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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代考试笔记第一章保荐业务监管第三章股本融资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1、条件和要求(p66)(1)发行人(第一责任人):如实披露(包括对中介,及配合中介尽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诚信、履行承诺、不损害投资者保荐人、保荐机构:一辅导(规范)、二审查(发行人、自己、其他中介的披露)证券服务机构:按各自行业的规则、标准;对自己出具的文件负责证监会:审查合法合规性,但不作实质性判断,免责交易所:制定规则,提供良好市场环境,保障运行(2)创业板有投资者准入制:两年以上的(签风险揭示书,2),不到两年的(签,抄录特别声明,营业部负责人确认,5);自首笔股票交易起算(“股票”,“交易”详见P68)(3)首发条件(A股√,B股×)1)成立满三年,有限公司变更过来也可以(变更方式: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只能往小了折,如1亿净资产折成7000万股本);三年(暂都按36个月)2)a)min(扣非前后净利润)三会计年度均为正,且合计3000万(主板、中小板)vmin(扣非前后净利润)最近两年均为正,且合计≥1000万ormin(扣非前后净利润)最近一年为正,且营收≥5000万(创业板)b)发行前股本≥3000万(主板、中小板)v发行后股本≥3000万(创业板)c)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主板、中小板)v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且净资产≥2000万(创业板)d)CFO三会计年度合计5000万or营收三会计年度合计3亿(主板、中小板)e)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20%(主板、中小板)3)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包括子公司);出资财产已办完手续;主要财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两个口子:非主要;不重大)4)创业板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主板、新三板无此要求(可多种);则涉及到两个概念:“同一种业务”(p70,简言之,至少有一点是关联的),“主要经营”(其他业务的收入和利润不能超过营收和利润总额的30%(口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且可能要求提示风险,募集资金安排也是这个比例5)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变更,主营业务、董、高(无监)无重大变化(主板);创业板是两年6)主板:不得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经营上、行业上、重要资产/权证上,重大依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关联方/稳定性差的客户),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外投资收益;对税收优惠存在依赖;重大偿债风险;对持续盈利有影响的担保、诉讼、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创业板无持续盈利能力要求(招股书披露中要说明)7)发行人股权清晰,没有重大权属纠纷,×对赌×质押×代持×股东、实控为职工持股会、工会持股(但子公司可以)×股东超过200人(直接、间接都算;合伙企业算1个股东(但不能用来规避限制))8)独立性:五独立(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的体系和生存能力;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无同业竞争(红线),可以有关联交易但不能严重影响独立性/显失公允(涉及1、依赖问题;2、业绩操纵问题(包括非关联化的关联方))9)完善的治理结构:三会、独董、董秘,创业板还一定要设审计委员会10)会计基础规范,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可以非标)11)内控健全且有效执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的内控鉴证报告12)不得有资金占用、关联方违规担保的情形,对外担保要有明确的权限和程序13)董监高:×报告期内有犯罪(包括处罚在报告期的),×三年内被证监会行政处罚,×一年内交易所公开谴责掌握《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和要求。1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p17(都是36个月),重大违法行为判断标准:行政处罚罚款以上(除非处罚机构认定不重大,且能合理解释)15)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主板)v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创业板);趋势是强调投资方向而不限定项目16)股东大会决议事项:p7817)创业板,保荐人要对发行人成长性发表专项意见,自主创新企业需要说明自主创新能力及对成长性的影响18)主板要征询省级政府及发改委意见;创业板不需要征询19)创业板受理到审核结束规定是3个月,主板无此规定;核准到发行的有效期12个月(再融资为6个月),核准到发行之间信息披露仍按前面的要求持续更新、尽调,重大事项则要暂缓/暂停发行、报告证监会,可能会撤回;被否的6个月后可重来(4)信息披露1)以投资者决策需要为导向,信息披露格式为最低要求2)由于创业板对持续盈利能力不做要求,故特意强调风险提示中要充分披露这方面的风险因素,并要求保荐人对持续盈利能力发表核查意见3)承诺、承诺履行情况、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p804)发行人、董监高、保荐人、中介签名盖章;创业板还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确认意见,签名盖章5)招股书有效期6个月(签署之日起算);财务报表有效期6+1个月(年、半年、季度末起算);新三板可以非季度节点申报6)预披露:其他地方的预披露不能早于证监会的,且内容一致;预披露写明“申报稿”且不能有价格信息且声明不作为发行依据,正式的招股书没有(xx稿)且含发行价格7)正式披露:发行前招股书全文披露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公司网站(仅创业板要求),招股书摘要(主板)/提示性公告(创业板)披露在证监会指定报刊(证券时报);保荐人、各中介的文件也要披露在网站(5)监管1)一经受理,各方即需承担责任2)a)(各自的文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b)(各自的文件)签章伪造/变造,c)不正当干扰审核,d)不符合条件而欺诈发行,e)在核准并披露招股书前,进行公开发行的宣传发行人:a,b,c,d,e,终止审核,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受理发行(包括公开和非公开)申请,并处罚保荐人:a,b,c,处罚其他中介:a,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不接受机构、36个月内不接受签字人出具的证券发行文件,并处罚3)创业板:申请文件有自相矛盾或同一件事表述不一(未必是假/重大问题),中止审核,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不接受保代的发行(包括公开和非公开)推荐4)盈利预测:实际利润实现不到预测的80%,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在股东大会及指定网站、报刊解释并道歉;不到50%,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受理公开发行申请(非公开可以);会计师:创业板是未勤勉尽责的,采取监管措施,主板是与法定代表人等一样,在股东大会及指定网站、报刊解释并道歉(4)上市条件相同点:股票已核准并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比例25%以上(总股本4亿以下)/10%以上(4亿以上),公司近3年无重大违法、财务报告无虚假;与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聘任保荐人不同点:总股本(发行后),创业板≥3000万(跟发行条件同)v主板≥5000万;股东,创业板≥200人v主板无(5)关于“实际控制人未变更”1)立法本意:选择的企业要发展和盈利能力稳定,这建立在控制权稳定的基础上1号适用意见对控制权的定义:“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判断控制权:先看股权,再结合具体情况。2)特殊情况1:共同控制条件:共同控制的多人每人都要有股权/表决权(包括直接和间接);共同控制的情况不影响治理结构的稳定和规范运作;共同控制的多人是稳定的,且共同控制的关系是通过安排(章程、协议等)明确下来的,即人和关系在过去和可预期的未来是稳定的对主张共同控制有利的措施:一致行动协议(需要,但用处不很大,还是要从事实上说明有抱团的基础、共同决策的行为和过去从无分歧);对主张控制情况未来稳定的措施: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控制权变更的判断:第一大股东(共同控制的合并考虑)易主3)特殊情况2:无人控制对主张无人控制有利的措施:股权分散、单人不能控制,无一致行动协议,无抱团的基础,各自独立决策未变更的判断:股权、控制结构过去稳定,也不会影响公司治理,未来稳定措施:股份锁定4)特殊情况3:国有股权无偿划拨导致控股股东变更,仍视为控制权未变更属于整体性调整且有合法批文,与原控股股东无同业竞争/大量关联交易(即故意回避),对管理层、主营业务、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5)相关责任:发行人—(如实、详尽)披露的责任;律师—判断(实际控制人未变更)的责任(6)关于发生重组而仍认定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1)条件(同时满足):被重组方报告期初起/设立起就与发行人受同一控制(未必形成同一控制下合并);重组双方具有业务相关性(同行/上下游);包括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及业务、人员的重组,不包括新设合并2)虽然认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仍要视规模不同,有不同要求;衡量规模的指标: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年末的总资产/营收/利润总额(扣除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任一指标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的100%,要再运行一个会计年度才能申报;任一指标发行人相应项目的50%-100%,保荐人、律师对被重组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会计师、发行人参照首发规定出一套被重组方的财务报告和文件(没讲再运行多少时间,按20%的至少运行一期)任一指标发行人相应项目的20%-50%,只要重组后一期的B/S(也就是说至少要运行一期)3)属于同一控制下合并的,被重组方合并前损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不属于合并,而规模又达到20%以上的,假定重组后的架构在报告期初就存在来做一个三年一期备考I/S(会计师要出意见)(7)非同一控制下衡量规模的指标:被合并方合并前一会计年度/年末的总资产/营收/利润总额(不扣除与发行人的交易)双方业务有相关性的:超过100%,运行36个月;50%-100%,24个月;20%-50%,12个月双方业务没有相关性的:超过50%,运行36个月;20%-50%,24个月2、尽调(p50)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1)概要衡量尽调工作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基本标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尽调需要了解的内容: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尽调的结果、保荐的前提: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以及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募集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一般要求:准则都是一般要求;此外,涉及发行条件、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都要尽调;保荐人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尽调工作底稿制度(证监会负责监管)其他中介发表意见部分:独立判断、对其核查、沟通、分歧大考虑换人;没有其他意见部分:自己核查、判断(2)专利、商标:查阅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通过咨询中介机构意见、走访知识产权管理等部门,以调查发行人是否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凭证以及是否实际占有(使用/授权他人使用),调查权利期限情况(剩余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情况),调查是否存在纠纷/潜在纠纷,关注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大影响掌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关于尽职调查工作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基本标准;掌握尽职调查工作的目的、一般要求、特别要求与具体要求;掌握尽职调查工作对专利、商标、诉讼和仲裁、关联方以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全面核查的要求;掌握招股说明书验证工作;掌握对保荐机构落实尽职调查内部控制、质量控制和问核程序等制度的要求;掌握对企业信用信息尽职调查工作的特别要求。掌握工作底稿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底稿目录;掌握工作底稿的编制要求和工作底稿必须涵盖的内容。
本文标题:保代考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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