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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建议周洪宇2010年议案建议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建议案由:温家宝总理在2008年9月9日征求基层教师对制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时,指出“教师是阳光下最光辉的职业”,“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办好教育,教师是关键”。确实如此,教师教育的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各类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的质量,关系到未来教师的培养与教育家的造就,关系到义务教育的均衡化与教育公平的实现,关系到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为进一步深化我国教师教育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质量,特提出如下十条建议。一、建立教育公务员制度,吸引优秀人才当教师我国教师队伍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突出的问题,诸如:中小学教师责任重且工作量大,工资待遇偏低,政治、经济、社会地位不高,中小学教师职业缺乏吸引力,优秀人才不愿当教师;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师资力量发展严重不平衡,等等,导致我国教师队伍特别是中小学教师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不高,整体质量受影响,与国际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如何把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中小学教师队伍中来,培养基础教育的教育家,并且尽可能地减少优秀教师流失,是教育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因为没有优秀的教师,就不可能教出优秀的学生,更不可能成就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众所周知,“造成‘最优秀’的中学生不愿意报考师范院校、‘最有才华’的大学毕业生不愿意当中小学教师的根本原因,是中小学教师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不高和待遇偏低。尽管《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义务教育法》也有类似规定,但这一法律规定一方面根本没有落实,另一方面,规定仅局限在工资收入水平上,实际上,公务员所享受的各种津贴,教师都很难享受到。在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到,脆弱的教师津补贴制度,并不能很好地在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基本的工资待遇上发挥作用。就目前而言,许多地区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其“三金”等福利尚未得到保障。而在一些财政收入欠佳的县市,对提高农村教师待遇上确实存在实际困难,相关政策又缺乏明确、强制性规定。待遇问题直接影响到师范院校的招生质量,影响到现有教师队伍的稳定。在国外的公务员系列中,公务员有一般公务员、特殊公务员(或称准公务员)和合同制的政府雇员之分。公立学校的中小学教师一般属于特殊公务员(或准公务员)系列。如日本《国家公务员法》、《教育公务员特例法》就规定,公立学校的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务员,但不是一般的公务员,因为其行政级别不能升迁。但同时,教师除了一方面享受公务员的待遇外,另一方面,还要享受教师该享受的待遇,如:每年寒暑假带薪休假,教师进修的权利等,并履行相应的义务。由于教师和公务员两种职业还是有一些各自的特点,因此,称之为教育公务员,以与公务员区分。世界各国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法律地位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公务员或教育公务员。法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一般将教师定位为公务员或教育公务员。具有公务身份的教师,往往具有相当高的职业保障,也必须终身从教。二是公务雇员。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一般都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定位为公务雇员。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任用,并与之签订雇佣合同。三是雇员。欧洲有部分国家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直接定位为雇员,由校长雇佣,但由政府支付工资。学术界有学者提出,供我们选择的改革方向有三: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鉴于我国教师队伍的发展现状,我们认为,可以参照日、韩等国的做法,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修改《教师法》或对《公务员法》做出补充规定,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获得教师职位的公办普通中小学教师的身份确认为教育公务员,明确其“公务性”与“专业性”的双重身分,使其享有与公职身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执行相应的收入分配制度,依法对其实施规范监督,保护中小学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从法律上保证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与公务员一致,才能提高教师职业的吸引力及其社会地位,进而提高其专业地位与整体素质。我们认为,尽早建立教育公务员制度是解决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中一些棘手问题的根本途径。第一,有利于保证教师的工资待遇的落实。实行教师公务员制度后,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就与公务员一样发放,不仅能从根本上杜绝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现象,而且还能保证法定的教师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公务员的的落实。第二,有利于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从而在全社会掀起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实行教师公务员制度后,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就会有大幅度的提高并与公务员持平,这将极大的提高教师职业的吸引力,会吸引更多优秀生源投身教育事业,从而在全社会掀起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真正使教师成为最受尊重的职业,使教育成为最受尊重的事业。第三,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素质。实行教育公务员制度后,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有了保证且有大幅度的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得到提升,就可以吸引更多的学生报考师范院校,报考人数会大幅度增加,师范院校的生源选拔余地加大,优秀教师的产出率会提高。同时,实行教育公务员制度,也就意味着要实行如公务员同样严格的教师资格考试,教师的入职门槛必将进一步提高,也就意味着要成为中小学教师必须经过如公务员考试同样激烈的竞争,能成为教师的竞争优胜者的素质必将大幅提升,教师的专业化程度也必将进一步增强,进而有利于培养、造就一支素质精良、德才兼备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第四,有利于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师资力量的均衡发展。实行教师公务员制度,中小学教师就有了公务员的身份,而公务员是有任期的,必须要参加流动,定期流动就成了教师的义务。流动期间,公务员的工资待遇不变,流到偏僻地还有津贴,这样,就有利于大规模的实施教师定期流动制度,从而促进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师资力量的均衡发展。值得一提的是,教师活动的公务性与一般公务员的公务活动有明显的区别,因为教师的教育活动是一种在精神领域具有创造性和个性化的活动,往往需要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进行独创性的选择与判断,而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工作,带有程序性和普遍性,创造性与个性化特征不像教师那样鲜明。因此,教师既是教育公务人员,又是专业人员。其专业活动除了公务性之后,还会体现出其固有的专业特征。可见,公务性和专业性是教师职业所具有的双重特性。为了保证义务教育的公共性质,由政府聘任教师可能更符合我国的教育实际。然而,明确教师的“公务性”,却不能忽略教师的“专业性”;在明确教师的“公务性”同时,要确保教师的专业地位与特点,切忌将教师当成一般的公务员来管理,完全使用行政手段,对教师也搞行政本位,特别是要防止“官本位”,防止出现建立与实行“教育公务员”制度后可能会对教师专业化带来的不良影响。二、制定并实施教师教育专业标准,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引导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进而为培养和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创造条件,应该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专家已有研究成果,尽快制定并实施教师教育专业标准。具体包括:一是制定并实施教师专业标准,二是制定并实施教师教育课程标准,三是制定并实施教师教育机构认证标准,四是制定并实施教师教育质量评估标准。所谓教师专业标准,是指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规范,对教师的专业伦理、工作态度、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及实践水平等所确立的质量规格和作出的明显确定,是衡量与评价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依据。所谓教师教育课程标准,是指为教师教育机构为培养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而制定的开设教育类课程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依据,是制定教师教育课程方案、编写教材、开发课程资源以及进行教学与管理的参照标准。所谓教师教育机构认证标准,是对教师教育机构开展中小学、幼儿园职前教师培养的资格进行认证的全国统一专业依据。所谓教师教育质量评估标准,是教师教育机构在教师培养过程中应该遵循的专业规范,是评价教师教育的专业性、实践性、发展性等方面的表现以及评价毕业生质量的准则。之所以要制定并实施教师教育专业标准体系,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教师专业化的迫切呼唤。教师是履行教育职责的专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养成高尚的专业伦理。为了进一步促进教师专业化,制定并实施特定的教师专业标准,为教师提供专业发展的方向和指南,正确引导教师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真正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制定并实施教师教育专业标准势在必行。第二,城乡教育均衡化的客观需要。要实现义务教育城乡均衡化的目标,除了在校舍建设、设备设施等硬件方面达到均衡化之外,还要实现师资力量的均衡化。而要实现城乡、东西教师的均衡发展,必须制定并实施全国统一的教师教育专业标准,只有全国各地按照统一的教师教育专业标准体系,加强教师教育,推动教师教育专业化,才能培养一支城乡与东西均衡发展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第三,教育以学生为本的必然要求。在构建和谐社会、倡导以人为本的社会大背景下,教育理应贯彻一切以学生为本的理念。要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首先教师应当提高综合素质,在各方面得到较为全面的发展,同时,教师要从内心深处真正树立学生为本的观念。为此,制定并实施教师教育专业标准体系,显得尤为必要。第四、国际教师教育发展趋势的必然结果。19世纪中叶欧美教师专业化已经开始起步,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官方文件形式发布教师专业化的发展取向,之后欧美及日本均将教师教育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作为提高教师质量的主要途径,与之相适应,各国纷纷建立旨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教师教育专业标准体系。我国作为世界教育大国,理应像其他国家一样尽快制定并实施建立教师教育专业标准。如何制定并实施教师教育专业标准,我们认为,应主要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分层制定并实施各类教师专业标准,为规范教师管理提供依据。根据近年华东师大牵头、北师大等校专家参与的《中国教师教育标准研究课题组》的研究,教师专业标准具有基础性和导向性双重特点,基础性表现在可为教师专业伦理、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方面所必备素质规定了基本标准;导向性表现在规定合格教师基础标准的同时,还具有发展性功能,根据教师专业发展方向,可起到引导教师朝着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方向发展的作用。教师专业标准可分为:通用标准和专业标准。所谓通用标准,就是国家对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统一规定的标准,即政策性标准;所谓专业标准,是指为教师制定的具体专业发展标准,包括教师专业伦理标准、教师专业知识标准、教师专业能力标准等内容,即业务性标准。为此,我们建议将各类教师专业标准纳入到《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制定并实施专门的《幼儿园教师专业资格与发展标准》、《小学教师专业资格与发展标准》、《初中教师专业资格与发展标准》、《高中教师专业资格与发展标准》、《职业院校教师专业资格与发展标准》、《大学教师专业资格与发展标准》等。(二)制定并实施教师教育课程标准。为了提高教师教育质量,真正培养出热爱教育工作,精通教育业务,熟悉教学工作的高素质教师,应当尽快制定并实施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该课程标准并非涵盖教师教育所有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而是专指教师教育机构为了培养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教师所开设的教育类课程,这类课程直接关系到教师教育的培养质量。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可体现国家对教师教育培养机构设置教师教育课程的基本要求。根据专家研究成果,教师教育课程标准主要包括:教育信念与责任、教育知识与技能、教育实践与体验。主要从这三方面对培养各级各类教师的教育机构的教育类课程制定统一的标准,并且进一步制定教师教育课程方案,加强教师教育教材建设,进行教师教育课程教学改革。(三)制定并实施教师教育机构认证标准。为了严把教师教育质量关和教师资格准入关,应当制定并实施教师教育机构认证标准,规范教师教育办学行为,确保教师培养质量。根据有关专家研究,教师教育机构认证标准分幼儿教师教育机构标准、小学教师教育机构标准、中学教师教育机构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教师教育目标与规划、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办学条件与保障、学生管理与发展。教师教育机构认证工作,应由相
本文标题: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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