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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小水电站行业情况的分析在我国,小水电指装机容量在25MW及以下的水力发电站和以小水电为主的地方小电网。我国的小水电资源十分丰富,广泛分布在1600多个县(市),其中可开发量在1万kW以上的县有1100多个。经济上可开发的容量约为1.2亿kW左右。截至2007年底,全国已建成小水电站48934座,总装机容量5386万kW,截止到2010年,总装机容量已达到5840万kW,约占可开发容量的48.6%,约占全国水电总装机容量14526万kW的27%。一、小水电行业配套政策一是电价政策。电价政策我国小水电上网电价一般执行地方标杆电价,为扶持小水电行业发展,一些省份为小水电单独制定了优惠电价,如重庆、广东等省对小水电实行了最低保护价政策。为了引导发展具有一定调节能力的小水电项目,福建省2007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2007年6月1日后获得政府主管投资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同一级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下及库容调节系数在20%以下的各类型新建上省级电网的电站实行标杆上网电价。二是上网政策。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规范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并在2007年9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明确规定,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并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电力。三是税收政策。国家对小水电开发实行了优惠的税收政策,以激励投资者投资小水电项目的积极性。在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前,小水电仅征收电站收人的5%为产品营业税,1994年起实行6%优惠增值税率。所得税按现行规定收取利润的25%。根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对在西部地区新办小水电的企业实行“两免二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另有一些地方则将征收的所得税全部或部分返还企业用于“以电养电”如广东省规定新建小水电站,如需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的,可由电站提出申请,经当地财政部门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现行财政、税收管理权限上报批准后,给予减征或免征1-3年所得税。四是投资政策。2011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提到:大力发展农村水电,积极开展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搞好农村水电配套电网改造工程建设。2012年《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到:“十二五”时期,新增水电装机容量7400万千瓦,其中新增小水电1000万千瓦,占比达到13.5%,比2010年末增长17.24%。针对小水电开发与建设,《规划》专门提到:加强中小流域综合治理,积极推进水电增效扩容工程建设,结合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需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小水电开发,提高资源丰富的贫困地区小水电开发利用水平。到2015年,建成江西、贵州、湖北、浙江、广西等5个300万千瓦的小水电大省及湖南、广东、福建、云南、四川等5个500万千瓦的小水电强省。二、存在的问题一是发展速度明显放缓。经过前几年的迅猛发展,十二五小水电的发展速度明显放缓,十一五期间小水电年均增速8.7%,而十二五规划仅有3.45%左右,这说明小水电的发展已经处于稳健发展时期。二是监管更加严格。2007年之前,小水电“无立项、无设计、无监管、无验收”的“四无”水电站比比皆是。但从2009年开始,国家对小水电的监管开始加强,如2009年广东对全省9000多座小水电站展开全面核查,实行分类定级管理。2010年底,《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出台并开始实施,明确规定:“小水电开发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2011年,水利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管理的通知,水利部要求各地对已建、在建小水电代燃料和电气化项目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各项前期工作手续,特别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行政许可如立项、土地、环评、水保等手续是否完备,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各项制度是否健全规范,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对新开工项目要严格进行审查把关,项目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新申报项目要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履行环评、征地、水保等许可手续,确保前期工作质量。2011年底,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小水电站的安全监管。三是上网电价偏低。与大水电相比较,小水电与电网公司议价能力偏弱。小水电站普遍装机容量小、可调节能力差,在电力供应充沛时,电网公司常常削减小水电上网。三、各行信贷政策主要是农行和农信社对小水电进行信贷支持。一是农业银行信贷政策1、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水电客户可提供项目固定资产贷款:(1)产权明晰,公司治理结构完善;(2)主要机组装机容量5000千瓦以上;(3)年利用时间3500小时以上;(4)资本金比例35%以上;(5)与地级以上电网公司签订上网协议;(6)按规定取得相关合法性手续。2、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水电客户可提供中长期贷款用于置换他行贷款或股东借款:(1)产权明晰,公司治理结构完善;(2)完成竣工验收并正常运营2年以上;(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最近三年(或竣工以来)经营性现金流量之和、净现金流量之和同时大于零;(4)承诺主要收入从农行归集。二是农信社信贷政策申请对象:借款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贷款条件:1、依法取得水利部门、计划部门、环保部门等有关政府部门关于兴建小水电的立项批复文件等合法合规手续;2、借款人自有资金必须达到信用社规定的比例;3、用新建电站作抵(质)贷款的,电站的工程总量必须完成90%以上,并发电上网。用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可办理合法、有效抵(质)登记手续的财产作抵(质)贷款的,电站的工程总量必须完成50%以上;4、在贷款社开立存款基本(或一般存款)账户,并愿意将电站全部经营收入通过开立的账户进行结算,自觉接受贷款社对账户资金监管使用的监督;5、每年按时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年检手续;6、为避免因自然灾害造成抵押物损毁的风险,借款人应在与信用社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购买财产综合险、在借款期限内对抵押物逐年投保,且投保金额不得少于电站评估价值;7、自觉接受贷款社对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同时按月报送供电局电费结算单和财务报表;8、在贷款未清偿完毕前,不得转让、变卖水电站,如确需转让、变卖须事前征得贷款社并报联社的同意;9、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对小水电的经营管理水平;10、自愿以电站的所有动产、不动产作抵押外,还愿意以关系人的个人财产作为借款担保;11、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12、农村信用社要求具备的其它条件。贷款用途:电站兴建,技术改造,购买电站资金及资产重组。贷款额度:按装机容量,电站经营效益确定。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社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8年(社团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贷款利率:参照我市农村信用社有关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执行。担保方式:分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方式,保证担保人须具有足够的保证能力。
本文标题:关于我国小水电站行业情况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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