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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移植: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它所表达的基本意思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的法律,二是国际法律和惯例,通称外国法。2.法的制定: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3.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通常,法的效力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4.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所规定的一级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以法律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为内容,是一种体现国家意志的特殊社会关系,也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5.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对法的制定实施是非常重要的。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6.霍菲尔德将权利一次的含义划分为四种:狭义的权利、特权、权利、豁免。其中两种在权利的非法律词语中是经常使用的,即一种是做什么的权利,另一种是接受什么的权利。霍菲尔德将前者称为自由,将后者称为主张。7.法律实施的监督的意义:法律监督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有着广泛的影响。A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B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证。C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8.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强制责任主体承担否定的法律后果,惩罚违法者,恢复被侵害的权利和法律秩序。另一方面,法律制裁又与法律责任有明显的区别。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而且在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时,可视其违法情节、危害程度、主观方面等具体情况,依法减免或从重、加重制裁,这表明,即便是有法律制裁的情况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有轻有重。9.法律实效和法律实施的关系概念不同:法律效力表明法律自身的存在及其约束力,属于“应然”的范畴。法律实效则表明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状况,属于“实然”的范畴。又有联系:法律规范只能在属于一个整体上有实效的规范体系的条件下,才被认为有效力的。所以,实效是效力的一个条件。10.法的特征表现为: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11.法的现代化与法的国际化:法的现代化与“法的国际化”是相容的,而且是相互促进的。法的现代化进程应该是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促进不同法律文化的交流,相互借鉴与吸收,并促进法的国际化,为创造和发展人类共同的法律文明成果作出各自的贡献。12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2)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12.法的规范指引与个别指引的区别:规范性指引是指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或情况的指引;A个别指引是指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规范性指引针对群体比较广;而个别指引针对群体比较小。B规范性指引有它的局限性,需要有个别指引或其他补救的办法。C规范性指引具有连续性、稳定性、高效率的优点,符合一般人的心理要求,而个别指引则无。13.法律后果的含义及分类: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它大体上可以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两大类。14.A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B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15.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就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或步骤。狭义的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会)(单选)在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广义的立法程序是指一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任何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程序。二、1.法律实施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在被制定出来后,付诸实施之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在应然状态;法律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法律实施与法的制定相对。法律本身反映了统治者或立法者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愿望与方法,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追求。法律实施是实现立法者目的、实现法律的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2.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是法的一种形式。作为一个法学术语,主要在以下三种语义上使用。a.历史渊源。即指引起特定法律规范产生的过去的行为、事件和法律。b理论渊源。即指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的理论源泉。c本质渊源。即从本质上说法律来源于什么。3.法律规范的种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1)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a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b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c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规定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也可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区别在于:义务性规范是设定作为义务,禁止性规范却是设定不作为义务。(2)按照法律规范强制性的程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a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肯定,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或者说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b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3)按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a确定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适用时无须再援用其他的法律规范来补充或说明的法律规范。大多数法律规范是确定性规范。b委任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授权由某一专门机构加以规定的法律规范。c准用性规范,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的规则是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4)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是否可能发生在该规则之前,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a调整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b构成性规范,是以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调整性规范的不同,在构成性规范产生以前,该规则所涉及的行为不可能出现。4、法律适用的原则是:(1)法治原则。法律适用活动要严格依法进行,既包括程序方面也包括实体方面;既包括对事实的认定也包括对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平等原则。它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时,对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不论其政治、社会地位有何不同,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独立原则。即国家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它任何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干预。(4)责任原则。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如果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承担责任。5.公法和私法:最早的区分是在罗马法的意义上,即公法涉及的是国家政府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和公民和政府权力机关之间的法律法规,一般意义上的公法是包括宪法、行政法等法律。私法的主要涉及领域是自然人、法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一般意义上最典型的私法是民法。6.解释的种类:a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所谓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b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1)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作出比字面涵义为窄的解释。(2)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作出比字面涵义为广的解释。(3)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涵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7.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有多种含义:在中国,通常指次于宪法(根本法)的一般法律;或者指对全国一致适用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是与特别法(即仅对特定身份的人、特定事项、特定时间或特定地区适用的法律)相对称。在西方国家的法学中,普通法最早是指英国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8.法律渊源分类: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即法的真正来源、根源和法院,是指法的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即通常在法学上所说的法的渊源。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直接渊源又称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或法定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间接渊源又称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或非法定渊源,是指各种习惯、判例、宗教规则、法理学说、道德规则和规范等。9.《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10.法律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改过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老年公寓,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11.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的12.法的局限性指法在调整或影响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时存在的不足或缺憾。这是从辩证的观点来看待法的作用,正确地认识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的基础。13.法的局限性的表现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不是社会调整方法的唯一方法。除法律规范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经济、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就建立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而言,法是十分重要的方法。但在某些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方法。2、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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