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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成宏峰履约:非诚勿扰2010年5月22日法助诚信者,法惩不诚者案例分析太原某演艺公司邀请小沈阳于5月20号到太原滨河体育中心进行专场演出,并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演艺公司需于5月15日给小沈阳的账户中打二十万元作为预付款,余款演出结束后支付。不料5月10日小沈阳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演艺公司经过向医生询问得知,在演出日之前,小沈阳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伤情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基于上述情况,演艺公司向小沈阳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二十万元预付款。(本案例纯属虚构)案例分析范某准备出国旅游,根据报纸上登载的广告,与旅行社协商签订了一份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2009年7月15日出发;6月底之前支付旅游费10860.00元,7月10日前支付担保费4500.00元(按期返回退还)。范某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了旅游费10860.00元,同时提出是否可减免担保费,旅行社未予同意;后又提出是否可交支票抵押,旅行社予以认可。7月10日之后,范某尚欠的担保费逾期未交,经旅行社多次催促,才于出发前的一天,即7月14日交给旅行社一张4500.00元的支票,做为担保费。次日上午,经银行检验,该支票系过期使用,不予兑现。旅行社因此取消了范某7月15日出国旅游的资格。范某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费用,而旅行社则认为范某未按约定交纳担保费,取消其出游资格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故同意扣除签证费和机票损失后退还余款。本案中,范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担保费,系不当履行。旅行社为了确保交易安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继续提供出国旅游服务并无不当,对此不应负任何责任。平衡权利义务,扶助弱者合同的变更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境社可以在征得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成员同意时,出境社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出境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可以扣除)。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境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境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的转让经出境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由出境社退还旅游者。——《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案例分析老张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的江西双卧5日游,出发的前一天,由于临时有事未能成行,老张决定让其老战友老李顶替他。旅行社能否同意?
本文标题:旅游合同2——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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