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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2、残废给付①一次伤害、多处致残的给付∑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全额给付∑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伤害中,造成一肢永久性残废,并丧失中指和无名指,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为多少?若该次事故还造成被保险人双目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又为多少?查表可知,一肢永久性残废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50%,一中指和一无名指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0%,则A、残废保险金=(50%+10%)×10000=6000(元)B、按保险金额给付:1万元保险的损失分摊机制设某一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0.1%。假设每次火灾均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承担所有风险损失。请问: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吗?保险公司怎样兑现承诺?所收金额:110×1000=11(万元)每年可能补偿额:1000×0.1%×100000=10(万元)赔余额:1万元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并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其他没有遭受风险损失的房主,其承担份额为110元,遭受风险损失者也承担了110元。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实质性地承担风险损失,反而因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险服务而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保险公司的作用在于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解答:(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身保险不适用于补偿原则。年龄误告条款1.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2.被保险人51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但是该保单允许投保的极限年龄为50岁,1年后保险人发现,应如何处理?假如是5年后发现又该如何处理?解答: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金额。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除外。三、被保险人自杀案2007年4月28日,严某为其9岁的女儿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少儿保险,身故受益人为严某。2008年3月22日晚,严某的妻子刘某携带其女儿从11层办公楼跳楼死亡。经公安部门现场勘察和调查询问,认定刘某及其女儿的死亡性质为自杀。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严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案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其年仅9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其自杀是否适用责任免除条款?。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案张强送儿子张军上学,不幸俩人同死于车祸。张军是张强指定的保险受益人。事故发生后,张强的保险金应由:①张妻独得。②与张强的父母均分。共同灾难条款是为确定在发生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遇难事件时,保险金的归属问题的条款。该条款规定,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由此,若合同中有第二受益人,则保险金由第二受益人领取;若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住院医疗费可否得到双重陪付?2000.1.17晚,学生吴某返校途中,突然一辆中巴车从后面将她撞倒了,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裁决,此次事故是由于中巴车刹车系统出了故障而导致的,车主负有全部责任。吴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共计4500元,车主全部承担了,吴某由于被撞还落下轻度残疾,车主又另行支付了残疾补助金2万元。吴某所在的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已为在校的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每人保额5000元。在车主已经支付了伤残金和全部的医药费后,保险公司是否还要履行支付的义务?吴某能否因此而获得双份利益?案例的分析一、学生意外伤害附加医疗险。是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残、致死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二、本案中,吴某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致残,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因为车主已经付了伤残金而拒付,而是应根据实际情况及伤残程度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给付保险金;三、保险公司不必赔付医疗费。附加医疗保险承保的对象不是遭受意外伤害的人;而是保障支付发生意外事故让被保险人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它是一种费用损失保险,属有限责任。保险公司只能负责被保险人的实际医疗费用,且不允许被保险人额外受益。吴某的医疗费用既然已从致害方如数获得足够补偿,就不能以“人身无价”为理由再向保险公司索要医疗费。如果吴某因致害方无力承受该笔医疗费,吴某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公司在支付这笔医疗费时,应要求吴某把向第三者即车主方请求的医疗费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追偿。结论:案中的吴某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伤残金,而不能向保险公司再去索要医疗费。七、例题某被保险人原工资收入每月800元,丧失部分工作能力后已不能从事原工作,改行加入其他职业,月工资收入400元。若已投收入损失保险,则保险公司应如何给付?解:永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给付为:800×80%=640(元)收入补偿额为:(800-400)÷800×640=320(元)永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所得一般为原收入的80%;永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所得为:(原收入-丧失工作能力后收入)÷原收入×永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所得八、投保单与保险单不符的索赔案2003年10月10日,某市造纸厂向某市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限自2003年10月11日零时到2004年10月10日24时,造纸厂在投保单上注明其要求投保的财产项目及保险金额为:固定资产保险金额800万元;流动资产保险金额180万元,其中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各60万元,保险公司收到投保单后,经审查同意承保,经办人员在投保单上签章并开具了保险单。由于保险公司经办人员的疏忽,保险单上投保财产项目为:固定资产保险金额800万元,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为180万元,在流动资产一栏中未按投保单上的内容载明原材料、燃料和低植易耗品三个项目。2004年4月5日,某市造纸厂发生火灾、烧毁财产价值达8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损失50万元,产品(纸张)损失30万元,事故发生后造纸厂以保险单为凭证向保险公司索赔全部损失80万元。保险公司以产品(纸张)不属保险范围规定的流动资产而拒付保险金。双方因此而产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评析投保单属于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保险单属保险合同的正式文本。投保单有时也被称为投保申请书。投保单上如有记载而保险单上遗漏,投保单上记载之效力与保险单上记载效力一致。本案中关于流动财产的三种形式,在保险单中未记载,但在投保单中有记载,故应以此记载内容为有效。而造纸厂损失的产品(纸张)并非记载中所表明的流动财产,所以造纸厂的主张无正当依据,保险公司只应给付造纸厂50万元固定资产的损失,而不应承担30万元产品的损失。九、保险公司应对下列损失进行赔偿:(ABCDE)A、印染厂因发生保险事故引起停电,使生产线上运转的高热烘筒停转,烘筒上的布匹被烧焦B、药厂因保险事故引起停电,使冷藏库内的药品变质C、在发生火灾时,保险标的在抢救过程中遭受碰撞、水渍等损失D、在抢救受灾物资时将保险房屋、门窗等破坏造成的损失E、在施救过程中,雇请了一些人员进行抢救而发生的工资费用十、3000元买车险,轮胎丢了却不赔06.10.13,家住武汉青山区的肖女士称,家里有一辆微型面包车,为防意外事故,她投了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不计免赔等5个险种,一共花了3000多元。上周一早晨,她出门时突然发现,车竟被砖头垫着,4个车轮全不翼而飞。肖女士立即向派出所报案,同时也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令她意想不到的是:保险公司在询问她所投保的几个险种后表示,肖女士所提的几个险种都不承担轮胎丢失的损失。肖女士称自己还买了盗抢险,保险工作人员解释,盗抢险不含配件,只理赔整车被盗的情况。“花这么多钱买保险,连轮胎丢了都不赔。”肖女士很委屈,只能自己掏1200多元配上四个轮胎。解释: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客服理赔中心工作人员表示,由于轮胎属易耗零部件,保险公司一般都不会单独承保轮胎,而且在很多险种中,轮胎也属于责任免除的范围。肖女士虽然买了全车盗抢险,但该险种只有在全车被盗时才会赔,如仅仅是轮胎、车内音响设备、车标等零部件被盗,车主只能自认倒霉。保险条款中规定“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为除外责任。十一、A公司将新购买的一台二手奔驰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26万元。保险期限内出现保险事故,A公司花费修理费总计23万元,经估价该车重置价值为39万元。保险公司应赔偿A公司()。A.26万元B.23万元C.39万元D.15.33万元保险公司赔款=23×(26/39)=15.33元因为车辆新车购置价为39万,投保时为26万,属于不足额投保,故赔款应按照比例赔偿若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达到投保时的保险价值,即保险单上记载的新车购置价,则无论保险金额低于、等于或是高于出险时的保险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一残值)×(l一免赔率)若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保险价值比例计算赔款。赔款=(修复费用一残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1一免赔率)在保险有效期内,赔款不累计,只要一次损失赔款低于保险金额,原保险单仍然有效。只有一次损失等于保险金额,保险责任才终止。十二、第三者责任险:设甲乙两车碰撞,甲车损800元,货损2000元,乙车损500元,货损1200元;甲乙两车共损失4500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应当承担70%的责任,即3150元;乙应当承担30%的责任,即1350元。两车均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问:保险公司应向甲和乙赔偿多少?甲:车身险800×70%=560(元)第三者责任险(500+1200)×70%=1190(元)乙:车身险500×30%=150(元)第三者责任险(800+2000)×30%=840(元)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甲1750元,赔偿乙990元。交强险:6座以下的私家车主一年内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但有过1次酒后驾车,其第二年缴纳的保费为:950×(1-10%)×(1+30%)=1228.5元。某企业将其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分别在A、B、C三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金额为100万元。按比例责任方式,三家保险公司分别应分摊赔款多少万元?50、37.5、12.5甲、乙两辆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均为15万元的小汽车发生部分损失,损失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均为12万元,两车残值均为1万元,免赔率为10%,甲车的保险金额为15万元,乙车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两车的实际修复费用均为5万元。请计算保险公司应该分别向甲、乙两车主赔偿多少?3.6、2.4十三、房屋买卖后的索赔案甲出售自有房屋一幢于乙,双方依书面合同给付价款、交割钥匙已讫。又特约,双方应于10日之内办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自当日起算;否则,因迟延所导致的后果,概由责任方负担。乙装修所购房屋,铺地板,装空调后于第五日搬入居住。乙临时出差,估计4天内定可返回,不至于耽误房屋。行前,乙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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