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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资源的使用与个人利益的行使中探寻平衡——看复旦驴友登黄山与警察牺牲事件公权是公共权力以及相应的公共权利的统称,私权则是指以私人名义享有的各种权利。而两者的关系始终为人深思。按照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权力最终来自于公民且仅能是公民,公民因为共同的利益而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出来,这部分权利的综合构成了权力。即私权才是最原始最本源的,才是真正的神圣不可侵犯。可以推论,公权是人们为保障和促进私权而设立的,是保障和促进私权的工具。如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私权优先的原则也被反复提及,人们要求政府给予私权更多的关注和保护。在这个事件,政府对被困的学生实施救援乃职责所在。然而,同时,公共资源是由全体纳税人承担的,公共服务是向全体公民无差别地提供的,既然是纳税人共同埋单,其使用就应当具有高度的公共性——那么,对草率探险者的救援能否纳入公共服务范畴呢?有人认为警察实施救援时所支付的成本,本就是公民纳税的费用,支付在具体的救助行动之上,并无不妥,因为在公共生活中,每一个公民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助者。在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上,也不存在成本问题。但我们的观点有所不同。其一,公共资源的使用应体现公平性,公共服务所处理的事务应具有高公共性。登山探险此类低公共性行为的主体没有无差别的接受公共服务的资格。其二,成年人有自由选择权,但行使自由不能侵害他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登山探险是公民的自由,获得政府救援也是公民的权利,但自由与权利的边界就是恪守义务的规则。有负责任的政府的前提,是有负责任的公民。首先,我们从公共资源的使用上来看这个问题。在此次事件中,安徽方面动用了当地大量的警力资源,重视程度相当之高。求助信息从上海市政府转到了安徽省政府和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省长王三运、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孙志刚、副省长花建慧都先后作出了批示,命令紧急层层转达,两地的若干个部门都紧张起来。在营救时市委书记亲临现场,亲自指挥搜救行动。由于相关部门的压力,紧急搜救行动在夜里展开,没有考虑当时的恶劣环境,没有真正理性地评估搜救方案,便派出了警力在夜里“作战”。随之而来的代价也是沉重的。不可否认,政府应当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的权利不受侵害,不受威胁。但是像此次事件中如此大动干戈且草率地调用大量的公共资源是否妥当呢?生命的价值无法衡量,但是我们假设,就在这大量的警力被调去参加这次搜救行动的期间,当地又发生了比这个更为严重更需要警力、物力去参与的事件,后果将会是怎样?探险无疑是一种公共性低且危险性高的行为,用公共资源为之买单,又是否公平?公权力对公共资源的配置是否需要更合理化呢?公共资源的分配问题已经是当今舆论讨论的焦点。公共资源是我们每个社会个体以纳税等支付形式筹集起来的,由政府去统一调度,因此我们关注它的分配和利用问题。我们乐见将这些公共资源用来抢险救灾,用来社会保障,因为在我们每个人心中,那是真正的“公共”但是若把公共资源用在一些某些个人的冒险或逾越权利底线的行为上时,“大众”被“小众”搭了便车,每个纳税人贡献出的份额便有被滥用的嫌疑。诚然,公共资源需要为社会的每个个体服务,但是我们在利用公共资源时需要衡量其中的价值,不能盲无目的地滥用这些资源。相关的政府部门不能因为某些个别的利益或是政绩就将公共资源分配到一个不恰当的地方,这必将违背公众的意志和利益,也会使社会成员对政府权力产生信任危机。其次,复旦驴友的权利行使存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就是说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是受到国家宪法的保护的,每一个公民他都有权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和行为方式。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此次事件中的驴友自然有登山探险及接受救援的权利。然而,在法律概念中,我们每一个人都是“自然人”。所谓“自然人”并不是只存在于自然中的人,而首先应该是存在于社会中的“社会人”,我们不可能脱离这个社会而独立存在。因为共存于这个社会,我们彼此之间必然会发生联系,这种联系可以概括成权利、义务的联系。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当我们享受权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这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给予应有的承认、尊重和保护。宪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民法总则》第六条和第七条也分别确立了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所以说,我们有自由,但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这次事件中的18位驴友并不能以个人的权利自由为借口,推卸法律和道德加在他们身上的责任。首先,这18个驴友并非买票进入景点,而是逃票进入未开放的领域探险,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景区的相关规定。正如你不能以自由为借口而不遵守法律,你也不能以自由为借口而不遵守景区规章,否则社会公共秩序何存?其次,18个驴友中大多数人缺乏相关装备、必要的经验和能力,在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贸然到地势险峻的所在“探险”,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他人、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卢梭说:没有道德就没有自由,没有公民也就谈不上道德。公民以权利为本位,但权利是以责任为前提的。私权在行使的过程也要履行相关的义务,做负责的公民,唯其如此,才能促进公权和私权的良性互动。放眼社会,粗放的探险,已经成为某种公共风险,这种风险的泛滥,又与传统的社会资源配置规则形成醒目的对垒:探险该不该有所准备?险情纾解后要不要追究风险放任者的责任?如何厘清探险者有社会救助的责权利关系?这是更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不妨看看西方发达社会的做法。专业化——在美国,警察在接到报警后,会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然后等待专业救援队的到来,专业救援队到达后,会先做情况评估,如果不能保证救援人员的安全,为避免无谓的牺牲,专业救援队是不会开展行动的。“使用费”制度——适当引进“收费救援”,对探险者形成制约。比如,美国国家公园对一般遇险者的救援并不收费,但对违反规定进入保护区的,政府就不会买单。对高风险的山,还要向登山者预收费用。如果救援过程中,造成救援人员伤亡的,受难家属可以提起上诉要求赔偿。享受纳税人权利的前提是守法。搜救探险者的代价和后果应该由探险者负责,因为闯入禁区探险本身就意味着已经不在公共救援的范围之内,这样做较为公平。那么,将视线重新聚焦到我国当前的情况看,我们推荐的做法是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一方面将探险旅游活动行业化,对组织机构及从业人员建立严格的选拔、培训、考核、认证等准入制度,严禁无资质和资质欠缺者组织此类活动。对于擅闯非游览区或动物保护区的人,遇险后救援费用应由自己承担.这样也就提高野外探险的准入门槛,减少公共资源过多浪费在可避免的探险事故上的次数,提高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率;另一方面,将探险救援行为行业化,组建专业救援队,在政府救援的基础上发展商业救援。这样既能利用市场的竞争性发展该产业,提高专业性降低风险度,又能缓解公共资源短缺及分配不均问题,且同时也能减轻被救助者所承受的社会舆论压力,可谓一举多得。当然,就目前我国国情而言,上述政策法规的建立和完善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在短时间内,社会还无法用商业资源来弥补政府资源的不足。所以,这一阶段我们要做的,就是在公权与私权之间探寻更加合理的平衡。一方面用公权去更好地保护正当的私权,另一方面也要杜绝不正当的私权滥用公权的现象。通过两者的辩证统一,解决坊间关于公权行使不当的困惑,完善政府服务社会的职责,最终使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达到最大化,以造福于绝大多数的社会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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