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咨询培训 > 保险法自测题参考答案2
211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该向苗某支付约定的保险金。法律分析:本案是人寿保险合同中比较常见的争议纠纷。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寿保险中,当投保人支付了首期的保险费后由于家庭经济等原因而没有能力支付剩余的保险费时,保险合同的效力是否就因此而终止以及若在此期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有权拒付保险金呢?这就涉及到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宽展期这一特殊规定。所谓宽展期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允许投保人向保险人缓交保险费的期限,在交纳保险费的宽展期届满前,不论投保人是否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均应承担保险金给付的责任。人寿保险合同的期限较长,在合同的履行、效力或者是内容方面,应当为被保险人的利益之保护多加注意,以防止保险人利用其地位损害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并且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并不是所有的投保人都有能力一次交清所有的保险费,在保险费交纳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于家庭或事业原因都有可能造成保险费给付中断,如果投保人已经交纳相当时间的保险费而只是因一时的未交纳而使保险合同失效,这有失公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宽展期条款,超过宽展期仍未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但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后的两年内当符合一定条件时便可自行恢复。依照交纳保险费的宽展期条款,只要投保人在交费的宽展期内交纳保险费的,并不构成保险合同的违反。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具体到本案,苗某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由苗某分期支付保险费,首期支付后苗某由于经济困难等原因中断了保险费支付,双方虽然在合同中没有关于宽展期的约定,但苗某于2001年8月10日停付保险费至2001年9月7日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超出《保险法》中规定的60日的宽展期限,保险合同的效力并没有中断,保险公司在此期间仍负有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向苗某支付约定的保险金。230三、评议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1、保险公司是否尽了告知义务?2、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中的“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对于第一个焦点,保险公司是否尽了告知义务?由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已签署一份客户保障声明书,其中声明“业务员已对您(投保人)如实讲解了保险条款,您对保险条款中列明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规定已完全了解。”这表明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是通过书面方式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告知义务,且投保人也认可了通过签名形式来明确表示自己了解免责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的告知行为符合《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中的法定义务。有人认为单凭一份客户保障声明书无法说明保险公司是如何履行告知义务?笔者认为“如何履行告知义务”是一个客观事实发生的过程,该客观事实的发生过程是双方当事人对订立合同蹉商的过程。而蹉商主要以口头方式进行,且双方的蹉商过程也是双方认知过程,认知过程是人对事物的理性认识。当保险公司告知合同条款及免责条款时,投保人能否理解只能通过疑问方式提出,由保险公司用口头予以解答的形式表现出来。双方当事人对蹉商过程可以通过录音、录像形式予以定格,作为将来发生争议的证据来使用。由于法官在审理案件不可能对所有客观事实都能查清,只能知道以现有证据形式表现的法律事实。本案的法律事实是以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和客户保障声明书予以体现。双方通过订立合同和签署声明书来表明事实发生的结果。现被告举证证明其以书面形式履行了告知义务,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举证义务,如果投保人认为未尽明确的说明告知义务,就应提供如音像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而投保人在法庭上未提出上述证据,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不存在因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的情形。对于第二个焦点,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中的“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1、本案合同存在复效情形。由于本案保险合同的条款同时对首期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有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作了约定。所谓的宽限条款是指对到期未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法律上提供一定的宽限期让其补缴保险费,否则合同效力中止。在保险合同中止后,如果投保人希望恢复合同效力,则应在规定的期间内补交保费,则保险单恢复效力,此即复效条款。复效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必须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正式提出申请并达成协议;2、被保险人须符合投保条件,一般要求提供体格检验书或健康证明书;3、被保险人应一次交清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复效即指恢复合同效力。本案合同是约定分期支付保费。原告在合同成立时支付了首期保费、第二期保费后,由于在第三期保费交付到达时及约定宽限期60日超过时未及时交付,造成合同中止,后原告向被告申请效力,双方达成了协议,原告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因此,本案合同存在复效情形。2、“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的免责条款不存在显失公平、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而导致无效。由于合同还对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责任作了约定,所谓的自杀条款是指当事人在人寿保险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依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根据该条款的性质,发生被保险人自杀事件,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主要取决于被保险自杀的时间。对此,《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保护保险人的正常利益,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图谋保险金,因为在正常情形下,很少有人会在两年前蓄意自杀企图以此领取保险金,即使当时有自杀意图,亦因事过境迁而改变初衷。对于发生合同效力发生中止之后而复效情形,双方的保险条款约定2年的自杀期间应重新计算,其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因重起自杀念头,为了自杀后获取保险金而使中止的合同复效,因此该条款不存在显失公平。同时《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该条款是任意性条款,保险人是否赔偿取决于双方对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约定需要赔偿的,保险人应当赔偿。现该合同条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作为免责条款,把生效之日二年内与复效之日二年内作为并列情形予以约定,即把被保险人在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作为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现本案保险合同存在复效情形,且被保险人是在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的。因此该条款是有效条款,保险公司可依约定免除保险责任。247此案引发的思考是不明原因引起的火灾不属于机动车辆险自燃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若违反则为无效条款,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若不违反则为有效条款,保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以法律的规定为准。笔者认为,现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有关不明原因引起的火灾不属于机动车辆自燃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条款。理由如下:一、依法订立的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车险条款符合我国法律该条规定。被保险人缴纳了保险费,保险人也出具了保险单,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所以保险人不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保险人已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鉴于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而在保险实践中,投保单中明确提醒投保人应注意责任免除条款,同时保险单背书条款内容,就是保险人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三、不明原因引起的火灾列为机动车辆险自燃险的除外责任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强定。不明原因引起的火灾列为机动车辆自燃险的除外责任已在车险条款中明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为有效条款。同时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基于该条款规定可知,不明原因引起的火灾并不能准确地界定引起火灾的原因,即引起火灾的近因不确定,保险人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避免理赔纠纷,国家保险监管机关根据保险原理及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车险条款中明确地将其列为自燃险的除外责任,是合情、合理、合法的。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不明原因引起的火灾列为机动车辆自燃险的除外责任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保险人对此案拒赔符合《保险法》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拒赔理由完全成立。255理赔分析一、事实及证据分析。从本案资料来看,首先可以认定的事实为:(一)投保单为投保人签名,健康告知栏等填写均无异常。(二)被保险人因交通性鞘膜积液住院,出险人为被保险人,出险真实,出险时间在保险期间内。因此,本案争论的焦点是:交通性鞘膜积液是否为先天性疾病?二、医学分析。本案中,被保险人所患疾病交通性鞘膜积液容易与睾丸鞘膜积液相混淆。《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手术表中项目410为睾丸鞘膜积液翻转手术(410),如果对相关医学知识不是很了解,被保险人所患疾病交通性鞘膜积液很可能被认定为睾丸鞘膜积液,并按睾丸鞘膜积液翻转手术赔付此案。实际上,上述两种疾病是属于鞘膜积液的不同类型。理赔分析一、事实及证据分析。从本案资料来看,首先可以认定的事实为:(一)投保单为投保人签名,健康告知栏等填写均无异常。(二)被保险人因交通性鞘膜积液住院,出险人为被保险人,出险真实,出险时间在保险期间内。因此,本案争论的焦点是:交通性鞘膜积液是否为先天性疾病?二、医学分析。本案中,被保险人所患疾病交通性鞘膜积液容易与睾丸鞘膜积液相混淆。《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手术表中项目410为睾丸鞘膜积液翻转手术(410),如果对相关医学知识不是很了解,被保险人所患疾病交通性鞘膜积液很可能被认定为睾丸鞘膜积液,并按睾丸鞘膜积液翻转手术赔付此案。实际上,上述两种疾病是属于鞘膜积液的不同类型。鞘膜积液:鞘膜囊内积聚的液体超过正常量而形成囊肿者,称为鞘膜积液。胎儿早期睾丸在腹膜后,7耀9个月时睾丸经腹股沟管下降入阴囊,在此过程中附着于睾丸的腹膜也随之下降而形成腹膜鞘突。出生后从内环至睾丸上方整段精索部分的鞘突逐渐萎缩闭合而成纤维索,睾丸部分的鞘突形成囊状的睾丸固有鞘膜。正常时鞘膜内仅有少量浆液,当鞘膜的分泌和吸收功能失去平衡,如分泌过多或吸收过少,都可以引起鞘膜积液。鞘突在不同部位闭合不全,又可形成各种类型的鞘膜积液(图1-1)。类型:一、睾丸鞘膜积液:鞘状突闭合正常,但睾丸鞘膜腔内液体增多,致使阴囊内有球形或梨形包块,并逐渐增大。由于睾丸附睾被包裹,故临床体检时睾丸下降不全。此病也可伴发睾丸下降不全。这种类型临床上最多见,有时积液很多,形成巨大鞘膜积液。二、睾丸精索鞘膜积液:婴儿多见,一年内多数患儿可自愈。是由于鞘状突仅在内环处闭合,精索处未闭合,并与睾丸鞘膜腔相通。理赔分析一、事实及证据分析。从本案资料来看,首先可以认定的事实为:(一)投保单为投保人签名,健康告知栏等填写均无异常。(二)被保险人因交通性鞘膜积液住院,出险人为被保险人,出险真实,出险时间在保险期间内。因此,本案争论的焦点是:交通性鞘膜积液是
本文标题:保险法自测题参考答案2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71248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