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畜牧/养殖 > 兴字县崔家乡初级中学学校章程(4)
兴安县崔家乡初级中学学校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的管理体制第三章教师和职工第四章学生管理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六章学校财产、财务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校全称为兴安县崔家乡初级中学;学校地址为广西桂林兴安县崔家乡上塘村。第三条本校由兴安县人民政府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初中义务教育的全日制的公办初中学校。学校面向本乡户籍适龄儿童招生,招生规模为9个教学班。第四条办学思路:学校始终秉承“人的发展是最重要的”教育理念,遵循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教育最终是要给人以变化,使人发展,给人希望。基于此,学校以阳光教育思想为指导,以“阳光文化”为核心,引导教师和学生在学校倡导的平等、尊重、合作、进取的阳光文化中,奋力成长。让每个孩子成为乐观自信,具有合作意识的一代新人,让每一位教师快乐工作,幸福生活。师生人人感受温暖,给予他人温暖,每天有所收获,每天都在成长。校训:勤学善导求实创新校风:文明守信团结进取教风:爱岗敬业严谨治学学风:勤学深思立志成才第五条学校的办学目标: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的育人目标:学校以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全面落实素质教育为宗旨,以实现“教育目标的最终是创新”的理念,使学生学会生活、学会学习”为主要目标。。第六条校徽:解读:校徽由圆圈、“崔家中学”汉语拼音的每个汉字的第一个字母、书本三部分组成。校徽布局精妙合理,搭配和谐,色彩鲜艳,灵动活泼,动感十足。图徽以绿色为主色,喻示着崔中充满着希望、焕发着青春、透显着活力;圆圈象征着崔家中学就是一个团结的大家庭;“崔家中学”汉语拼音的每个汉字的第一个字母,经过艺术手法夸张变形、巧妙地幻化成一个奔跑在运动场上,遨游在书海里的人形;书本又像一双手,呵护着每一位学生。校徽寓含着崔家中学的每一位学子在充满希望的崔家中学的大家庭里,开心的锻炼,健康的成长,愉快的学习。学校建校纪念日:1969年5月9日第二章学校的管理体制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第九条校长的职权:㈠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㈢拟订并实施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㈣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㈤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㈥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㈦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授权。第十条学校根据编制,设置副校长和其他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行政、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对校长负责。副校长和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由校长聘任。第十一条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党组织的工作。第十二条学校党组织的职能:㈠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㈡抓好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㈢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共青团、工会、教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做好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㈣定期听取校长工作通报,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政治状况,讨论学校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计划、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层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㈤支持校长按规定行使职权,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落实。第十三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校长办公会由下列人员组成:校长、副校长、中层主任、工会主席等,请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必要时可以吸收退休老师、学生家长等社会进步人士参加。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学校设正校长一名,副校长二名;设教务主任一名,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负责管理各教研组长;设政教主任一名,主要负责学校德育、安全等工作,负责管理学生会、团委;设总务主任一名,负责学校基建,食堂后勤工作;设电教主任一名,负责图书,实验室、电教仪器、电教信息等工作;设科研主任一名,主要负责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第十五条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㈠制定、修改学校章程。㈡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㈢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㈣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㈤评议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㈥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第十八条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九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第三章教师和职工第二十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第二十一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三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第二十四条学校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第二十五条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任(用)、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第二十六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第二十七条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第四章学生管理第二十八条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第三十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第三十一条学校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对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第三十二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第三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生受处分后,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的,一学期后,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可撤销处分。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三十四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第三十五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十六条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第三十七条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第三十八条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习惯。第三十九条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第四十条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第四十一条学校执行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第四十二条学校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自救自护能力。第四十三条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第四十四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不随意停课,如遇灾害性天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五条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第四十六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第四十七条学校同所在街道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第六章学校财产、财务管理第四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第四十九条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可以接受社会捐助。第五十条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第五十一条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第五十二条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危房。第五十三条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第五十四条学校可按有关规定举办校办产业,从学校实际出发组织师生勤工俭学。不得以向学生摊派钱、物代替勤工俭学。第五十五条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生效。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第五十七条学校依照本章程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凡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以本章程为准。第五十八条本章程在执行中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代表会)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兴字县崔家乡初级中学学校章程(4)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67738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