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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证明发放范围及依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1995.6.2)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16年1月19日)宣布废止,为明确健康证明的发放范围及法律依据,现将有关法律法规条文摘录如下,错误和不足之处请各位同行指正。1食品从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6〕31号):一、疾病目录(一)霍乱,(二)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三)伤寒和副伤寒,(四)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五)活动性肺结核,(六)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2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公共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03月02日)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3化妆品生产从业人员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1991年03月2日)第十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实施健康检查:(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本单位人员体检的组织工作。每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应体检的人员名单,并组织应体检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体检。(二)健康体检按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实施检查。体检机构应认真填写体检表,于体检结束后15日内报出体检结果。(三)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受检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者发给“健康证”;不符合要求者,通知受检单位将其调离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岗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体检结果次日起15日内发出“健康证”或调离通知。(四)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必须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4生活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9月1日)第十九条:供水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5消毒产品生产从业人员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第四十六条: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及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肠道传染病患者及病原携带者、化脓性或慢性渗出性皮肤病、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分装或质量检验。6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二十三条: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49号):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牛海绵状脑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沙门氏菌病、牛结核病、日本血吸虫病、猪乙型脑炎、猪Ⅱ型链球菌病、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马鼻疽、野兔热、大肠杆菌病(O157:H7)、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Q热、禽结核病、利什曼病。7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从事乳制品生产人员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8日)第十七条: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第二十八条: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六)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8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11月1日)第十四条: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9药品生产经营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04月24日)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本文标题:健康证明发放范围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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