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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借阅制度1、病历属于医药卫生科技档案。除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质控、医保合疗部门及涉及患者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外,其他组织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外借。2、因科研教学、晋升确需借调病历时,必须由信息科签注意见,但跨科或专业查阅者,首先要征得所属科室主任的同意,并经信息科批准,阅后即时归档。3、本院正式医务人员一次借阅不得超过50份;进修生经科主任同意后,报请医务科批准,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得超过20天,限期不还,催收无效者,按丢失病历论处。4、借调病历必须履行登记手续,要求逐份填写患者姓名、病历号、签字并注明借调时间和借阅目的。5、所借阅病历不得私自复印,不得超越借阅的目的,不得进行与医疗无关的商业行为,并且应按时归还。病案室管理人员应核清归还病案的完整性。6、所借阅或查阅的病历应保存整洁完好。借阅的病历如有缺页、污损或涂改等,视其程度给予10-100元的处罚。造成病历丢失者,每份罚责任人500元,特殊病历丢失者,每份罚责任人1000元。由此引发的纠纷造成医院经济损失者,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执行。病历复印管理制度一、医院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4.公检法人员。二、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审批程序审批后复印: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由医务科核定签字盖章后,到病案室复印。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并经医务科核定签字盖章后,由病案室协助予以办理。三、复印内容:1、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2、病历主观资料,原则上不予复印,因公安、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等特殊需要,须经主管业务副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复印。四、复印或复制病区住院病历者,由科主任或护士长指定专人负责携带病历给予复印或复制,并按照上述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否则,视为无效病历。由此引发的纠纷后果直接责任人承担。五、病案复印或者复制必须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由病案室工作人员进行,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病案室加盖复印章,病案室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六、当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应在医患双方代表共同在场时进行封存,封存的病案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七、复印流程:申请人提供住院费用结算收据(病人姓名、住院号)—工作人员经查询—确认病人信息—检查所需证件—提取病历—为病人复印客观病历—复印后加盖病案室复印章—收取复印工本费—交申请人。
本文标题:借阅复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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