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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论文论文题目:信息公开在官员问责中的价值分析主考学校:武汉大学专业:行政管理准考证号:学生姓名:指导教师:工作单位:二○一四年三月郑重声明本人呈交的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数据、图片资料真实可靠。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本论文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培养单位。本人签名:日期:摘要政府信息公开在我国具有重要意义,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需要引进问责机制,信息公开在官员问责中有着巨大的价值。如何推动信息公开在官员问责中价值作用发挥,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或热点问题。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过度期,社会矛盾或社会纠纷层出不穷,同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以及对自身权益的关注,人们对政府的工作、职能、方式以及服务内容等有了更高的期望,人们希望能够较多地掌握政府工作动态信息,实现对政府工作权力或职能的监督。本文立于信息公开在官员问责中的巨大价值,认为完善官员问责机制,离不开信息公开作用发挥。本文在章节安排方面,第一章是官员问责中信息公开概述;第二章是我国官员问责中信息公开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是完善我国官员问责中信息公开的对策;最后是结束语。关键词:信息公开;官员问责;责任政府;价值分析目录引言.............................................................1一、官员问责中信息公开概述......................................1(一)官员问责的涵义.............................................1(二)信息公开对官员问责的意义...................................2二、我国官员问责中信息公开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一)我国官员问责中信息公开的现状...............................21、官员问责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得到加强......................32、官员问责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完善..............................33、官员问责信息公开力度不断加大..............................3(二)我国官员问责中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41、权责不清是实施官员问责公开的主要障碍......................42、问责主体单一,问责范围狭窄,有损问责公正性..................43、问责程序不健全,影响公开作用的发挥.........................44、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缺失,信息公开流于形式...................5三、完善我国官员问责中信息公开的对策..........................5(一)国外的考察与借鉴...........................................5(二)我国的对策.................................................61、注重顶层设计,完善官员问责信息公开制度....................62、注重考核评价,避免官员问责信息公开流于形式................73、创新机制体系,建立健全官员信息公开责任体系................84、加大对官员问责信息公开违法责任追究力度....................8结论................................................................8参考文献..........................................................101引言当前,随着政府工作职能的转变以及人们对政府怀着更高的期盼,信息公开的作用和价值逐渐被人们所认同。现代政府是责任政府,是对公共利益负责任的。政府官员作为一切政府工作的核心和目的,随着民主化进程地不断推进,只有加强对官员问责管理,将官员与群众面对面,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才能避免官员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信息公开在官员问责中有着潜在的巨大价值,信息公开犹如一把利剑,一方面通过不断规范和约束政府官员行为,将他们的不作为行为公之与众,促进他们为人们服务,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另一方面,信息公开有助于实现社会监督政府。一、官员问责中信息公开概述(一)官员问责的涵义我国最早是从香港引入问责制这个词语的。为了解决公务员尤其是高层公务员负有政策决策任务但不承担政治和道义责任的问题,香港特区政府于2002年实行“高官问责制”,问责制也就是从此时步入人们的视野。但是问责制真正引起人们的关注是从2003年我国应对SARS危机开始的。由于一些官员的失职和不作为,SARS在我国迅速传播,人们纷纷要求追究相关官员的责任,政府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处理了失职官员1000多名,其中原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和原北京市市长孟学农两位部级官员也因为自己的过失而被查处。随后,人们不断要求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政府官员问责制,加快推进问责机制的制度化。在西方国家并没有问责制的说法,但是经过长时期的社会政治变革,西方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有各自特色的承担政治责任和道德的惯例与制度。本文认为政府官员问责制在我国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由选举产生或政治任命的,应该为自己的言行及职责、义务的履行承担政治与道德责任的政府官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2(二)信息公开对官员问责的意义信息公开对我国深化政府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打造服务型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政府改革和努力的重要方向。官员问责是转变政府服务职能的必要组成部分,如何转变职能,服务社会,造福社会,必须完善对官员问责机制的研究。对于官员问责来说,信息公开恰似一面镜子,使官员问责面临的制约问题逐渐突显出来。这种意义或作用主要体现在:1、实现公民自身的知情权。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公民对政府相关信息的了解和掌握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这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官员问责作为服务型政府改革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官员问责对服务职能、服务状态、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进行充分掌握和了解,有助于公民对自身知情权的掌握。单个的公民是社会相对弱势一方,无法主动掌握官员问责方面的信息。因此,官员问责公开在实现公民知情权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有助于树立良好形象,挽回政府形象。官员问责敢于主动公开危机信息,主动借助媒体、及时、真实、准确地公开事实真相,让媒体在传播事实基础上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和报道。不仅有助于对事件或问题的解决,也有助于政府公信力的提升。官员问责作为社会中的重大问题,你行为和言行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官员问责公开将信息或传言来龙去脉等主动告诉公众,这是消除传言最好的方式。3、制约权力和腐败行为的产生。官员问责信息公开有助于帮助实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治理权力滥用和腐败提供相应地预防机制。“公开阳光”是强有力的“消毒剂”,官员问责信息公开使整个问责过程透明公开,问责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将完全透明,使权力运行从隐蔽到透明,断绝了权钱交易的链条,甚至切断利益共谋渠道。二、我国官员问责中信息公开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官员问责中信息公开的现状我国自2007年政府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来,我国官员问责信息公开迈开了较大的步伐,取得的成效明显,对于促进我国官员问责信息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1、官员问责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得到加强为推进官员问责公开、公正进行。2011年,北京市实施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对问题官员的管理发挥了极大地作用。比如问责内容、形式等方面,都能形成“能上能下”的渠道,信息公开逐步步入规范化道路。部分地方政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立了问责官员信息公开处。为了进一步加大对问责官员整治力度,充分发挥好政府网站在问责官员信息公开中的重要平台作用。为了实现信息发布的权威性,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创新管理办法,官员问责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初步完善。2、官员问责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完善制度是防范官员问责信息公开的依据和凭借,官员问责过程中信息公开力度不断加大,源于制度体系的完善。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标志着“透明政府”专门法规出现,使我国各级政府迈向信息公开时代。《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中涉及到政府滥用职权或不作为行为的处罚,如何实现这两项制度的衔接,成为不少专家或学者关注的话题。当前相关部门正在探讨问责制度与国家公务员制度、行政监察制度等衔接或配合,从制度体系的完善方面加大力度,形成全程监管或全方位的责任追究机制。3、官员问责信息公开力度不断加大把决策信息公开列入官员问责使政府行为更“阳光”。近些年来,政府经历了从信息不公开到公开,各级政府官员无论是从观念还是行动上,都有了一个逐步转变的过程。虽然进度缓慢,但作为提升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知情权等方面,这是新一届中央政府推进民主政治以及建设“诚信政府”的关键举措。我国在官员问责过程中不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如2015年,蔡甸区区长彭巧娣现场吃掉被污染的橘子,这种通过直言不讳、一针见血的现场追问或打分,使官员与责任直面观众,这种“电视问政”不仅起到“放大效应”作用,更有利于将问的解决或工作的开展。督促官员不断改进服务水平,提升为民服务能力。4(二)我国官员问责中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1、权责不清是实施官员问责公开的主要障碍由于机构我国政府深化体制改革尚未充分完成,我国各级政府与党委间、各级政府间以及政府职能部门间职责分工不是十分明显,权限范围不清,在出现问题发生责任追究时,相关部门会出现推诿、“踢皮球”现象。这种现象不利于官员问责过程中的全公开。官员问责信息公开是建立在完全充分的规范化管理基础上,没有明确的责任划分、权利制约以及岗位分工,官员问责信息公开不利于政府部门整体效用的提升和完善。2、问责主体单一,问责范围狭窄,有损问责公正性当前,我国官员问责范围主要是行政机关或党委为主,问责主体比较单一,问责过程中只注重重要领导人的问责是问责机制一大缺陷。完善官员问责信息公开应当扩大范围,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前者行政机关内部的问责,问责主体包括行政监察机关以及公务员管理机关;后者主要来自行政机构外部的其它主体的问责,问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公众、社会、媒体以及非政府组织、民间组织等。当前,由于法律体系不健全,再加上官员问责过程不透明,现行官员问责主要在行政系统以及党政系统内部进行,范围较小,相对封闭。这种条件下的封闭性导致外界力量不容易介入,不使降低了官员问责信息公开力度,就连人大和司法机构的监督在该过程中的作用也相对较小。异体问责缺失使问责变样的风险极大程度上的增加,因为问责或被问责的对象都是国家公职人员,整个过程相对封闭。原来就较为宽泛的问责过程也具备了较大的随意性。因此,要实现真正的问责,就必须打开“天窗”,引入社会监督、司法监督以及舆论监督,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相结合,形成全方位、立体化问责体系。3、问责程序不健全,影响公开作用的发挥受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影响,人们往往看重的是问责的结果,对问责的程序并没能给予足够的重视。虽然近年来,中国官员问责愈加规范化和制度化,有关官员问责的实体立法层出不穷,但却鲜有与之配套的程序立法出现。在具体的问责事件中,社会舆论的目光通常也只投向从快从重处理相关的责任人,以显示相5关责任机关对相应事件的重视,而忽视了程序的正当性。对问责程序不透明带来的责任追究弹性较大,存在畸轻畸重、责罚不相适应等一系列问题漠不关心。曾有媒体评论说,对官员的问责,许多时候往往受到“情绪化
本文标题:信息公开在官员问责中的价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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