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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组织编写2目录一、了解您的基本权利1.农村劳动者外出务工,不需要办理就业证卡2.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3.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4.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5.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8.建筑业企业应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9.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10.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11.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12.劳动者不必履行无效的劳动合同13.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14.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1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16.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17.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18.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益19.企业违法分包工程的,应承担用人主体责任20.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21.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认定为工伤22.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23.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4.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法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25.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减少其原工资福利待遇26.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可以依法享受生活护理费27.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以选择长期待遇的支付方式2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得主动提出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29.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30.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3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32.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也有权享受工伤待遇33.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3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5.农民工依法享有休假权利36.农民工有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37.农民工有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38.农民工有权参加失业保险39.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二、如何维护您的权利1.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2.劳动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违法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提供便利条件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通过多种程序解决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可以提出仲裁申请5.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符合法律规定6.劳动者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7.劳动者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应符合法律规定三、履行您的义务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就业2.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必须持证上岗3.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4.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不辞而别四、给您提个醒1.不要到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求职2.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3.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定要注意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4.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5.劳动者应该坚决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6.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权益7.非法用工主体招用的职工也享有劳动保障权益4一、了解您的基本权利1.农村劳动者外出务工,不再需要办理就业证卡2005年2月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废止〈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18号),决定废止原劳动部颁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原劳动部《关于严禁滥发流动就业证卡的紧急通知》(劳部发[1995]59号)、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99号)。停止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3号)中关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是搞好流动人口管理,掌握流动就业状况,开展流动就业管理服务的基础手段。要坚持在劳动力输出地发卡。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应反映外出前职业培训情况,反映权益保障和就业服务等信息。外来人员就业证应记录外来后培训、就业、缴纳及享受社会保险等情况。流动就业证卡应实行省内统一管理,防止重复发放”的规定。也就是说,农村劳动者外出务工,不再需要办理就业证卡。2.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对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3)用人单位可直接支付工资,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5)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3.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法》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但是,以下几种减发工资的情况不属于“克扣”:(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因劳动者请事假等5相应减发工资等。4.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法》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5.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等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6.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具体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7.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6《劳动法》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是:(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正常工作日加点),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照《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安排加点的,支付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的工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分别支付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300%的工资。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8.建筑业企业应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
本文标题:农民工维权手册(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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