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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管理制度1、目的:通过明确集团公司伤亡事故的分类、管理机构及职责与权限。加强对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等管理,确保伤亡事故及时报告、调查处理、整改,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安全与员工健康,保障员工合法权益。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含集团公司机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的管理。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包括所有员工及生产区域范围内外来人员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3、引用法规及标准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年6月29日)3.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3.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修改,2011年1月1日)3.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安监总统计〔2008〕63号,2008年3月1日)3.5《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3)185号,2004年1月1日)3.6《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2004年1月1日)3.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修订)》(安监总局令第15号,2008年1月1日)3.8《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1号,2006年11月22日)3.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2009年5月1日)3.10《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2009年7月1日)3.11《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3.1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3.1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3.1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4定义及缩略语4.1伤亡事故: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劳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4.2伤亡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2.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2.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2.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2.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3伤亡事故种类划分:4.3.1外来人员伤亡事故:是指外来人员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从事为集团公司服务相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4.3.2轻伤及轻伤事故:轻伤是指造成人员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满一个工作日(含一个工作日)低于一百零五日失能伤害;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4.3.3重伤及重伤事故:重伤是指造成人员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一百零五日的失能伤害;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4.3.4死亡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包括当时死亡或负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4.4违章操作:是指人员不遵守规章制度,冒险进行操作的行为。4.5违章指挥:是指强迫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4.6四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5、职责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或发现伤亡事故的,应立即报告集团公司领导和安全质量部,并立即组织伤亡人员救治。5.1安全质量部5.1.1接收事故报告,收集事故信息,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当事故可以判断为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按要求整理事故基本情况材料,并及时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报告。5.1.2根据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要求参加集团公司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证据收集、分析等。5.1.3收集、审核、提交事故调查组的事故报告。5.1.4根据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对安全事故做出的处理决定,下发安全事故处理通报或决定。5.1.5审核责任单位的事故整改措施,监督事故整改措施的落实。5.1.6整理、保存伤亡事故档案,定期对事故情况进行分析。5.2人力资源部5.2.1接收事故报告,收集事故信息,按照工伤事故处理的相关要求,办理申报工伤手续,并将工伤认定结果反馈事故单位和安全质量部。5.2.2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参加事故调查工作。5.2.3根据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对安全事故做出的处理决定,执行处罚决定。5.2.4对涉及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的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将落实记录反馈安全质量部。5.3工会工作部5.5.1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参加事故调查工作。5.5.2对涉及劳动保护、职工权益维护工作的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将跟踪、监督记录反馈安全质量部。5.4其他各单位5.4.1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参加事故调查工作。5.4.2是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根据集团公司要求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集团公司领导指定由本单位负责调查的事故。5.4.3应配合集团公司调查的工作。5.4.4落实本单位负责的事故“四不放过”措施,并将落实记录反馈安全质量部。6、事故报告及信息收集6.1集团公司员工在集团公司生产区域范围内发生或发现的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同时由该单位负责人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安全质量部及人力资源部报告。6.2伤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内容应包括:6.2.1事故发生的时间;6.2.2事故发生的地点;6.2.3受伤人员情况(人数、姓名);6.2.4简要经过;6.2.5人员伤势及抢救情况;6.2.6设备设施损坏情况;6.2.7已采取的处理措施。6.3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填写《伤亡事故报表》,报安全质量部。6.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6.4.1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6.4.2其他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6.5发生3人及以上重伤、死亡事故时,由集团公司领导按有关规定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所在地区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事故简要情况。6.6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应做好人员的抢救和现场的保护。6.6.1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在报告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6.6.2因抢救人员、财产和防止事故扩大等确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必须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采取录像、拍照、绘图等方法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等。6.6.3清理事故现场,要事先征得事故调查组同意。6.7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收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核实、收集事故基本情况。6.7.1核实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初步估计可能会对集团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6.7.2在收集、确认事故相关信息后,及时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报告事故基本情况,报告内容为:(1)事故发生单位;(2)事故发生时间及地点;(3)发生及处置简要经过;(4)事故后果及初步损失估计;7、事故调查7.1事故调查组织7.1.1发生轻伤事故及3人以下重伤事故,由集团公司或责任单位按下列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7.1.1.1集团公司员工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7.1.1.2外来人员发生轻伤事故,由集团公司委托外来人员服务的单位指定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7.1.1.3发生重伤事故,由集团公司指定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7.1.2发生死亡事故,集团公司配合地方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及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提供调查组所需要的相关证据。7.2事故调查组组成。7.2.1集团公司事故调查组根据集团公司要求组织成立,并指定人员担任调查组组长。7.2.2各单位的事故调查组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由各单位负责人组织成立,并指定人员担任调查组组长。7.2.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7.2.3.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7.2.3.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7.2.3.3事故调查组成员中必须包括一名员工代表。7.3事故调查由调查组组长组织调查组成员负责按“四不放过”原则,核实、收集事故的基本材料,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完成以下工作:7.3.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7.3.2确定事故责任;7.3.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7.3.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7.4各有关单位及人员有义务配合事故调查组了解事故相关情况,按照事故调查组要求如实提供调查所需的相关资料、记录,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7.5事故调查组应按下列原则确定事故性质及责任:7.5.1由于有关人员过失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7.5.2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7.5.3事故调查组应按下列原则确定事故责任者:7.5.3.1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为直接责任者;7.5.3.2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为领导责任者;7.5.3.3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为主要责任者。7.5.4事故主要责任者按照安全生产职责和下列规定进行确定:7.5.4.1因生产设备、设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即交付使用而发生的事故,由设备、设施的提供单位负主要责任。7.5.4.2因对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和整改而发生的事故,分别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单位负主要责任。7.5.4.3因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发生事故的,由委托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单位负主要责任。7.5.4.4因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施工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7.5.4.5因违章指挥或组织安排不当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主要责任。7.5.4.6因违章作业或操作失误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主要责任。7.5.4.7因缺失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措施造成的事故,由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措施的制定单位负主要责任。7.5.4.8因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安排未经培训合格员工从事特种作业、安排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人员上岗作业造成的事故,由设备使用单位、作业人员安排单位负主要责任。7.5.4.9因设备设施安装、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分别由安装、检修者负主要责任。7.5.4.10因安全措施未严格贯彻落实而发生事故的,由执行者、组织者、和现场安全监护人共同负主要责任。7.5.4.11因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设施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负主要责任。7.5.4.12因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由违反者承担全部责任。7.6事故调查报告及内容7.6.1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组织调查组成员编制,并经事故调查组成员讨论通过后按时提交。7.6.2责任单位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安全质量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安全质量部接收后提交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7.6.3集团公司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60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管理者代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管理者代表接收后提交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7.6.4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7.6.4.1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类别;7.6.4.2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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