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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务公司与资金管理中心模式的分析一、国内现有财务公司情况综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1987年国内第一家财务公公司——东风汽车财务公司成立至2007年,财务公司已经发展到78家,已经成为国内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到2007年底,财务公司资产总额达到8070亿元,实现利润276亿元,资本充足率23.3%,资本金收益率24.1%,资产收益率2.55%。在现已设立的财务公司中,中央国资委直属企业下属的财务公司40家,占全部财务公司总数51%;地方国资委企业下属财务公司31家,占总数40%;民营及股份制企业下属财务公司5家,占总数6%;外资企业下属财务公司2家,占总数3%。依托央企和地方国资委企业设立的财务公司占绝大多数。财务公司涉及能源电力(13家)、电子电器(9家)、军工(11家)、交通运输(6家)、机械制造(7家)、石油化工(4家)、汽车(7家)、钢铁(5家)等多个行业。但尚未有农业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目前江苏省正式设立的财务公司共3家,分别是苏州创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和红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另有中石化财务有限公司在南京开设的分公司和正在筹建中的江苏华西集团财务公司,以及已被重组的中山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创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前身为苏州物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1993年10月27日成立,2002年9月12日更名为苏州创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苏州创元集团前身为苏州市机械工业局,1995年6月转制为苏州机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999年起先后托管了长城集团、物贸中心和电子控股公司,并重组了上市公司“苏物贸”,2001年12月更名为苏州创元(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以高科技制造业为核心,集制造、金融、贸易、宾馆及房地产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集团公司。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2008年3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筹建的,初始注册资本人民币1.2亿元,隶属于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8日,是无锡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并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集团,业务范围涵盖金融、环保能源、纺织、物流服务等多个领域。红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08年11月10日开业,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其中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6500万元,出资比例55%;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0500万元,出资比例35%;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3000万元,出资比例10%。红豆集团于1998年开始筹建财务公司的先期准备,于2001年成立红豆结算中心,对集团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在红豆集团结算中心几年成功运作的基础上,于2006年开始启动财务公司筹建申请工作,2008年5月20日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复,获准成立。中山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所依托的中山集团,创建于1986年12月,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和电子工业部报经国家体改委批准组建的中国首批试点大型企业集团。由于其母公司中山集团改制引发各种复杂问题等多方面原因,银监会先后两次下发整顿通知、敦促公司重组,并于2008年11月正式挂牌转让股权。现已由江苏华西集团受让其股权,并重组筹建江苏华西集团财务公司。从上述情况来看,江苏省已成立的财务公司数量比较少,且成立时间也比较短。这一方面可能是银监会对于财务公司的审批非常谨慎、严格。另一方面可能由于成立财务公司的门槛高、手续繁杂和能为企业带来的收益不明朗,导致一些有实力的企业集团对成立财务公司望而却步。二、财务公司设立条件分析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06年第8号)的规定,设立财务公司,首先应当经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领取金融许可证,还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和财务公司自身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表:主体银监会规定的设立条件目前集团公司现状是否符合要求对集团公司的要求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要求2、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符合要求3、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4、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5、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符合要求6、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7、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符合要求8、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母公司无核心主业不符合要求9、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无不当关联交易符合要求主体银监会规定的设立条件目前集团公司现状是否符合要求对财务公司的要求1、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目前资金管理中心资金集中管理已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符合要求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3、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但是机构投资者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并且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财务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具备出资的条件符合要求4、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目前资金管理中心从业人员编制为5人符合任职要求,需要增加人员5、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具有完善的制度符合要求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目前资金管理中心有三间办公室需要增加营业场所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三、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2、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3、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4、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5、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6、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六条比例进行调整。7、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8、财务公司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2008年6月人行上调后的存款准备金率为17.5%。9、财务公司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10、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11、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成财务公司股东会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其对财务公司的负债。12、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进行整顿:(1)出现严重支付危机;(2)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者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3)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整顿期间,应当暂停经营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四、财务公司与现有资金中心模式比较分析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管理中心的目标是建设以为成员单位服务为宗旨、风险管理为重点、业务流程为导向,实现账务信息与资金信息相融合的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满足集团精细化管理要求,从而提升集团整体管理水平,增强集团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资金管理中心负责集团的资金预算、资金结算、资金筹集、委托贷款、信贷资源优化,以及集团的资金监管、风险控制。财务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管理中心与财务公司之间既有相同点,也有诸多差异。(一)功能比较资金管理中心是企业集团的内设管理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有的叫“结算中心”,有的叫“内部银行”,有的叫“资金中心”,;财务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按照公司制方式运作,具有完备的治理结构,其独立性、稳定性优于资金管理中心。财务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它不能干预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的经营管理,只能遵循商业化、市场化方式运作,不具有任何行政权力,不能强制要求成员单位将资金存入财务公司,不能办理成员单位的对外结算业务,只能依赖集团公司对成员单位的行政干预开展银监会规定范围内的业务,不能满足成员企业大部分金融需求。财务公司主要职能包括筹资、融资、投资和信息服务等;资金管理中心除具备这些职能外,还承担依据资金预算对成员单位的监督管理、风险控制和指导服务等职能,有利于集团公司强化对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管控,从而实现集团整体战略目标。可见资金管理中心的职能要远远大于财务公司。早期没有相关法规制度支持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因此许多集团公司不得已采用设立财务公司的方式进行资金集中管理。而根据最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集团可以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损害成员企业的利益。”由此可见,集团公司通过设立资金管理中心对成员单位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的合法性已得到认可。并且我们现在已寻找到一条合法有效的途径,即资金归集和贷款均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办理,解决了以前直接办理内部贷款不符合相关金融法规的问题。因此,现在大家对财务公司的热衷程度已明显减弱,近几年鲜有新财务公司成立。(二)业务范围比较根据银监会的规定,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2、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3、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4、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5、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6、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7、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8、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9、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10、从事同业拆借;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资金管理中心可以从事上述第10条“从事同业拆借”之外的所有业务。但是,财务公司从事同业拆借要满足很多限定性条件。银监会规定财务公司申请同业拆借须满足的条件:1、资产负债比例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2、前三个年度连续盈利;3、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范围规范经营,内控制度健全;4、未因违规经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5、拆借资金余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材料,人民银行根据相关标准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批准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才能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财务公司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7天,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展期,财务公司拆入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100%。(三)人员比较对于财务公司各类人员的任职资格,银监会有严格的要求。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应当按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未经任职资格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不得担任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
本文标题:关于财务公司与资金管理中心模式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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