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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民事案件质量的几个问题民事案件在法院受理案件中所占比重较大,对其质量与效率问题我们不能不重视。下面我讲讲在民事案件质量评查与二审审理中发现的几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谈一些个人的认识与体会,希望对提高我们民事审判质量有所帮助。一、案件的合并审理与分开判决问题1、普通共同诉讼应当分别立案、分开判决。民诉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据此,共同诉讼分为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必要共同诉讼,和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普通共同诉讼。对普通共同诉讼案件(即:1、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2、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3、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应当分别立案、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合并审理,但应当分别制作判决书分别判决。但许多法院立案庭与审判庭人员对此没有认识,当事人怎么诉就怎么立、怎么审,当事人再多也都作为一个案件立案,作一份判决,合并开庭审理也不征求双方(尤其是被告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合并一起开庭审理的意见。十几、二十几个有的上百个案件就作一个案件立案、给一个案号、作一个案件审理、作一份案件判决书。当事人之间原本没有法律上的共同权利义务关系但却被迫互相牵连,只要一个上诉,其他的也都要跟着参加诉讼。案件变少了,法官审累了,法律关系乱了,程序又违法了。这类案件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中:第一、一起事故多人伤亡的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的案件,如重大交通事故、群体医疗事故、大面积火灾等灾害事故案件经常出现。分析:这类案件的被告有2人以上的一般是共同侵权、是共同义务不可分、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原告是多人的,如均是受伤人员,则各有各的不同诉求不同的权利数额,只是同种类情况,是普通共同诉讼;如原告共同为某死者继承人的,则为共同权利义务的主体,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如有生命权纠纷一案,受害人二夫妻在同一起事故中一伤一死,对该二人不同的损害结果有权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各不相同,一个是伤者自己,一个是死者的继承人,与是否夫妻没有关系,且二个诉讼请求的内容是不同,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但原审法院将死者的继承人与伤者一起作为共同原告,作为一个案件合并审理且一并判决,没有按普通共同诉讼分案判决是错误的。第二、一个单位与多人发生同种类法律关系,如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等案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纠纷,每个人分别签订的合同或工资待遇等劳动法律关系的事实都不一样,证据也不一样,诉求也可能不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内容不一样,各有各的具体法律事实;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也是每个人都有不同事实,不同的数额请求,权利义务不是不可分,不能混在一起判决。2、不同法律关系产生多个诉讼请求应分案处理。主体就是两个,原告一人被告也一人,但他们发生了多个法律关系。如离婚案件,法律规定三个法律关系三个诉讼请求要一并处理: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关系、财产共有关系。但如不是离婚案件而是其他如两个人有借贷、有租赁、有合伙,甚至有本诉又有反诉,这时你也一并立案一并审理一并判决,就往往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审不下去、判不清楚。这时就要分开理顺一个一个法律关系一个一个诉讼请求分案处理,反诉也可以分案处理(注:反诉合并审理的反诉与本诉的受理费都应当减半交纳,但发现许多法院都不执行存在乱收费问题)。又如一份借贷合同借款一笔,分期支付,是一个案件,但如是每一笔都是有个独立的借贷合同,之间并没有什么法律上联系,则应分案处理为妥。一个案件虽然可以处理多个法律关系,类似多笔借款实践中为了方便诉讼也都一并一案处理,但要看看这些法律关系是独立的还是有牵连或是前后有吸收,要有利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要有利于当事人纠纷解决和法院判决。还有一种情况:一个人与多个人发生不同的法律关系或同一种类法律关系,该怎么处理?如有一个案件:甲乙合伙建房、建完后乙方以分得的房屋抵债给丙一层、卖给丁两层,之后就下落不明,丙丁已入住多年但没办证。甲方现将全部房屋产权证都办在自己名下,把乙丙丁都作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合伙建房合同无效、确权归他所有、判侵权占用者退房。被告乙丙丁对原告甲主张的有关房屋的三个请求即诉讼标的,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人,与甲的法律关系各不相同,其中有的被告提出反诉作为反诉原告,有的被告没有反诉或被列为反诉第三人。这个作为一个案件处理,法律关系混乱,怎么也难理顺,应当分案处理。又如相邻关系纠纷中,原告起诉几个不同方位的邻居,各邻居没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这时就应当分别请求,应当分案处理。二、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与判决问题审理民事案件应在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内进行审理和判决,不能超过请求范围,否则违背不诉不理原则;也不能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或判非所诉,否则都是严重的程序违法。1、判决项目不应超过诉讼请求范围。如有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因车祸受伤,要求被告甲承担责任,同时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讼请求都得到了原审判决支持,但原审判决同时还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将被告甲在本案事故发生后已支付给原告的医疗费等赔偿款直接支付给被告甲。原审如此判决致使本案审理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保险公司对此不服上诉,二审只好改判。被告甲在事故发生后已支付给原告的赔偿款,应由被告甲主张,被告甲也可以放弃不主张,但如主张由保险公司支付的,可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另案处理。如原告的诉讼请求包含了被告甲垫付款,被告甲可以主张在本案计算赔款时直接抵扣,或视保险理赔款的判决情况另案主张返还(如全额判给了原告)。这类案件在被告没有反诉的前提下,判决主文不应当存在“被告支付给被告”或“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判项。二审或再审也都不应超出上诉请求或再审请求范围,要诉什么审什么,除非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才主动纠正。2、判决项目不应遗漏或改变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种情况:有的案件原告起诉分割共有财产,但判决结果却变成确认财产份额。给付之诉被迫变成确认之诉,不仅遗漏了请求分割的判决,也擅自改变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非所诉。这类情况在家庭婚姻继承等涉及对共有财产处理的案件中经常发生,要予以纠正。按照《物权法》第一百条共有物分割方式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实物分割→折价分割→拍卖变卖分割三种方式必须按照规定去操作,不能就确认一个占多少的份额。另一种情况是表述错误,造成判非所诉。如有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审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店面占用费的主张。但原审判决主文将店面占用费表述为租金,占用费是违约损害赔偿金额,租金是合同约定的对价金额,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当事人不服上诉,二审改判。还有要注意的:对当事人诉讼请求没有支持的部分,要有兜底判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3、对原告诉讼请求的释明变更引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没有尽释明义务,就简单驳回,这案件就可能被发回重审或提起再审。如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合议庭认为合同无效或没有成立或只是预约合同,被告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那么,这时就应当释明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变为确认合同无效以及返还财产、赔偿缔约损失等诉讼请求。经解释明了,原告仍不同意变更的,则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意变更的,则重新明确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并要给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除非被告放弃期间。这种情况在合同类案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返还原物纠纷案中都有发现。如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雇主责任,赔偿其受伤损失。原审经审理认为双方不构成雇佣关系即不构成提供劳务关系,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从诉的理论上说,原审判决是正确的。但对双方形成承揽关系,原审应当向原告释明并告知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直接判决驳回,判决结果将导致案结事未了,违反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又如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原告的邮政储蓄5万元存单一张原物。原审经查发现该存款单为一张定期存单并已到期支取完毕,该事实与原告的诉讼主张的事实不一致。但原审却未告知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而是明知原存款单已经不存在仍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返还存款单一张原物的诉讼请求,显然不能执行。要引导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损失,才能判决到位。三、审判中存在的其他质量问题。我们发现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出现问题,相当一部分不是法学知识与业务水平问题,根本上就是工作作风与态度问题,我们常常把这类错误叫做低级错误。例如:1、文书制作问题。法律文书出现当事人名字、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名字等书写错误;判决案件合议结论与裁判文书判决结论不一致、签发稿原本与裁判文书正本不一致。2、文书送达问题。不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送达不到位还照样开庭缺席审理并进行判决。有的不经核实有无正当理由,就当庭口头裁定按撤诉处理。3、诉讼主体问题。死人也列为当事人;对精神病人也视而不见,当成完全行为能力人参加诉讼或进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必要共同诉讼案件中,一方或双方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追加作为当事人,遗漏诉讼主体。4、证据问题。未经庭审质证就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的委托司法鉴定的检材材料未经法庭质证就直接委托给鉴定人鉴定,或由鉴定人组织双方质证将认证司法权变相移交。5、数字计算问题。涉案的争议项目多,计算数字多、标准复杂时,或存在许多依法可以酌情认定的数字时,出现计算错误。主审人应当认真负责地逐一计算确定。一旦发生差错,即使数额不大,也可能导致改判。四、提高审判质量的一些办法与体会对于判决案件,都不让当事人上诉或申请再审是不可能的,但减少当事人上诉或申请再审是可以做到。当事人有意见就会想上诉或申请再审,“有意见”如对法律适用有意见、对事实认定有意见、对办案作风态度有意见等等,只要不信任你的判决、有意见,就要上诉或申请再审。有的对你判的都没有意见,也会上诉或申请再审,他只是希望看看能否获得更大利益,如拖你一段时间或你上诉我也上诉,对二审、再审抱有希望,或二审、再审的发改率很高等等,也都会引起上诉或申请再审。所以,上诉与申请再审是不可避免的。但有的人对司法无望、对法治绝望的就不上诉、也不申请再审或申诉,他进京上访,离开司法程序寻求法外途径解决,那院长们就更烦恼了。当前涉诉信访形势严峻与审判质量不高、当事人对司法失望有很大的关系。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要在座大家的共同努力:1、业务水平问题。首先,任何案件都有个事实认定问题。要非常熟练地适用证据规则来认定事实,对不能认定的事实要正确分配举证责任,由负有举证责任方承担不利后果。证据规则是为败诉方设立的,让他败诉了还要让他没有话讲。其二,准确适用法律问题。要正确梳理法律关系,确定纠纷的性质,认真分析判断案由。谁也不是法律百科全书,对法律适用都要有一个寻找法律条款的过程。强烈推荐使用我们电脑里的“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查找法律。一定要学会调查研究,所谓调查事实、研究法律。判决不了的案件就一定要想方设法调解结案。在学习方面强调: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再过两个月就实施了,这是一次全面的修改,创设了许多新的诉讼制度,如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还有公益诉讼、先行调解等等,还修改了许多老规定,从总则到基本制度,包括所有具体程序几乎都有修改,希望大家加强学习,2013年元旦后能正确实施。2、廉洁、作风与态度问题。在当前司法环境下,这也许是最重要的问题,德才兼备德是放在前面。拿人家的手短、吃人家的嘴软。熟人社会要保持不偏不私最为重要。公正就是公平与正义,即公平,又正义,只公平不正义不行。对案件当事人的态度要好,任何时候不要在当事人面前乱讲话。当了一方的法官就要在一方有点尊严,在一方让人家尊重、有权威。3、制度、机制设定问题。当前的审判制度机制漏洞很多,缺乏制
本文标题:关于当前民事案件质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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