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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号联锁管理(试验)人员考试复习资料一、技规有关联锁管理要求1.第66条: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同方向相邻两架指示列车运行的信号机(预告、遮断、复示信号机除外)间的距离小于制动距离时,按下列方式处理:(1)在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的区段,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400m时,前架信号机的显示,必须完全重复后架信号机的显示;当两架信号机间的距离在400m及其以上,但小于800m时,后架信号在关闭状态时,则前架信号机不准开放。(2)在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km/h的区段,两架有联系的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列车规定速度级差的制动距离时,应采取必要的降级或重复显示措施。2.第78条:站内正线及到发线上的道岔,均须与有关信号机联锁。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须与有关信号机或闭塞设备联锁。各种联锁设备(驼峰除外)应满足下列条件:(1)当进路上的有关道岔开通位置不对或敌对信号机未关闭时,该信号机不能开放;信号机开放后,该进路上的有关道岔不能扳动,其敌对信号机不能开放。(2)正线上的出站信号机未开放时,进站信号机不能开放通过信2号;主体信号机未开放时,预告信号机不能开放。(*)(3)装有转换锁闭器,电动、电空、电液转辙机的道岔,当第一连接杆处(分动外锁闭道岔为锁闭杆处)的尖轨与基本轨间、心轨与翼轨间有4mm及其以上水平间隙时,不能锁闭或开放信号机;如联锁道岔采用牵纵拐肘,达不到上述标准时,应逐步改造。(4)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未开通正线时,两端站不能开放有关信号机。设在辅助所的闭塞设备与有关站闭塞设备应联锁。3.第79条:集中联锁设备应保证:当进路建立后,该进路上的道岔不可能转换;当道岔区段有车占用时,该区段的道岔不可能转换;列车进路向占用线路上开通时,有关信号机不可能开放(引导信号除外);能监督是否挤岔,并于挤岔的同时,使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自动关闭。被挤道岔未恢复前,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集中联锁设备,在控制台(或操纵、表示分列式的表示盘及监视器)上应能监督线路与道岔区段是否占用,进路开通及锁闭,复示有关信号机的显示。4.电务维修人员发现信号、通信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并积极设法修复;如不能立即修复时,应停止使用,同时报告工长、领工员或电务段调度,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二、维规有关联锁管理要求(*)1.第2.5.2条:信号设备的各种联锁电路均必须符合“故障-安全”3的原则。各种监测、遥信、报警电路均必须与联锁电路安全隔离,不得影响设备正常使用。2.第2.5.4条:电务段每年应根据联锁图表,对管内各站联锁关系进行一次检查核对。集中联锁设备按信号联锁电路检查表的要求进行,实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无权处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新建、扩建、大修、中修及局部改造后,信号设备的联锁关系必须进行彻底检查,设备图纸与实物相符,联锁试验正确后方准交付使用。未经铁路局批准,不得在信号设备上添加其他设备。3.第2.5.5条:在信号设备上进行试验或采用革新项目,变更联锁图表、电路图、信号显示方式以及器材规格按下列规定办理:(1)由于器材规格变更降低强度或性能,变更信号显示方式,改变部颁定型或标准设计时,须经铁道部批准。(2)变更集中联锁、调度集中、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和驼峰设备的联锁关系及电路图,由铁路局批准。(3)变更非集中联锁以及其他设备联锁关系及电路图,由铁路分局(路局)批准,报铁路局备案。(4)变更接点组(不改变联锁条件)、配线图由电务段批准。(5)新电路、新设备、新器材经过试验,实践证明确实可靠,能保证安全时,经铁道部或铁路局鉴定或技术审查后,由研制单位提供维修使用办法和技术文件,方可使用。4三、联锁管理办法及联锁电路试验说明的有关内容(一)、通则1.信号联锁是信号技术管理的重要内容,贯穿于信号大修、中修、维修及基建、更新改造工作的全过程之中。电务段各级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联锁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联锁纪律,杜绝违章封连电气接点等破坏联锁关系的行为。2.信号联锁设备必须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信号设计规范》以及铁路有关行车标准的要求。3.信号联锁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日常联锁管理、工程验交联锁管理、联锁关系(电路)变更以及科研项目试验的联锁管理。(二)、联锁试验1.联锁关系检查试验分为施工联锁试验、年度联锁关系检查试验和日常维修联锁试验。2.电务段负责的联锁试验,试验方案由段联锁主任制定,经技术部门集体讨论,主管副段长审批后实施;车间负责的联锁试验,试验方案由车间联锁主管工程师制定,报信号技术科分管工程师审核,经段联锁主任审批后实施。3.年度联锁关系检查试验和日常维修联锁试验必须在天窗内进行,同时影响上、下行正线的联锁试验,必须在垂直天窗内进行。4.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无权处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危及行车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一)新建、改建及大修工程51.凡涉及信号联锁电路的工程设计,必须以部、局颁发的定型图、标准图、通用图为依据,必须贯彻“有证设计”和按图施工的原则。2.设备开通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对联锁电路进行导通试验,达到设备与图纸相符,确认联锁关系无误后,方可交电务段复查试验;电务段收到施工单位交付的联锁试验记录、图纸,组织人员进行复查试验和图纸审核,在复查试验、图纸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施工单位予以修订、更正,以保证联锁关系、图纸资料的准确性。3.联锁试验的主要依据是联锁图表。电务段在联锁试验前应核对联锁图表有无错漏,以保证联锁试验的完整。4.联锁试验的内容包括本《细则》附件1中第一至第十项的全部内容。5.联锁试验一般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模拟联锁试验阶段,即在室内模拟室外轨道电路、道岔、信号机等设备和各种联系电路条件进行试验;第二阶段为现场联挂实际设备进行联锁试验及联系电路额核查试验。计算机联锁车站,在新联锁软件上到前必须进行全面的仿真试验(含列控、CTC软件)。6.在仿真试验、模拟联锁试验中,如发现联锁基本条件有错漏时,电务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做好记录。在联锁错误未解决之前,一般不继续进行试验。7.模拟联锁试验结束以后,在与室外轨道电路、道岔、信号机等设备联接时,必须进行室内外设备一致性的核对试验。8.计算机联锁车站需要进行微机设备采集、驱动对位试验、各种功能试验、6设备间接口试验,其中包括列控、CTC等信息设备。9.施工中,施工部门的试验不得代替设备管理单位部门的试验;施工人员的导通试验不得代替联锁管理人员的开通试验。10.所有试验均应填写联锁试验记录(具体联锁试验记录表格见附件1),其原始记录表格及资料应保存一个大修周期或至电路制式变更,新设备启用时止。11.联锁试验相关要求:⑴电务段联锁试验人员依据联锁管理原则和有关规章,认为联锁关系、绝缘设置、电气特性、建筑限界有问题,不能保证设备开通的安全时,有权提出变更或取消开通封锁计划。⑵设备开通前,必须经设备管理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联锁关系正确无误并分别签字后,方可开通启用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联锁试验未完成的情况下,盲目强行开通使用。⑶新设备开通24小时内,信号维修人员必须密切注意设备运行情况,联锁关系有无异常,并做好记录。24小时内联锁正确,设备运行正常,电务段方可接管维修。⑷模拟试验完毕至设备开通启用期间,电务段与施工单位协同加强继电器室管理,任何一方人员不得单独进入作业。(二)中修及站场局部改造、单项设备整治、日常维修作业(含故障修复后联锁试验)联锁试验71.信号设备中修及站场局部改造、单项设备整治、日常维修作业后,应根据施工所涉及设备的有关部分进行联锁试验,并填写试验记录。2.计算机联锁车站的站场局部改造,必须对修改后的软件进行全面仿真联锁试验,并根据设计单位出具书面的现场联锁试验范围及项目,进行现场联挂试验。3.计算机联锁软件修改,有关联锁软件厂家除提供软件修改申请以外,还须提供软件测试合格报告、发布报告等资料,并由相关人员签认。4.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接、发列车。既有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新接入道岔或移设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进、出站信号机,使道岔实际位置和状态得到实时检查。5.信号设备中修及站场局部改造、单项设备整治的联锁试验原始记录表格及资料应保存一个大修周期;日常维修作业中涉及改动电缆及配线的作业,试验资料应保存一个大修周期;更换单项设备的主要部件,应保存一个中修周期。6.设备发生故障修复后,应根据所涉及设备的有关部分按信号设备故障修复后联锁试验管理办法进行联锁试验,试验联锁关系正确后,才能开通设备使用,试验资料按规定要求上报、保存。(三)运用中的信号设备年度联锁试验1.信号联锁电路试验:道岔位置不对不能开放信号、道岔失去表示关闭信号、区段占用不能开放信号、区段有车关闭信号、带动道岔、防护道岔、超限8绝缘条件、特殊手段关闭信号、敌对信号、敌对照查、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6‰下坡道、到发线出岔、站(场)间联系电路、道口通知电路、改变运行方向电路。2.道岔试验:位置核对、断表示试验(每台转辙机定、反位各断一次,含道岔密贴检查器、脱轨器)、单独锁闭、区段锁闭、进路锁闭、引导总锁闭。3.轨道电路试验:区段核对、分路残压、极性交叉检查、绝缘节距警冲标距离测试(联锁试验表格中填写具体的测试数据,不得以“√”代替)。4.移频设备试验:站内电码化低频、移频频率测试核对;区间设备低频、移频频率测试核对。5.信号机试验:灯光转移检查,灯光转移分本架灯光转移和信号机间灯光转移。6.计算机联锁设备试验:计算机倒机试验;计算机对位检查试验。6.电码化发码试验;移频自动闭塞低频、移频频率及残压测试;改变运行方向电路试验;自动站间闭塞电路试验。7.向使用部门进行访问,对使用部门提出的问题进行重点试验。对试验中发现的信号联锁问题及处理结果汇总记录在对策表中(附件3)。年度联锁试验的原始记录表格及资料应保存两年。(三)、发现联锁失效、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应立即停用使用,并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条文规定执行。(四).联锁关系的修改和审批91.无设计权限的单位或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不得随意变更信号设备的联锁关系或涂改联锁图表、电气接线图及变更信号显示方式。没有批准手续的信号、联锁、闭塞设备不准使用。2.在使用和维修中发现部批准的定型电路(包括设计院发的通用图)存在联锁问题,工区应立即汇报车间,由车间上报电务段,段组织核实后,填写《信号联锁关系修改申请表》(见附件4),将存在问题报路局,路局批准后,由段组织进行修改,并填写《信号联锁关系修改处理结果反馈表》(见附件5),上报处理结果。3.在使用和维修中发现属设计和施工遗留的联锁问题,工区、车间应立即汇报电务段,段组织核实后,向设计单位发函,并报路局,将问题反映清楚,填写《信号联锁关系修改申请表》(见附件4)。电路修改一般应得到设计单位的复函方准进行修改;如确定是设计错误,又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登记停用,并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4.凡使用单位或电务人员提出需要修改信号联锁电路时,按铁道部《信号维护规则》的有关条文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5.联锁关系修改后的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审批部门(见附件5)。6.在信号设备上进行试验或采用革新项目,变更联锁图表、电路图、信号显示方式或器材规格,必须按铁道部《信号维护规则》业务管理部分有关条文规定执行。7.各种监测、遥信、报警电路、提供其他部门使用的条件等,均必须与联10锁电路安全隔离,必须符合信号联锁电路故障—安全的原则。未经铁路局批准,不得借用任何联锁条件。(五)、联锁管理工作1.电务段三级联锁管理网络按有关规定正常运作,各级联锁管理人员应熟悉管内联锁设备情况,对运用中发现的联锁电路问题,按照批准权限及时处理。2.对有关违反联锁管理规定的要求,联锁管理人员有权抵制,不予执行。3.段技术部门、车间、工区应按站建立详细的联锁档案。内容包括联锁图表、联锁试验记录、联锁修改申请及批复等有关技术资料,内容应齐全、完整,各级联锁档案资料目录见附件8。4.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
本文标题:信号联锁管理(试验)人员考试复习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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