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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点击数【110】各区、闽侯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年十一月)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战略,切实推进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有关精神,结合《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应用专项发展规划》和《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具体目标和要求,现就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可再生能源是自然界可以不断再生、能够永续利用的资源,具有清洁、高效、环保、节能等特点。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解决建筑的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照明等,是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重要领域。福州地处东南沿海,是海峡西岸经济区省会中心城市,能源消耗量较大,同时也拥有较为丰富的太阳能、浅层地能等资源,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前景广阔、潜力巨大。2009年,福州市被列为首批21个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之一,这是对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既有成绩的肯定,也是对未来发展的激励。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必然要求;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重要举措;是发展海西低碳经济,促进海西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对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以及社会进步都将产生有力的推动作用,意义十分重大。为此,各级政府、有关单位要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二、明确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抓住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契机,以创新发展模式、推进绿色转型为主线,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做好示范引导和技术推广,加快推进和普及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步伐,带动相关材料、产品的技术进步及产业化,切实转变建筑能源增长方式,降低建筑对常规能源的消耗,促进节能减排。(二)工作目标。市区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010年为100万平方米,2011年为200万平方米,实现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占我市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30%以上的目标;基本形成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一体化、成套化应用的技术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政策法规,带动产业发展,调整建筑用能结构,减缓建筑用能增长;实施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示范项目,集成可再生能源成熟技术产品,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集成应用技术及其推广;加强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应用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目标。三、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一)组织实施示范工程。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12层以下民用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饭店、体育馆、游泳池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政府机构的大楼等建筑工程,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在我市部分新建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社会保障房中试点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要积极采用浅层水源、污水源和土壤源等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出台《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积极组织市区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改造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进行申报,经评审确定示范项目。重点选择有代表性的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实施先进适用、运行稳定可靠、经济合理、推广价值大的项目。2010年启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面积达100万平方米,其中太阳能应用示范项目90万平方米,浅层地能建筑应用示范项目10万平方米。2011年完成剩余的示范面积,至2011年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二)强化全过程闭合管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新建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系统,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推行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可再生能源系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执行相应标准、规范;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规划方案会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现场施工监管、竣工验收检测和后期效果评价等关键环节设定管理目标,制订专项管理审查细则,形成示范工程的全过程闭合管理。(三)建立健全技术标准。加强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科研院校的技术力量。根据福州市地域、气候、资源等情况,研究太阳能光热技术和浅层地源热泵技术等可再生能源的适用性,逐步完善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标准和规范,出台《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规程》、《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构造标准图集》、《地源热泵系统应用技术规程》等,发布《福州市民用建筑太阳能、地源热泵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导则》,指导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实施。(四)建立完善的技术、产品应用制度。建设单位在选用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及省、市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国家制定并公布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广使用技术及产品备案目录,确保先进、高效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在市场的主导地位。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技术、设备和材料。(五)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加强过程控制与管理,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程项目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重点考核对示范工程项目的监管力度、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技术支持单位的实施进度、质量及示范工程的节能效益。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服务,促进示范项目高效运行。(六)做好工程验收和经验总结工作。制定《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实施验收管理办法》。建立可再生能源工程验收标准,提高可再生能源技术及应用水平,保证示范效益。示范项目完成后,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委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测评机构,对示范项目的节能环保效果进行测评。经测评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返工;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真总结经验,形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集成技术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的政策法规,带动产业发展,稳步推广扩散,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的机制和模式,不断提高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普及应用能力和水平。(七)强化项目运行管理。建设单位在可再生能源系统投入使用前,应组织有关单位对系统进行整体运转调试,编写调试报告及运行操作规程,并按住建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数据监测系统技术导则》有关要求安装计量、数据采集及传输设备。同时,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耗统计、监测及分析制度,对可再生能源系统运行情况及建筑能耗进行实时监测,形成示范建筑的能耗统计报告,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以科学评价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能效情况,进一步提高设备运行效率。四、建立健全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的保障措施(一)建立领导协调机制。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协调、指导、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建筑节能办”,设在市建委)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工作,并会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市容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加强对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设及综合开发利用的指导和协调。全市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建立联动协调配合机制,明确责任和分工,确保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抓出成效,共同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立项审批;由市经委负责制订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加强产业发展指导,确定一批生产能力强、产品性能好、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重点加以扶持;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应资金安排和补助资金的管理;由市科技局负责科技成果应用和转化指导,配套制订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研究和重点技术攻关项目的扶持政策;由市建委、市规划局负责从建设规划、审批、验收等方面加强对示范项目的监管;由市水利局负责对使用水源热泵系统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做好建设单位地下水开采、回灌手续和定期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水质变化和生态环境动态监测;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相关配合支持工作。(二)建立引导激励机制。由市财政安排一千万元以上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共同构成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建委负责,组织制定《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示范工程建设和配套能力建设进行补助,其中专项资金的90%用于补助示范工程建设项目,10%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配套能力建设。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考核机制,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在可再生能源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三)建立技术服务机制和促进产业发展。市建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充分依托在榕高等院校、建筑科研机构等,建立完备的太阳能光热技术及浅层地源热泵技术研究、技术推广、能效监测评估的技术支撑体系。市经委、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本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企业发展,支持一批技术实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居于产业领军地位的可再生能源应用骨干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国内外实力强的企业到福州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投资创办可再生能源实体,整合太阳能光热技术及浅层地能热泵技术生产、设计、施工三者有机结合,提高应用水平。(四)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工作的意义,积极推广具有示范效应项目的运作模式、技术应用、运行管理等成功经验,营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的社会氛围,举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论坛和可再生能源产品、技术展览、技术交流会等,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向纵深普及。附件:1.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一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规范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460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的财政性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根据《福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纳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程的新建(含改、扩建)以及既有建筑改造的项目。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典型示范工程(以下简称典型示范工程),是指纳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中应用面积大、技术类型先进适用、能源替代效果好,能力建设突出,在实施过程中示范效应强的典型项目。第四条本办法中的示范工程由福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办)对申报的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项目库,统一管理,并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第五条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原则(一)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统筹安排;(二)政府公共财政引导,建设单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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