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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简答1.损失概率和风险大小之间是何关系?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损失频率亦称损失机会,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数目的危险单位中可能受到损失的次数或程度,通常以分数或百分率来表示,即:损失频率=损失次数/危险单位数。不确定的程度可以用损失概率来描述,当概率从0到0.5时,随着概率的增加,不确定性也相应增加;当概率为0.5时,不确定性最大;当概率从0.5至1时,随着概率的增加,不确定性随之减少;当概率等于0或1时,不确定事件转化为确定性事件。概率为0,表示肯定不发生;概率为1,表示肯定发生。2.风险的基本因素是什么?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风险的组成因素有: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共同构成的,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损失,风险因素平加可能造成损失,风险因素增加或产生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引起损失。3.何谓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那些步骤?风险管理是经济单位透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以下几个基本环节:(1)风险的识别。风险的识别是经济单位和个人对所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整理,并对风险的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它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2)风险的估测。风险的估测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的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风险估测的内容主要包括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两个方面。(3)风险管理方法的选择。风险管理方法分为控制法和财务法两大类,前者的目的是降低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重点在于改变引起风险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后者是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4)风险管理效果评价。风险管理效果评价是分析、比较已实施的风险管理方法的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契合程度,以此来评判管理方案的科学性、适应性和收益性。4.什么是可保风险?其条件有哪些?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可保风险条件有:(1)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保险人可承保的风险不是投机风险。(2)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3)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所谓意外,是非人们的故意行为所致。(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5)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5.什么是风险?风险是如何分类的?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可能存在损失;二是这种损失是不确定的。风险有各种各样的分类,但基本的分类法有以下五种。(1)按风险的性质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纯粹风险是指只有造成损失而无获利可能性的风险。(2)按产生风险的环境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静态风险是由于自然力变动或人的行为失常所引起的风险。动态风险是由于人类社会活动而产生的各种风险。(3)按风险影响的范围对象分为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基本风险是风险的起源与影响方面都不与特定的人有关,至少是个人所不能阻止的风险。即全社会普遍存在的风险。特定风险是与某特定的人有因果关系的风险。(4)按风险损失的对象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财产风险是可能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人身风险是指人们因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而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责任风险是指因侵权或违约依法对他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的风险。(5)按损失发生的原因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现象或物理现象所导致的风险。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行为的反常或不可预料的团体行为所致损失的风险。经济风险是指在产销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变动或估计的错误,导致产量减少或价格涨跌所致损失的风险。政治风险是由于种族宗教的冲突、叛乱、战争所引起的风险。6.风险管理的方法有哪些?风险管理方法分为控制法和财务法两大类,前者的目的是降低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重点在于改变引起风险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后者是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1)控制法控制法是指避免、消除风险或减少风险发生频率及控制风险损失扩大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主要包括:避免、预防、抑制、风险中和、集合或分散。(2)财务法财务法是通过提留风险准备金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来降低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即对无法控制的风险事前所做的财务安排。它具体包括两种方法:自留或承担、转移1.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是什么?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职能。经济补偿职能是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按所保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偿,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保险金给付职能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这是人身保险的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是在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是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2.保险有哪些作用?保险的作用可分为宏观作用与微观作用两个方面。(一)保险的宏观作用保险的宏观作用是保险对全社会和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其表现为:(1)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2)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3)有利于社会的安定(4)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二)保险的微观作用商业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是指保险作为经济单位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处理手段所产生的经济效应。从一般意义上说,保险的微观作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保险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稳定收入;(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3)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4)有利于安定人们生活;(5)提高企业和个人信用.3.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有何区别?自愿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如企业财产保险、车辆损失保险等。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它是通过法律规定强制实行的。如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社会保险等。二者的区别主要有:(1)范围和约束力不同,法定保险具有强制性和全面性,凡在法令规定范围内的保险对象,不论被保险人是否愿意,都必须投保;自愿保险的投保人是否投保则完全由投保人自愿决定。(2)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的规定标准不同,法定保险的保险费和保险金额一般由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确定;自愿保险的则由投保人自行选定。(3)责任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定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自动产生的,凡属法令规定范围内的保险对象,不论其是否履行投保手续,其保险责任自动产生;自愿保险的保险责任则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才产生。(4)在支付保险费和赔款的时间上,法定保险都有一定的限制;自愿保险仅仅在赔款方面有一定的限制。4.衡量一国保险市场发展程度有哪些主要指标?衡量一国保险市场发展程度的指标主要有:(1)保费收入;(2)保险深度。保险深度是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其计算公式为: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3)保险密度。保险密度是指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额。它反映一国国民受到保险保障的平均程度。其计算公式为:保险密度=保费收入/人口总数.1.保险利益原则在一般财产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以及人身保险中的的适用时限是如何规定的?一般财产保险对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如果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对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3)人身保险对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2.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与目的是什么?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这是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利要求保险人按合同给予补偿,保险人则有义务向被保险人对其损失进行补偿。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遵循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赔付、修理、更换和重置。3.损失补偿原则在运用时应分别掌握几个哪几个限度?(1)经济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2)经济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3)经济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4)经济补偿以保险期限为限。4.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时,应具备哪些条件?(1)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3)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4)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5)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1.商人A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于是A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答: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时限:(1)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是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本题虽然货物尚未运抵,投保人也可以投保,保险公司愿意承保。(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则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2.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1997年2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试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答: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3.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1998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试问法院应如何判决?答: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4.某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试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答: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违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银行被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5.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
本文标题:保险学考试测试题(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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