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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首席仲裁员、仲裁员:我受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指派,并接受申请人马兴武委托,作为马兴武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庭审,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工伤事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无异议,不针对此发表意见。二、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申请人于1998年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申请人申请人仲裁前,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四个月工资未发,且没有按时为申请人交纳养老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可以要求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工资,申请人现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已满26年,解除劳动合同后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6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因为张占朝的月工次为3000元,所以应当支付78000元。三、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河南省工伤何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五十六个月,六级四十六个月,七级三十六个月,八级二十六个月,九级十六个月,十级六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解除劳动关系后,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2个月,一次性伤残业补助金为36个月,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此张占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为42670元/年÷12月X36月=128010元,一次性伤残业补助金为42670+12801=55471元(42670元/年÷12月X12月=42670元,42670X30%=12801元)。四、被申请人欠发申请人两个月工资在庭审中被申请人已认可,应当支付。以上意见望仲裁庭采纳。委托代理人:毛根峰
本文标题:妇幼保健宣传资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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