅自修改已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内容。(三)施工企业: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资格;2、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3、在投标报名时提供虚假、无效证件、隐瞒在建工程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的;4、在工程投标中经评审有恶意低于成本价或过高报价行为的;5、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保证体系不健全;6、未按规定派驻项目管理机构,工程项目无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无证上岗;7、施工项目经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岗的,中标后擅自撤换的,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由他人代替行使职权的;8、施工现场实际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9、施工单位不认真履行合同,承诺的项目管理、技术人员及机械设备不到场的,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或不守诚信,侵害交易对方权益的;10、未对建材、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复检或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11、施工项目经理不按规范程序报验隐蔽工程的;12、违反城市管理、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13、工程保修期内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法定保修义务;14、未依法办理劳务用工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16、未按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四)监理企业:1、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2、在投标时提供虚假、无效证件、隐瞒在监工程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的;3、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手续,擅自更换监理人员;4、总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到岗的,中标后擅自撤换的,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由他人代替行使职权的;5、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有关工程文件或资料审查存在严重差错或不及时按规定审批;6、发现施工项目部主要人员擅自变更,或长期离岗以及有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却不制止、不纠正、不及时向业主单位及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查处的;7、对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材料、工程量签证把关不严,弄虚作假,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8、必须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不实施旁站监理;9、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且不及时书面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五)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机构和评标专家1、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2、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业务;3、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4、评标专家不遵守工程招投标评审纪律,泄露评审秘密的;5、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帮助建设或施工单位编制虚假预算,提供假标底和降低造价的《中标通知书》;6、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图审查;7、造价咨询审核时间超过3个月或大型工程超过6个月的。(六)检测试验机构:1、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2、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3、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除上述所列的情形外,其他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的情形也应列入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建设(开发)、代建单位:1、必须招标的工程规避招标的;2、在招标投标中违反规定进行议标或与代理机构、投标人串标的;搞假招标的;3、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4、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时更改实质性内容;5、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6、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未实行监理;7、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8、未组织竣工验收或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9、恶意拖欠工程款并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上访;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越级开发。(二)勘察、设计单位:1、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2、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或从事执业活动;3、出卖转让资质证书或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4、违法转包、分包勘察、设计业务;5、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三)施工企业:1、伪造、涂改资质、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5、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6、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的手段承接工程;7、转包、违法分包工程;8、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9、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施工;10、不及时办理安全与质量监督备案手续,拖延、抵制或拒绝执行安全与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11、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达不到设计要求的;12、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发生安全事故;13、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14、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15、使用不合格建材、设备、构配件,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16、工程施工中签证弄虚作假,骗取工程建设资金的;17、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造成群体上访。(四)监理企业:1、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或从事执业活动;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3、将承包的工程或项目违反规定进行转让的;4、工程施工中签证弄虚作假,参与骗取工程建设资金的;5、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6、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验收的;7、因监理失职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五)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施工图审查机构:1、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陪标、围标、串标,或因保密制度不健全,造成泄密行为,使招标活动无法进行;2、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造价咨询业务或施工图审查业务;3、违法转让造价咨询业务;4、造价咨询成果严重不准确,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5、在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六)检测试验机构:1、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2、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3、因检测试验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4、在工程检测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除上述所列的情形外,其他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的情形也应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第九条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责任单位中的施工项目经理或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评标专家等相关责任人员,也应列入相应不良行为记录。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公布第十条建立建筑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建设委员会召集,市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建筑管理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负责及时采集工程建设中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通过会议的形式,研究确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名单和期限,向社会公布建筑市场主体诚信情况。第十一条建筑市场监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分析我市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研究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对策和措施;(二)部署《管理办法》的落实工作,通报有关责任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研究决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名单和期限;(三)研究决定提前终止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期限;(四)协调处理执行《管理办法》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五)组织对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六)研究决定需要联席会议处理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建筑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在每季度的首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第十三条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公布制度。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名单经建筑市场监管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市建设委员会在7日内印发通告,统一在安庆市建设委会员网和安庆招标采购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及时记入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手册》。第十四条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列入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公示期限不少于6个月;(二)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公示期限不少于1年;(三)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若在公示期间拒不整改的,原查处部门报请市建筑市场监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公示期限可以延长至公布期限。(四)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在公示期间通过整改确有实效,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企业或个人申请,经原查处部门复查合格后,报请建筑市场监管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可提前终止公示,但公示期限为1年以上的,公示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公示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第十五条在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复审、升级或注册时,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查询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并作为资质复审、升级或注册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应取消其当年度参加各类评优、评奖的资
本文标题:关于安庆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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