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保过班法律第六章(4)
三、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一)人员密集场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二)特殊建设工程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1.设有本规定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3.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其他公共建筑。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三)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提供的材料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5.消防设计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上述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四)消防设计审核程序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设计审核一般遵循下列程序:1.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有关材料。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五)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条件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1.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3.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4.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5.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六)申请消防验收提供的材料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七)消防验收程序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验收遵循下列程序:1.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申请消防验收的有关材料。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点监督检查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雀,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四、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依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除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和特殊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对备案的建设工程进行抽查。(一)申报备案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除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和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二)备案抽查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有关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样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五、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撤销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许可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许可意见:1.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的。2.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超出法定职责和权限作出的。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5.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依照上述规定撤销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执法监督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2.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统一确定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预设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对备案,抽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3.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应当在3日内组织人员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5.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得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地区性准入条件。6.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指定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7.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8.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七、法律责任(一)违反申报备案的处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二)违反备案抽查的处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理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时间办理的。3.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4.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5.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第八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6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一、事故隐患(一)事故隐患的定义和范围根据《职业安全卫生术语》(cb/t15236-2008):所谓事故隐患是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二)事故隐患的分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生产经
本文标题:保过班法律第六章(4)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71172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