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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人权法基础试卷2011-2012年度第二学期
1考查日期2012年6月6日8:00-9:40,考试地点:东A101教室请印130份华东政法大学2011-2012学年第2学期期末考查《人权法基础》试卷学院:______班级:_____学号:________姓名:________任课教师:_____题类一二三阅卷人得分本题得分一、简答题(30分)什么叫政教分离原则?其适用的公式主要有哪些?一、(1)政教分离原则的规范内涵,学说上包含了以下几个具体的要求:一、国家不得设立国教;二、国家不得授与任何宗教团体政治性的权利;三、国家不得直接补助宗教团体进行宗教活动;四、国家不得支持或推行宗教教育或宗教活动。(2)政教分离原则适用主要技术规范:国家中立性、世俗性、严格分离原则、公益原则。法院通常采用目的、效果原则来判断是否违反政教分离原则。本题得分二、法条解读题(40分)国务院制定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请运用平等权相关原理内容回答下列问题:1、第5条对四种情况下人员的规定是否存在差别待遇的情形?(20分)2、该《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10分)3、第5条禁止特定人员从事上述活动这种手段与该《条例》立法目的之间有无关连性?关连程度是否密切?请做简要分析。(10分)二、1、第5条对四种情况下人员的规定有差别待遇的情形。就是说,这四种情况的人不能申请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其他人则可以申请办理或者在其内从业。2、根据该《条例》第1条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3、第5条禁止特定人员从事上述活动这种手段与该《条例》立法目的之间有关连性。就是2说,如果允许上述四种人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从业,会给娱乐场所的管理和健康发展带来更为严峻的形势。这种这四种人更容易在此方面违法犯罪。这一点已经得到很多事实证明。二者密切程度还是较密切的。当然,对这些人做终身的限制似乎有点过度,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本题得分三、案例分析题(30分)现年36岁的王成是湖北省枣阳市新市镇人。2006年2月到杭州,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先后居住在杭州市江干区、下城区、西湖区和滨江区,在前两个区居住时均办理了暂住证。2011年9月6日,居住在杭州市滨江区的王成在滨江区办理了临时居住证。此前一年,他在杭州市西湖区也办理了临时居住证。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王成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3年,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就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若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还可以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表示,流动人口参选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在户口所在地参选。二是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选,但需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2011年10月27日,杭州市滨江区人大常委会设立杭州市滨江区选举委员会,主持滨江区第四届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王成有意参选杭州市滨江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早在两个月前,王成就与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选举委员会联系,明确表示将在现居住地参加人大代表选举。枣阳市选举委员会向滨江区选举委员会开具了王成具有选民资格,不参加枣阳市人大代表选举的证明。2011年11月18日,王成持相关证件、证明前往所居住的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新浦社区选民登记站登记选民资格。工作人员拒绝给他登记,指出他在滨江区居住不满一年,不符合登记要求。其依据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细则第26条第五项规定:在本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而户籍在外地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在现居住地一年以上并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选区登记。不过,何为现居住地,《实施细则》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负责登记的工作人员告诉王成,现居住地指的就是他所居住的滨江区,而不是整个杭州市区。“这种解释是不合理的,设区的市应该以累计市区居住时间满一年为标准,也就应以杭州市区整体为标准判断,不能以某区为标准判断。”王成争辩说。随后,王成向杭州市人大选举办打电话咨询“居住地满一年”的含义,被告知在滨江区居住不满一年就无资格在滨江区参选,不存在累计在杭州市区全部居住年限为标准的说法。王成向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滨江区人大常委会写信,陈述了其的理解和理由,“但未得到回复。”滨江区选举委会员公布的选民名单中没有他的名字。王当天向滨江区选举委会员发快递,提交选民登记申诉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要求依法处理。3天后,王成收到滨江区选举委员会的答复处理决定。答复指出:“由于你在我区居住时间不满一年,所以不符合本次滨江区人大代表选举选民登记条件。你可以在户籍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王成向滨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杭州市滨江区选举委员会对其不予登记选民资格的处理决定违法,准许其参加滨江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选民登记。2011年12月16日,滨江区法院当庭作出判决,驳回王成诉讼请求,并指出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选民资格案属于特别程序,一审终结不能上诉。请运用迁徙自由原理分析本案例:1、我国宪法是否保障迁徙自由?32、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26条第5项规定:“在本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而户籍在外地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选区登记;在现居住地一年以上并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选区登记。”这一规定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该条规定的条件与选举事项是否有必然联系?3、工作人员说“现居住地指的就是他所居住的滨江区,而不是整个杭州市区。”原告王成认为,工作人员的“这种解释是不合理的,设区的市应该以累计市区居住时间满一年为标准,也就应以杭州市区整体为标准判断,不能以某区为标准判断。”你认为工作人员和王成的说法哪一个更符合迁徙自由的精神?三、1、我国宪法没有规定迁徙自由,但不等于宪法不保障迁徙自由。首先,1982年宪法没有迁徙自由的规定,这被解释为宪法不保护公民的迁徙自由。这一说法显然是荒唐的。宪政理论告诉我们,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既然现行宪法没有禁止行使迁徙自由,公民当然可以享有。其次,为了消除前述错误认识带来的危害,从宪法中引伸出默示性迁徙自由十分必要。我国宪法下列条文为引伸出默示性迁徙自由提供了充分的根据。其一,宪法第5条关于法治原则的规定。法治原则要求各地各部门的法律规范都必须统一,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自行设定阻止或限制他人宪法权利的政策或措施。法治原则是引伸出迁徙自由的法治基础。其二,宪法第15关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市场经济要求人和物能够在全国自由流动,这是迁徙自由的物质基础。其三,宪法第33条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迁徙自由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此项自由不能实现,其他自由就很难得到真正的实现。既然宪法声明保障人权,自然要加大对迁徙自由的保障。其四,宪法第33条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这是破除我国目前户籍歧视等规定的重要依据。只有实现迁徙自由,才能真正实现平等特别是城乡的平等。其五,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等。没有迁徙自由就没有真正的人身自由。其六,宪法第4条等确立了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这是对单一制结构形式的确立,也是公民享有迁徙自由的重要依据。因为如果公民不能在一国内享有迁徙自由,统一的单一制形式就将难以得到维护和巩固。2、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26条第5项规定的内容不符合宪法精神。因为其所设置的户籍和居住期限与选举事项没有本质性的联系。把户籍作为确定行使选举权的依据缺乏宪法依据。公民在何处工作,该地与其生活最为密切,其最关心实际居住地和实际工作地的发展,在这里行使选举权更好。而户籍并不能说明公民与其关系的密切,一个人不在户籍地生活,对此地的情况不太了解,此时限制其在那里行使选举权显然不当。对于其规定的“在现居住地一年以上并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选区登记。”也不符合宪法精神,因为它实际上起着阻止外地人迁徙自由的效果。3、王成的说法更符合宪法迁徙自由精神。这是因为,工作人员的说法实际上阻止人员自由地迁徙。试图把公民限制在某个特定的有限的区域。而王成的说法则表明,不能把一年时间的计算只理解为固定在某一个地方,如果那样的话,只会阻止人们迁徙自由。
本文标题:人权法基础试卷2011-2012年度第二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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