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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科学构建因犯罪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司法救济制度的思考【内容提要】对因犯罪行为而引起的侵权纠纷的犯罪人,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追究民事侵权责任。如何科学构建因犯罪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的司法救济制度,是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难题。本文以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为视角,通过对世界各国相关制度的比较及发展趋势的分析,指出了我国相关制度的主要缺陷,并就科学构建相关制度的模式及具体思路进行了探讨。【关键词】科学构建犯罪行为侵权司法救济思考犯罪行为是危害社会、触犯刑事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特征,集中反映了犯罪行为所固有的本质属性。⑴而其中的社会危害性,对于某些犯罪行为而言,不仅触犯了刑事法律,而且同时造成了对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损害,侵害了相应的民事权益,从而产生了刑事和民事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因此,对这些因犯罪行为而引起的侵权纠纷的犯罪人,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要求损害赔偿。如何科学构建这两种同源不同质的司法救济制度,既要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人的人权,是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体的难题。本文以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为视角,将从世界各国因犯罪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司法救济制度的比较及发展趋势分析,我国现行相关司法救济制度的主要缺陷、科学构建相关司法救济制度的模式,以及科学构建该制度的具体思路等方面进行探讨。2一、世界各国因犯罪行为而引起的侵权纠纷司法救济制度的比较因犯罪行为而引起的侵权责任,本质上仍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对于这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是在以公诉为主的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还是在以私诉救济为主的民事诉讼中单独解决,或者在两者之间进行协调,世界各国因其法律渊源、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具体国情不同而分别采取了不同作法。可以概括为平行式、附带式和混合式三种形式。⑵(一)平行式。这种模式特别强调民事诉讼的独立地位,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完全分离,民事赔偿问题原则上由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存在任何依附关系,而是一种纯平行关系。英美法系国家就不允许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只能在刑事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提起因犯罪行为而引起的赔偿损害之诉。这种绝对地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开的做法,无疑是以强调两者各自的特殊性为出发点。如美国证据法对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要求就有很大不同,前者要求达到无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后者仅要求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据程度。美国著名的世纪审判辛普森一案,就是典型的一例。刑事陪审团判决杀人嫌疑犯辛普森无罪,但民事陪审团在刑事诉讼终结后,却一致认定辛普森对受害人之死负有责任,裁决辛普森对原告进行赔偿。⑶二战后的日本,也彻底抛弃公诉附带私诉制度,仅规定“扣押的赃物没有必要扣留时以应返还被害人理由明显为限,应当不待被告案件终结,在听取检察官和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意见后,以裁定将该扣押物返还给被害人”,且“前款的规定,不妨碍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主张权利”。⑷至于刑事损害赔偿的诉讼,刑事诉讼法不再规定,而是以美国方式,按民事诉讼程序解决。⑸(二)附带式。这种模式又有法国式和德国式之分。31、法国式。法国式立法在鼓励被害人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提出民事赔偿救济的同时,兼顾了民事诉讼的独立性。采取法国式的有法国、瑞典、意大利等国家。法国式的主要特点是:(1)附带民事诉讼保持民事救济的独立性。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主体与客体范围十分广泛。“任何遭受重罪、轻罪或违警罪直接损害者,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公诉管辖法院对)一切就追诉对象的犯罪事实所造成的损失而提起的诉讼,包括物质的、身体的和精神上的损失,均应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不仅可以针对罪犯与共犯提起,而且可以针对罪犯与共犯的继承人,其他应负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如犯罪行为的保险人、雇主、行政部门等提起。(2)受害当事人有选择权。被害人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即民事诉讼与公诉同时向刑事法院提起,也可以单独以民事诉讼进行,即民事诉讼与公诉分开,单独向民事法院提起。但当事人一旦在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之间作出选择,这一选择便是一种始终确定的不可撤销的选择。(3)因刑事案件犯罪严重程度不同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重罪案件及其附带民事诉讼,是由不同的审判人员按照不同的程序进行审理,然后分别作出刑事和民事判决;违警罪案件和轻罪案件及其附带民事诉讼,则是由同一法庭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合并审理,用同一判决宣判。(4)被害人可以就物质损失,依法申请全部或部分的国家补偿金。(5)进行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该费用由原告预交,由败诉方负担。⑹法国等国家对附带民事诉讼的重视,源于对私权保障的重视以及对民法典至高无上地位的推崇。在立法上,对某一行为既涉及刑事责任又涉及民事责任的,法律就直接规定因刑事犯罪产生的私权救济问题直接适用民法。42、德国式。公诉被害人向刑事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请求,但不把附带民事请求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对待,不能称之为附带民事诉讼。德国式在程序上,附带民事请求依附于刑事诉讼,受到刑事诉讼程序的许多限制。如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民事赔偿请求的范围仅限于财产损失,赔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马克,刑事法官享有对民事部分裁判与否的酌定权等,从而使这一程序实际上已被虚置。采德国式的有德国、荷兰等国家。德国附带民事赔偿制度与法国有相似之处,但德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反映处理附带民事请求赔偿的民事诉讼特性,这就为实践中拒绝处理民事诉讼开了绿灯。德国现实的操作方式则与美国比较接近,对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被害人几乎很少在刑事诉讼中提起请求赔偿之诉,而是在刑事诉讼结束之后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予以解决。⑺我国台湾地区也采附带式。其模式类似于法国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与我国现行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相比,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⑻(1)适用法律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之范围,依民法之规定”,适用法律之准据为民事诉讼法,“经移送或发回、发交于民事庭后,应适用民事诉讼法”。(2)检察官地位的规定。“检察官于附带民事诉讼之审判,毋庸参与”。(3)移送或由民事庭审理的规定。主要适用于:1)“驳回原告附带民事诉讼后经原告声请时”;2)法院认为确系繁杂且不能及时审结的;3)适用简易诉讼程式的;4)仅就附带民事诉讼审判或者上诉的;5)对已上诉案件,“有审理事实之必要时,发回原审法院民事庭或原审法院同级之他法院民事庭”。(三)混合式。允许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附带予以解决,而在其余情况下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或其他单独诉讼程序予以解决。采混合式的有英国。英国解决因犯罪行为引起的损5害赔偿责任有四种途径:一是被害人可向刑事损害赔偿委员会请求赔偿;二是法庭可以根据自己职权或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在判刑时以“赔偿金”的形式责令犯罪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三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即使刑事法庭已作出“赔偿令”,仍可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判决中扣除“赔偿令”所获数额;四是法庭依职权采取返还原物或折价赔偿的方式予以赔偿。⑼上述三种不同方式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国家根据不同的国情、不同的法律渊源、不同的价值取向而作出的不同的选择,各有利弊。平行式的操作程序相对简单,不存在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充分体现了程序正当,较好地保障了犯罪人的人权,但对于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于犯罪人已得到刑罚的处罚,犯罪人对其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自然不配合,不主动,而可能导致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生效后无法执行而成为法律白条,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法律的尊严。附带式,在一定程度上能为被害人节约时间和费用,充分体现了效率优先原则,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因两种不同性质诉讼天生的冲突,直接导致了程序和实体上的混乱,当事人双方的力量对比不均衡,直接影响对犯罪人人权的保障。同时由于为了保障被害人赔偿利益,有时只能采取为了利益而舍弃正义,从而放纵犯罪。混合式,虽然兼顾了平行式与附带式的某些优点,但必须有相关制度与之配套,不可能单独使用。二、因犯罪行为而引起的侵权纠纷司法救济制度的发展趋势分析6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在迅速发展各国经济的同时,努力提高国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改善国民的福利待遇,加强对社会的管理和社会发展环境的改造,为及时有效解决因犯罪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提供了可靠的司法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保障制度。在当今世界中,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英国和瑞典为代表的福利国家型模式,一种是以美国和法国为代表的社会保障型模式。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以立法形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也是典型的高福利国家。其社会保障制度最早可追溯至1601年伊丽莎白的《济贫法》,包括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津贴三大部分,其特征是全民保障,全面保障。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始于十九世纪末期,最早的一部社会保障法是1891年制定的“自愿健康保险计划”,瑞典是典型的其公民“从摇篮至坟墓”一生都有保障的福利国家。德国于1883年开征社会保障税,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也是目前社会保障体系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其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保障制度,以及以普通税收收入为来源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组成,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几乎覆盖了所有的社会成员。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共同追求的目标。2、不断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7在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方面,主要体现为两种形式:一是通过立法,增加对被害人措施的规定,⑽前述平行式、附带式、混合式分别体现了不同国家的不同作法,二是建立被告人补偿制度,通过国家补偿的形式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加强被害人保护的立法,法国的具体作法具有典型意义。在法国,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典加强对犯罪受害人的保护。通过这次修改,法典序言性条款规定了保护被害人知情及其他权利的原则,即“司法当局监督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害人的信息通报和对权利的保障”。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具体内容有:一是加强对被害人形象和尊严的保护,二是明确规定对被害人告知义务,三是建立统一被害人控告的窗口,四是加强被害人保护协会的作用,五是被害人在侦查阶段即可以提出赔偿要求,六是改善了被害人审判阶段的地位。⑾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世界各国加强被害人保护的另一重要形式。1963年,新西兰施行了事故补偿法,规定因车祸、医疗劳灾等意外事故受生命、身体损害者无论是否出于他人的过失,皆得请求补偿,并禁止死亡或身体侵害依侵权行为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新西兰的事故补偿法创设了一种以社会保障为基础的广泛补偿体制,具有开创性及前瞻性,举世瞩目,带动了许多关于侵权行为法及其他补偿制度的思考和改革建议。⑿1985年,联合国通过了《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明确规定了缔约国对刑事及滥用权利的被害人的补偿义务及对象、方式、资金来源和补偿程序。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国家补偿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大规模建立。短短几十年时间,不仅英国、法国、德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建立了被害人补偿制度,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制定了有关立法,日本、韩8国、菲律宾、泰国以及我国的香港和台湾等6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了有关被害人补偿的立法。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已经成为世界性的发展趋势。⒀3、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个人财产管理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社会市场经济制度的正常运行,必须依赖于良好的法治环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财务管理环境和信用环境。因此,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各国在努力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把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管理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作为改善财产管理环境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一般来说,西方各国都有健全的个人财产法律制度,个人财产的产权界定十分清楚。如在美国,每个公民都有一个个人账号,所有的个人收入、支出,包括纳税都可以从这个账号上反映,而且严格限制现金的自由流动。在西方国家,个人信用制度已有150年的历史,目前世界上个人信用制度主要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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