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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讲信托投资公司业务模式创新同学们,上周去香港访问,请法学院郭雳老师给大家做了一个讲座,不知道大家是否有些收获。十几年前,我和他一起读书的时候,就曾经预言,他可能是法学院未来最有影响的法学家,现在,这个预言正在慢慢变成现实。我请他做讲座的目的,是想给大家提供另外一个视角,来观察理解信托的本质。这次去香港,拜会了李嘉诚先生、郭鹤年先生、李兆基先生等企业家,和他们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也有很多思想上的收获。我注意到,香港很多上流社会的人士,生活哲学其实非常简单,就是做生意,赚很多钱,生很多孩子,然后把生意做得更大,继续赚更多的钱。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也不断地回馈社会,做很多慈善事业,包括使用信托。这使我意识到,我们是应该有一个远大的目标,有一个远大的理想,但是,实实在在地劳动、赚钱、养家,可能是更重要的生活目标。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在追求有意义有价值的生活,但是,对于社会的发展来说,也许,最朴实的生活才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力量。比如,你开一家餐馆,有多少价值和意义呢?但你把它开成遍及全世界的连锁店,就可能出现不一样的价值和意义。陈国钜先生给我讲了一句话,我觉得特别受震动,他说,我们应该鼓励创业而不是就业。因为就业,你会多占据一个工作岗位,但是,创业,你不但节省了一个工作岗位,而且还创造了许多新的工作岗位。我觉得我们当下的社会,有太多的人想去当官,想去占据什么核心的岗位,但是,很少有人想去创造性地去创造财富,但社会进步的原动力,可能就在这个创造性的过程之中。在前面的课程中,我们已经分析了我国信托投资公司业务模式的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从根本上说,以“金融百货公司”为主要特征的全能型业务模式是导致信托投资公司始终无法走出“治乱循环”的根本诱因。多元化的业务模式和专业化的业务模式之间的选择,已经成为摆在中国信托投资公司面前的现实选择。这一讲我们研究我国信托投资公司业务模式的创新问题。我们认为,信托投资公司必须选择专业化的业务模式,围绕信托业的本质开展业务,从而在金融业的整体格局中凭借业绩赢得自己的地位。2我们首先澄清几个认识上的重要问题。“一法两规”陆续颁行以来,中国信托业在曲折艰难中不断发展,第五次整顿的成效日益凸显。但与此同时,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和金融发展的不断深化,信托业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也呈现出更加复杂的局面。当前,围绕着信托业发展,特别是信托投资公司业务模式发展问题,理论界的争论十分激烈,有几个重要问题迫切需要得到澄清。第一、信托业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在信托业恢复重建20多年后重新提出这一问题,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一个荒谬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业连是否存在都要产生疑问的话,那就根本谈不上生存、发展乃至成为金融业支柱之一的问题。但事实上,这20多年里,无论在信托业内部,还是在信托业外部,这样的困惑不绝于耳:信托业到底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持否定意见的人认为,现阶段信托业没有单独存在的必要,理由有三:第一、中国本来就是一个没有信托传统的国家,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在大陆法系国家实行需要具备一系列的基础条件,现阶段中国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这正是长期以来信托业在中国屡屡“搁浅”的原因。再加上目前中国社会诚信基础薄弱,信任危机普遍,导致信托制度难以在中国真正推行;第二、长期以来,信托投资公司并没有从事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业务。虽然名义上被称为“金融百货公司”,但实际上,除了没有做信托业务以外,什么金融业务都做了。既然如此,那就没有必要在现有金融结构中增加信托的部分;第三、经过第五次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在从事信托本业方面有了很大进步。但与此同时,“委托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有了巨大发展。实践证明,这些机构在开展专业化的“委托理财”方面并不逊于信托投资公司,甚至由于自身的优势,做得比信托投资公司还要好。因此,信托业务以及带有信托色彩的业务可以交给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没有必要单独辟给信托投资公司。上述三点理由在逻辑上呈递进关系。持肯定意见的人认为,无论现阶段信托业面临的困难有多大,信托业都有存在的必要,并且要在此基础上大力发展。理由同样有三:第一、信托业存在与否3关系到几十家信托投资公司、上千亿资产的前途命运,关系到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康发展;第二、信托业由于其极具弹性的制度设计,是金融业中唯一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机构,在金融体系中的独特作用不可或缺;第三、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对金融服务的多样性、适应性和创新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必须通过信托业得到实现。尽管目前信托投资公司发展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但这些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需要用发展的办法,在发展中解决。无疑,上述观点都揭示了问题的某些方面。我们认为,现阶段中国决不能取消信托业,反对信托业存在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一、同样是缺乏信托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日本信托业却在继承英美法系国家信托业的经验基础上,成功进行了创造性转化,为中国发展信托业提供了极好的借鉴。这说明,在大陆法系国家移植信托是完全可行的;第二、传统信托投资公司的确没有开展真正的信托业务,但是,第五次整顿之后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却在经营信托主业轨道上有了长足的进步。实践证明,信托投资公司有能力做好信托主业,关键是能否根据自己的比较优势,正确选择信托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定位;第三、现阶段“委托理财”市场的混乱有其阶段性和偶然性,不能认为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委托理财”是高度专业化和科技含量很高的业务,专业化的信托机构应该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第二、“金融百货公司”是否是一种美誉?长期以来,信托投资公司被誉为是“金融百货公司”。早在1984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支持技术改造信贷信托会议,认为“信托业务是金融的轻骑兵,也是金融百货公司,更侧重于金融市场调节。”这是中国人民银行首次明确信托业“金融百货公司”的定位,确认了信托投资公司的混业经营模式。此后的20多年中,信托投资公司基本上按照“金融百货公司”的要求,建立起无所不包的全能型经营模式。现在看来,这个定位可能是错误的,“金融百货公司”并非是一种美誉。诚然,信托业由于其经营范围的广泛性,产品种类的多样性,经营手段的灵活性和服务功能的独特性,可以针对不同种类的市场需求和服务对象,通过信托品种的创新设计、组合运用,对信托财产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全方位满足各类市场需求,具有极明显的综合优势,但是,这种综合优势是信托制度所规定的信托业务的本质特征,信托目的的广泛性、信托品种的广泛性和信托财产运用方式的广泛性不能与信托4业务的广泛性、信托业经营范围的广泛性混为一谈。作为信托投资公司,应该从事也只能从事信托本业,按照“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去开展业务经营。第三、目前“委托理财”市场是否是混乱和无序的?“委托理财”市场正在形成多元化竞争的格局,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已经全部参与到这一市场的竞争之中。目前商业银行开展的业务,主要有委托贷款(特别是多方委托贷款)、个人理财计划、外汇结构性存款,以及各商业银行客户理财室推出的带有代理与理财双重性质的业务,如定期定额购买基金、账户管理等;证券公司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有一对一的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多对一的集合理财业务;基金管理公司除推出各种公募基金外,已有一些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社保基金的财产管理机构,从事一对一的资产管理,一些基金公司也被允许作为企业年金的财产管理者。同时这些基金管理公司还在积极争取从事私募型的资产管理业务;随着保费收入的迅速增长,保险业的综合经营和理财业务是国际保险的发展趋势。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已推出的各种投资联结险、分红险等产品,也在争夺财产管理市场份额。一些保险集团甚至自己成立财产管理公司专门从事保险资金的投资理财业务;信托投资公司目前除了从事极少量的公益信托外,绝大多数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大量交叉。如何评价这一竞争性的市场格局?一种观点认为,这一市场格局是合理的。理由有三:第一、财产管理业务是金融市场上金融机构为资金供给者提供的专业增值理财业务。随着国民经济实力的提高,其需求将日益增强。各金融机构围绕这一领域开展竞争是金融发展和金融深化的必然;第二、各金融机构开展“委托理财”业务都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换言之,都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进行的,没有违法违规;第三、金融市场的发展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不应该通过行政命令予以干涉或改变。与此对应,另一种观点认为,这一市场格局是混乱和无序的。理由同样有三:第一、根据信托的定义,目前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均是信托业务,都应该纳入《信托法》约束的范围内,“委托理财”的政出多门必须结束;第二、围绕财产管理市场的法律法规本身呈现出混乱和相互抵触的问题,法律依据模糊不清;第三、产品同质化倾向严重,防范金融风险的难度加大。我们认为,“委托理财”市场的竞争是金融业整体市场竞争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提升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实力,增加消费5者的选择和福利。但是,这一市场的竞争必须在有序的条件下进行。首先,必须从法律法规上明确财产管理市场的法理依据,统一各相关法律法规对财产管理市场的规范;其次,加强各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对财产管理市场实行统一监管;第三、一个良好有序的市场竞争格局应当以平等为基础。但是,由于信托投资公司历史上的原因,现在让他们直接参与这个竞争是不公平的。各金融机构并非站在一个起跑线上,竞争实力悬殊,最终将会出现信托业全行业覆亡的危险,不利于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依靠市场,由市场去进行选择,而市场的选择往往是最好的。但另一方面,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这个市场的竞争,同时,通过为信托投资公司划拨业务范围的方式,增强信托投资公司的竞争实力,提高财产管理市场的竞争有效性。第四、信托业是否只有等到金融混业时才能实现发展?金融混业已经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而且,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看,信托业在金融混业的格局下有了更大的发展。因此,有人认为,在我国目前金融分业的格局下,信托业由于市场狭窄,业务较少或者业务经营手段单一,不可能有大的发展。信托业真正发展的黄金时期只有等到我国实现金融混业经营的时候才能实现。反对的人认为,尽管在金融分业的情况下,信托业的确面临很多困难,但从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史来看,都曾经历过混业经营——分业经营——混业经营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信托业的发展并没有受到制约和限制。特别是,日本实行的是严格的金融分业制度,信托业却得到了巨大发展。因此,不能因为实行了金融分业制度,就一定说明信托业无所作为。我们认为,金融分业制度是我国金融发展的必经阶段,最终会走到金融混业制度。但在这个过程中,信托业与其等而死,不如起而生,在发展中不断壮大自身实力,才能在未来金融混业格局中占据自己的一席之地。在现阶段,一方面,信托投资公司要努力做好自己的信托本业,增强企业和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探索在适当的时机允许信托投资公司兼营部分与信托业务有关的银行业务,实现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战略合作。判断信托业兼营、专营是否优劣的标准有三:第一、是否有利于拓展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空间,降低经营成本;第二、是否有利于充分发挥信托的职能,使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得到稳6定的发展,使之成为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支柱;第三、是否有利于防范和降低风险。根据这三条标准,我们认为,可以借鉴美国和日本的模式,在适当时机允许信托投资公司兼营银行业务,形成信托投资公司以专业分工原则主要经营信托业务,在信托业务为主的基础上兼营部分与信托业务相关的银行业务的银信合作模式。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这种银信合作模式必须符合两点要求:一是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严格分离,包括内部经营机构设置、业务人员、业务管理等的严格分离,以确保风险隔离机制的长效存在;二是以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的分工标准和配合依据,将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各自的业务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加以规范,不得相互混淆。我们下面分析一下我国金融结构中信托投资公司定位问题。美国经济学家戈德史密斯最早对金融结构问题展开系
本文标题:信托与租赁第十三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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