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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保证协议为了加强甲乙双方的质量管理、稳定提高产品质量、防止不合格品的发生,建立质量保证体制,以满足最终用户的需求,使甲、乙双方企业得到发展。为此,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现达成以下协议作为合同零部件的供货质量保证协议。第一条:质量要求1.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建立TS16949:2002质量管理体系,为甲方提供产品的生产现场应被质量体系覆盖,通过并保持第三方体系认证注册。1.2法律法规要求1.2.1对甲方在国内销售的产品,根据中国政府要求,如乙方生产/销售给甲方的零部件,应需获得官方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乙方应保证其生产/销售的零部件满足官方政府上述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提供的产品。如因乙方上述违约行为造成甲方和/或甲方经销商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2.2对甲方在国外销售的产品,乙方应配合甲方实施销售国家/地区的政府法律法规要求,如E-mark等,其要求同1.2.1。1.3质量规格要求1.3.1双方根据技术协议,图纸、技术规范、相关标准、样件和有关纪要等确定合同产品质量规格,在此基础上开展工作。1.3.2乙方保证合同产品完全按照甲方确认或认可的材料和过程制成,当甲方在检查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的现象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提供技术资料的要求,乙方应予以全面、积极的响应和支持。1.4质量检验要求1.4.1乙方应对合同产品的质量特性予以检验,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甲方要求。产品最终验收地点为甲方厂内,甲方保留在合同产品的质保期内提出质量异议的权利。1.4.2除非甲方书面放弃此项要求,乙方应提供给甲方一套与乙方相同的安装定位尺寸的总成专用检具,供甲方在到货中抽检,并验证其质量。1.4.3乙方提交合同零部件时必须提供自检报告,并定期(半年或一年)提供合同零部件产品的性能实验报告(必要时甲方有权要求第三方进行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强检项目由国家六大检验中心即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国家重型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中心(上海),或双方书面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报告。1.4.4甲方根据抽检计划,对乙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若发现不合格,则按批次不合格处理,乙方应承担检验鉴定费用。-2-1.4.5对于不合格情况的处理,如甲方同意办理让步使用(包括回用、返修使用、挑选使用)、更换、报废等,需按甲方规定的程序执行。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直接损失。1.4.6如甲、乙双方合同零部件品质检测结果不一致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仍有分歧,以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的结果为准。1.5质量审核要求1.5.1乙方应对合同产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审核,审核内容至少包括产品、过程和质量体系。1.5.2甲方保留对乙方监督审核的权利,乙方对此应予以全面和积极的配合。1.5.3乙方在提交新产品、工程更改时应对产品进行审核,同时向甲方提交审核报告,甲方对此进行生产件批准。1.6变更管理要求乙方发生以下情况中任何一项,都需经甲方对合同产品重新进行生产件批准。为此目的,乙方应在发生上述改变前将情况向甲方通报,且甲方也有权在通知乙方后派出相关人员赴乙方的生产场地进行检查,重新评审认可。1.6.1生产过程或生产方法发生变化;1.6.2异地生产;1.6.3工艺、工装、模具有较大变化;1.6.4材料或分供方变化;1.6.5工装在停止批量生产12个月或更长时间后重新投入生产。1.7质量承诺及供应商质量管理对于乙方因违反本合同条款1.1-1.6的要求,而对甲方造成质量损失,甲方有权采取措施,促使乙方满足要求。1.7.1乙方供应的合同产品因质量问题,影响车间正常生产,造成停工、换料、返工、返修等情况,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按第四条之约定支付违约金外,甲方还将至少暂时停止乙方供货1个月。停止/恢复供货的程序按甲方相关程序执行,此外还将对乙方总经理进行质量通报。1.7.2乙方在未获得甲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私自更换原材料、生产场地、生产工艺、分供方等,无论是否造成甲方损失,甲方在发现之日起1年以内不推荐乙方开发新产品。如因此造成质量问题和影响甲方生产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万元违约金/次,并承担甲方直接损失。1.7.3对于乙方提供的合同产品因质量问题引起召回的,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按第四条之约定支付违约金外,甲方将在发现之日起1年以内不推荐乙方新开发产品。1.7.4乙方如果质量改进不配合,甲方有权停止其供货资格。-3-1.7.5乙方供应的合同产品不合格,符合办理回用条件的,乙方可申请办理回用,但需按甲方相关程序判定和执行,同时乙方需对其产品进行整改,回用申请的次数不能连续超过三次。如在甲方要求的期限范围内,乙方的整改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可视为乙方能力不足或不配合,将停止乙方供应该合同产品的资格。1.7.6甲方对乙方供货的产品实施不合格品PPM质量指标考核,采取当月超标当月整改,如在下月重复出现,将对乙方采取质量通报,并要求乙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1.7.7乙方提供的合同产品如果属于3C认证的范围,乙方应保证其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性。如果乙方提供的合同产品未获得3C认证或认证已失效,甲方将对乙方进行质量通报,要求乙方支付50000元违约金,并暂停乙方供货。1.7.8因乙方内部管理存在问题并导致批量质量问题发生的,甲、乙双方将对其供应的零件进行确认,出于防止混料的担心,甲方有权对于不能再利用的合同产品,全部在甲方处进行报废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1.7.9如乙方出现以上违约行为,甲方将取消乙方年度优秀质量供应商、优秀供应商等评比资格。1.7.10如乙方供应的合同产品在售后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经与乙方确认乙方不认同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将派出人员到乙方现场进行分析,如确认为乙方问题,除正常索赔外,甲方人员的差旅费、鉴定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第二条:质量目标2.1对已供货的合同产品,甲方将向乙方下达年度质量目标,包括0kmPPM值、保用期售后千台返修率等。2.2乙方应按附件1《年度华晨中华汽车供应商产品质量目标》格式承诺达成质量目标,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第三条质量保证期3.1乙方提供的合同产品质量担保期见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和/或其他约定。若政府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延长上述质量保证期,或者甲方根据市场要求延长上述质量保证期,则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延长的质量保证期。甲方对配套零部件的质量担保期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产品保用期一般随整车保用期。3.2以上关于质量担保期的规定不仅适用于随整车销售的合同产品,同样适用于售后维修用的合同产品。第四条:违约责任(质量索赔)4.1质量缺陷及故障索赔的目的4.1.1维护甲方的产品在市场和用户中的信誉及形象,明确乙方因合同零部件品质不良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4.1.2提高乙方供货质量,加强质量意识。-4-4.2质量缺陷及故障索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4.3质量的判定4.3.1合同零部件品质判定的依据是甲乙双方认可的产品图纸、样品、检验规范等相关技术资料。4.3.2用于质量判定的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及有关仪表等应保证量值的准确。4.4索赔范围4.4.1因乙方所供合同零部件的质量不合格造成甲方工厂选件、换件、翻库、误工、误产,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4.4.2在甲方日常的质量检验抽查中(包括入厂检验、道路试验等)发现的乙方所供合同零部件不合格。4.4.3在国家、行业或主管部门的质量抽检中等被查出的乙方所供合同零部件不合格。4.4.4乙方违反本协议义务的。4.5索赔程序4.5.1由甲方发现质量不良部门填写《索赔通知单》报送甲方供应商管理处备案。4.5.2甲方依据《索赔通知单》,由甲方财务部门核算后,通知乙方。4.5.3如乙方对索赔情况有分歧时,需在接到《索赔通知单》后15日内做出书面回复。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任何回复,甲方视为乙方认可,从下一次供货中扣除上次发生的不合格件的数量。4.5.4经双方对所发生的索赔金额签字确认后,甲方财务部门将直接从合同零部件货款中扣除索赔款。4.6索赔费用计算4.6.1在甲方工厂内发生的不合格回用的赔偿4.6.1.1由甲方的供应商质量管理处办理不合格回用申请,严格履行有关程序要求,第一次办理回用按合同零部件产品价格的10%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1000元人民币的,按1000元计算。甲方财务部门凭乙方确认签字盖章的赔偿通知单开据索赔发票,从货款中直接扣除。并由甲方配套采购处和质量管理处立项通知乙方限期整改。4.6.1.26个月内第二次办理回用按合同零部件产品价格的15%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不足人民币1000元按1000元计算。4.6.2乙方用于甲方生产的合同零部件质量不合格的赔偿4.6.2.1造成甲方生产停线违约金按每停线1分钟折合人民币2000元计算,每天最高限额为5万元人民币。4.6.2.2造成下线车更换不合格件及重复拆装发生费用的赔偿违约金=不合格件价格×数量+返修工人数×工时×20元/小时+检测费+拆装过程相关损坏件价值,不足人民币1000元按1000元计算。4.6.2.3凡被停供的乙方,按最后一批次合同零部件产品价格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6.3对未经甲方同意或未按照要求进行认证乙方私自更改原材料、关键工艺、异地生产、私自国产化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不支付乙方所欠全部货款,并要求乙方立即停产整顿。4.6.4对于抽检材质性能等不合格的从上次合格批次后开始索赔,可以回用的按回用索赔,不可以回用的索赔全部货款或由乙方承担全部返修费用。4.7不合格件的处置4.7.1甲方检查及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件,经确认不能修复使用,若使用会造成严重后果,则实施-5-不合格件就地销毁。经甲方确认可以在现场修复使用的,可以由乙方负责修复,经甲方检验合格后可以投入使用。如不能在现场修复的,原则上不得返回乙方,除不超过5件样品可以返回乙方做实验研究外,其余全部就地销毁(销毁时乙方或乙方委托代理人参加)。4.7.2甲方对入厂检验及现场发现的不合格品退回乙方后,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故意将不合格件再次送到甲方时,一经确认则实施就地销毁(销毁时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参加)。同时,该批件如果其它件合格,全部按第二次回用处理。发现一次,在对乙方评级时下调一级,二次出现取消乙方供货资格。4.7.3乙方对甲方索赔通知未在规定日期提出异议的,甲方将视为乙方认可,同时将不合格件就地报废处理;乙方对索赔无疑义,但要求运回不合格件样品进行实验的,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运回,否则每超过一天,按照不合格件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人民币收取保管费,占地面积的核实由甲方物流部门出具相应的手续。如超过30天,则视为乙方放弃该财产,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4.7.4关于标准件质量问题索赔4.7.4.1入厂检验不合格的批次标准件,就地报废,不得返厂,由此造成的生产线停线,按4.6.2.1条款进行索赔.4.7.4.2对于入厂检验(抽检)合格或免检的标准件,经甲方质量部和乙方共同确认以下情况者:A类标准件在生产线不合格率超过1%,B类、C类标准件在生产线不合格率超过2%时,该批件按不合格处理,不准退货,不付货款,重复出现,加倍索赔,由此造成的甲方停线,按4.6.2.1条款进行索赔.。4.8原辅材料发生不合格的索赔4.9.1原辅材料指钢板、油漆、润滑油、制动液、防冻液、制冷液、动力转向油、各种车用胶、洗涤剂等。4.9.2生产中发生不合格的索赔违约金=发生批量×2×采购单位价+停线工时×生产线工人数×20元/小时+调整设备工时×设备重新调整工人数×20元/小时+相关件损坏价值4.10双方需共同制定年度入厂(零公里)PPM指标以及售后反馈的千台返修率指标,对每种件都要有指标和下降方案。4.10.1对于入厂检验及生产现场发生的不合格件均纳
本文标题: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合同文本(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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