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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意见答问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日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就《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日前,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以下简称《意见》),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便于公众理解《意见》精神,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接受了中国政府网记者的采访。问:为什么在这个时候出台《意见》?答: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机化、水利等方面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新中国成立以来,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组织推广了一大批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为解决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实现农业的历史性跨越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在新的形势下,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职能定位不明、主体力量分散、管理体制不顺、经费保障不足、推广手段落后、队伍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显得较为突出。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农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农村改革不断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稳步推进,给农技推广体系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迫切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从2002年至今,每年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文件,都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农业部等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开展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总的来看,全面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问:这次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主要遵循什么原则?答:这次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坚持统筹兼顾,与县乡机构改革衔接。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措施,逐步构建起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的成效最终要看是否有利于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是否有利于农技推广事业的发展,是否满足了农民对科技服务的需要,是否推动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问:这次改革将如何解决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存在的职能不清、体制不顺、保障不足等问题?答: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职能不清、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混为一体,一直是影响其作用发挥的重要问题。《意见》对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作出了规定,对分离经营性服务提出了要求。在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设置上,考虑到各地农业产业发展的不同情况,《意见》提出了四种可选择的方式:一是在整合乡镇范围有关机构的基础上综合设置;二是由县级农技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推广机构;三是跨乡镇设置区域推广机构;四是由县级农技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农技人员。同时,《意见》还要求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县级农技推广机构派到乡镇或按区域设置机构的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同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公益性推广机构的人员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目的是强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对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管理责任,防止因条块分割、管人和管事分离而导致出现一线农技人员管理缺位、经费无保障、推广工作受影响等问题。建立稳定的农技推广投入保障体制是这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过去一些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既搞推广又搞经营,一方面是财政保障不足的压力所致,另一方面也给有关部门在财政上保障农技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带来了不便。因此,《意见》要求在区分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服务的前提下,由地方各级财政对公益性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给予保障,并纳入财政预算。考虑到农技推广工作的特点和各地财政状况的差异,《意见》还提出,中央财政将对重大农技项目推广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技推广工作给予适当补助。为提高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服务能力,《意见》要求各地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层农技推广条件。问:《意见》对优化队伍结构、创新运行机制提出了哪些要求?答: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创新运行机制,是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的重要内容。《意见》要求根据职能和任务,合理确定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意见》强调,在一线工作的农技人员不得低于全县农技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技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得低于80%,并要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同时,《意见》提出,要改革用人机制,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推广队伍。要切实搞好农技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完善农技人员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不断提高农技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创新农技推广运行机制,是保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活力的关键。为此,《意见》提出,要完善考评制度,将农技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农技人员的评价作为主要考核内容。要改革分配制度,将农技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落实对县以下农技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同时,积极创新农技推广的方式方法,实行基层农技人员包村联户制度,形成科技入户新机制;推动产学研、科工贸结合,完善合作推广机制。通过这些措施,真正建立起农技推广责任制度,提高农技推广服务水平。问:《意见》对促进社会化农技服务组织发展提出了什么要求?答: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放活经营性服务,是这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满足农民多样性技术需求、构建多元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重要方面。《意见》强调,在改革过程中,要大力发展各类社会化农技服务组织,培育多元化农技推广主体;积极支持农业科研和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参与农技推广服务。为促进社会化服务组织发育,各级政府设立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要实行项目招标制,公益性推广机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各类服务实体一律平等参与竞标。《意见》还指出,要积极稳妥地将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以及农产品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从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中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同时,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技服务行业和领域,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技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动员各类推广服务组织参与一般性的公共农技推广服务。问:《意见》对妥善做好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提出了哪些措施?答:妥善做好改革中富余农技人员的安置工作,既关系到农技人员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意见》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有关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在鼓励和支持富余人员自主创业的同时,积极探索多种分流安置渠道,帮助他们重新就业。为依法维护分流人员的权利,《意见》规定,要清理原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办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落实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要把安置富余人员同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结合起来,为他们自主创业提供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富余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为他们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问:《意见》提出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技推广体系,这是出于什么考虑?答:《意见》明确提出,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这符合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职能性质,既有利于理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也有利于增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权威性,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和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地应将农村经营管理系统的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根据工作任务落实行政编制,明确承担机构,保障各项经费,并对乡镇政府履行职责情况实行目标考核。暂时难以落实行政编制的,也可设置相应的事业单位,按照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管理,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
本文标题: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意见答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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