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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给自己的抵押房产抵押权却被撤销了借钱这种事情十有八九都会牵涉到法律纠纷,尤其是大额借贷,所以要借钱的各位朋友要提前考虑清楚,助人为乐是好事,但是也要保障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下面案例中的这位朋友,其实也算是一个聪明人,有危及意识,能够看到债务人没有能力还钱了就赶紧要对方把房子抵押给自己,然而没想到的是自己还是惹上一身官司。前两年有个朋友手头紧,老陈就借给朋友100万元周转,还是有钱任性的现金交付,朋友也当场打了借条。老陈开始了他吃吃利息的舒坦日子。谁知好景不长,朋友生意亏本,四下欠账。姜是老的辣,老陈可是很有法律意识的,得知朋友周转困难,马上和朋友商量解决办法。要求朋友把名下一套小公寓抵押给了自己,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并到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这套小公寓可是当年朋友一次性付款买下的。干干净净,什么贷款抵押都没有。抵自己100万借款略有富余。而此后朋友虽然利息有时候拖延,多少也都在付着。就这样老陈又高枕无忧地过了近一年。本来琢磨着什么时候见好就收,把本金收收回来。可就在这个时候,法院通知他,他的抵押权被撤销了!这下可把老陈打晕了头。这明明签订有担保合同!而且还办理正式的抵押手续。法院怎么能说撤销就撤销呢?法院有这个权力吗?对此老陈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随着《担保法》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出现的各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完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这种恶意的行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这该抵押行为。老陈的抵押权就是这样被其他人提起撤销之诉而撤销的。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了解,什么叫做普通债权人?怎样算恶意串通?如何认定丧失其他债务能力?首先,老陈在出借借款的时候,并没有就借款要求朋友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在出借借款时,老陈由于没有直接财产担保,只是一名普通债权人。由于我国普通债权是不分先后的,老陈和其他债权人本应享有平等的清偿顺序。其次,时隔一段时间以后,老陈发现朋友到处钱钱危机四起,甚至很多标的都比自己的借款标的要大得多。自己则沦为了多个普通债权人之中的一个。在这个时候,该出手时就出手,老陈本能的和朋友商量,要求朋友将其名下的小公寓抵押给自己,也算是一种及时的救济途径。老陈和其他债权人不认识。在老陈看来,这种商量完全是为了保障自己而已,怎么能变成了恶意串通呢?但是在其他债权人尤其是法院看来,老陈出借款项100万元系巨款却没有汇款凭证,仅凭一张收条,本来就是值得怀疑的一件事情。法院在查核借贷事实过程时,会着重考量借款本金的数额、资金的来源、交付方式等,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真实借贷事实。若设定抵押的基础债权债务关系存疑,则其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很可能获得法院认支持。最后,更要命的是在商量抵押的时候,老陈得知就在前几天朋友为了还债已将自己的另一套房子卖掉了,于是这套小公寓就成为了朋友名下唯一房产,几乎是其全部财产了!!!在抵押之后,老陈是有保障了;但是对于其他债权人来说则彻底丧失债权能够得到清偿的机会。天下哪里有这么便宜的事?其他债权人要去法院打官司就不足为奇了,诉讼的结果就是老陈的如意算盘落了空。不过他的债权并不因此丧失,只是他也要和大家一起参加分配,不能吃独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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