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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考试知名品牌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抵押权的取得山东事业编考试竞争日趋激烈,为了帮助众考生突出重围成就梦想,中公教育专家特别推荐事业编考试热点分析,直击焦点,深度剖析,答疑解惑,帮助的广大考生在事业编考试中取得佳绩。抵押权作为重要的法律概念,是法律常识部分常考的考点。我们在了解了抵押权的基础概念之后,了解一下抵押权的取得。抵押权的设定:通过法律行为设定抵押权,也叫约定或意定抵押,是抵押权取得的基本方式。(一)抵押权关系的当事人抵押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也就是被担保债权的债权人。抵押人又称设抵人或出抵人,是指以自己所有的或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为他人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的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二)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公职考试知名品牌③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④担保的范围;⑤当事人签章。(三)抵押登记1、抵押登记的概念与功能:⑴概念抵押登记又称抵押权登记,是指经当事人申请,主管机关依法在登记簿上就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状态予以登录记载的行为,这是抵押权设立的公示要求。准确地说,抵押登记属于权利登记,而不属于财产登记。⑵功能:一是保障交易安全;二是强化担保效力;三是防范与解决纠纷2、我国抵押权登记的效力公职考试知名品牌⑴抵押权登记设立(绝对登记)不登记则不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效果。我国强制性要求抵押登记的情况有: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2)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对登记)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②交通运输工具;③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浮动抵押)。★注意:对于浮动抵押,即使经过抵押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公职考试知名品牌凡标注来源“中公教育山东分校(山东事业单位考试山东事业编考试网)”的所有相关资料,转载请保留版权注明。
本文标题: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抵押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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