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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历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住院病历一律由病案室统一保管,私人不得保留,门诊病历由患者本人保管。2、在院病人的住院病历由护士长进行管理,护士长不在时由值班护士负责,医护人员均按管理要求执行,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任何人不得私自借阅病历和随意携出病区。3.患者住院期间的病历,在病房要加锁保管、严格交接。4.病历中各种表格均按顺序整齐排列,不得撕毁、拆散、涂改或丢失,用后必须归还原处。5.病历一般不允许出病房。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的患者病历应由相关科室人员负责携带。6、出院病历,由病区当班护士或质控护士按出院病历顺序排列整理,同时检查病历资料有无破损、缺失。7、从病人出院(死亡)之日起,住院病历须按规定上交病案室统一保管。上交时应在病历回收登记本上详细登记,病历统计人员进行审核回收。8、病历回收整理当中,发现病历资料不全或破损时,应立即退回病区,限期病区有关人员追查找回资料。9、医务人员要爱护病历,在借阅和使用期间要妥善保管,并负有保密责任。对病历不得自行拆、卸、涂改、污、破坏、失散和转借,违者根据情况罚款或报上级处理,造成病历遗失者,要从重处罚。10、发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严重差错的病历,应单独存放,未经医务科批示,一律不得借阅。11、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与保管。12、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13、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轻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4、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15、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报告、出院记录。16、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内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17、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18、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19、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所有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20、封存病历时,医务科、病历统计科和患者本人(或近亲属)应同时在场,并在封存病历的封面上签字,写上封存日期,待诉讼期满一年后启封。21、住院病历保管期限应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时间计算,不得少于30年。
本文标题:住院病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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