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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检修作业停送电管理规定(暂行)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各单位设备检修作业中的停、送电工作,有效防止因停、送电不规范造成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设备安全检修,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以及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井下及地面区域所有设备检修作业中的停、送电工作。第二节一般规定第三条设备检修作业联系停、送电应由专人负责,其他任何人不得参与。严禁采取电话通知(电力调度令除外)、约时、捎信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联系停、送电。第四条电气设备操作和监护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熟悉工作现场、设备性能、操作方法以及设备负荷情况。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第五条设备检修作业停、送电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和停、送电联系单制度。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停、送电操作,应填用倒闸操作票。第六条各类停、送电票证的内容格式,如国家、行业标准或公司规章制度有明确要求的,按标准或制度执行。无明确要求的,可参考本规定附件,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合理修订,并经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确定。第七条由检修人员自行执行的设备检修停送电操作,应实行双牌制。即设备停电后,应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和“检修”标示牌。检修作业区队(车间)检修工作负责人使用的“检修”牌和电工使用的“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应标注使用人单位和姓名(或号码),做到专人专牌、专牌专用。第八条严禁不按规定履行停、送电手续,借用他人停电时间进行设备检修施工。两个及以上的不同检修作业,需要在同一时段对相同设备、线路进行停、送电的,必须各自办理停送电票证,分别履行停、送电手续和安全措施。必要时,可安排一名总负责人,负责停、送电的协调工作。检修项目结束,送电操作人应在确认所有检修项目的工作票(工作单)办理终结,收到所有“送电联系单”,所有“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检修”标示牌均已摘掉后方可送电。第九条如检修作业需跨班次的,交接班时,交班和接班电工应对现场停、送电的所有安全措施进行交接,共同签字确认后,摘牌和送电可由接班电工进行。第十条电气设备检修,必须有效切断有可能送电(包括反送电)到检修设备的所有上级电源,不应在只经断路器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且严格执行停、送电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第十一条电气设备检修停电必须装设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接地线(或接地刀闸)应在检修电气设备所停上级电源开关的负荷侧或电气设备检修地点的电源侧装设,接地必须可靠,并在相应位置悬挂“已接地”牌。接地线装设前应停电、验电和放电,装设接地线的位置应和验电、放电的位置应一致。接地线的装设和拆除由停、送电操作人员进行。第十二条设备检修结束,检修人员对现场进行清扫整理,所有人员均撤离检修设备,检修负责人对现场详细检查、安全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方可履行送电或恢复试车程序。第十三条煤矿井下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第十四条发、供电及煤化工等特殊设备检修,应执行相关行业规程,办理工作票证及相关停送电手续后,方可进行检修作业。第十五条无人值守变配电所(或配电点)停电作业,推广应用开关停电上锁的安全措施。新购置开关设备应设闭锁、上锁功能。第十六条设备临时检修、零星工程,除按公司有关规定开具工作任务书或派工单外,需要停、送电时还应执行本规定要求。第十七条供电系统事故紧急抢险工作按事故应急处理方案进行。第三节电气检修(含电缆、电线)停、送电规定第十八条如停电范围只涉及检修设备所属区队(车间)时,工作票(单)由签发人签发后即可执行。第十九条如停电范围影响其他区队(车间)时,应先办理“设备检修停电申请表”(内容格式可参考附件1),批准后再办理“工作票(单)”等票证。停电申请批准原则上履行以下程序:1.检修区队(车间)根据检修任务,填写“设备检修停电申请表”中的停电地点及开关名称编号、计划停电起止时间、停电原因(检修工作任务)、停电影响范围,并由检修工作负责人和检修区队(车间)负责人签字。2.停电影响区队(车间)对停电是否影响本单位安全生产,停电条件是否具备等,进行审查把关见,并签署意见和签字。3.机电科负责对停电是否具备条件,停电影响范围是否正确进行审查把关,并签署意见和签字。4.通风科负责对停电是否影响通风,及影响地点是否正确,是否具备停电条件进行审查把关,并签署意见和签字。5.监测中心负责对停电是否影响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影响地点是否正确,是否具备停电条件进行审查把关,并签署意见和签字。6.调度室负责根据生产安排情况对停电时间是否与矿井生产的安排相统一进行审查把关,并签署意见和签字。7.矿分管领导(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对是否批准停电进行最终把关,并签署意见和签字。第二十条电气设备检修需要高压设备(6kV及以上)全部停电、部分停电或做安全措施的,以及需在变配电所(或专用配电点)内停、送电的,填用电气第一种工作票。停送电应履行以下程序:1.“工作票”须经单位批准的有资质的工作票签发人签发。2.停电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将“工作票”送到变配电所(或专用配电点),由电气运行值班人员(工作许可人)执行停电、验瓦斯(煤矿井下)、验电、接地、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等安全措施。停电后,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分别在“工作票”上确认、签字,履行工作许可手续。3.检修结束,检修工作负责人和变配电所(或专用配电点)电气运行值班人员(工作许可人)分别在“工作票终结”栏中确认、签字,履行工作票终结手续后,方可恢复送电。4.检修单位联系停、送电人员严禁在变配电所(或专用配电点)进行停、送电操作,但可以作为停、送电监护人。5.需要在无人值守变配电所(或专用配电点)进行停、送电时,检修区队(车间)应安排专人将“工作票”送到该变配电所(或专用配电点)的管理区队(车间),由管理区队(车间)安排电工进行停、送电操作,并在现场履行工作许可、终结手续。第二十一条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需填用电气第二种工作票及电力线路工作票的地面电气检修工作,应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第二十二条电气设备检修需要在变配电所(或专用配电点)以外的检修现场,由检修人员自行停、送电的,应填用“电气设备检修停(送)电工作单”(内容格式可参考附件2)。停、送电应履行以下程序:1.设备检修前,由检修工作负责人签发“电气设备检修停(送)电工作单”。安排电工专人负责停电操作,执行停、送电操作的电工即为本项检修工作的工作许可人。2.停电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分别确认、签字,履行工作许可手续。3.检修结束,检修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分别在“工作单终结”栏中确认、签字,履行工作单终结手续后,方可恢复送电。4.停、送电应坚持“谁停电、谁送电,谁挂牌、谁摘牌”的原则,对所停开关进行闭锁,由电工和检修工作负责人分别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和“检修”标示牌。第二十三条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需将检修设备试送电,应按以下要求进行:1.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2.收回相关的所有工作票(或工作单),拆除临时遮拦、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拦。3.在检修工作负责人和运行人员(或执行停、送电的电工)全面检查无误后,由运行人员(或执行停、送电的电工)进行试送电。第二十四条综采工作面需要带电移动设备的(移动变电站牵引绞车及信号、拖移电缆),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按措施执行。第二十五条煤矿井下及地面电气防爆场所严禁带电检修作业。地面如特殊原因确需带电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第四节机械检修停、送电规定第二十六条设备检修,必须切断设备电源,开关可靠闭锁,电工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检修工作负责人挂“检修牌”。如设备本身带有电气隔离开关,拉开隔离开关即可视为切断设备电源。第二十七条机械设备检修停、送电操作由检修班组人员执行时,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安排电工专人负责,并履行以下程序:1.需停电时,检修工作负责人在“设备检修停(送)电记录表”(见附件3)中填写停电原因、停电开关名称编号,并签字。电工根据要求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方可停电,并在所停开关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后,在“设备检修停(送)电记录表”中填写停电时间和签字。检修工作负责人对停电措施进行安全确认后,挂“检修”牌。2.需送电时,检修工作负责人对检修现场安全确认无误,在“设备检修停(送)电记录表”中填写送电原因、送电开关名称编号,并签字后,摘除“检修”牌。电工根据要求,摘除“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后送电,并在“设备检修停(送)电记录表”中填写送电时间和签字。第二十八条机械设备检修,需检修工作班组以外人员执行停电措施时,原则上应履行以下程序:1.检修施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填写“机械设备检修工作停电联系单”(内容格式可参考附件4)一式两份,并签字。安排专人作为停、送电联系人,将联系单送需停电地点的电气人员。2.电气人员对联系单内容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布置和执行停电措施。措施执行完毕,填好停电措施执行完成时间,与联系人共同确认、签字。联系单一份由电气人保存备查,一份由联系人带回交检修工作负责人。3.设备试运或检修结束需要送电时,检修工作负责人填写“机械设备检修工作送电联系单”(内容格式可参考附件3)一式两份,并签字。安排专人作为送电联系人,将联系单送电气人员。4.电气人员根据联系单内容进行送电操作。送电完毕,填好送电完毕时间,与联系人共同确认、签字。联系单一份由电气人保存备查,一份由联系人带回交检修工作负责人。第二十九条除对检修设备切断电源外,同时还必须切断与检修设备连锁启停或临近检修地点、危及检修安全的其它设备电源。第三十条需要在运行中进行的设备检查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检查人员应站在安全可靠地点,可以通过信号、通讯系统联系开、停设备。发现问题需要处理时,应严格执行检修停送电规定。第三十一条煤矿主要固定设备(提升机、主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检修时,对可以采取切断控制回路电源或闭锁控制回路等安全措施进行的检修项目,必须确定项目内容,制定检修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检修工作负责人在控制台上悬挂“检修牌”,并安排专人监护、联系信号。第五节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在严格落实设备检修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基础上,实行业务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各级综机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综采、综掘设备检修作业停、送电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负相应业务保安责任;各级机电业务部门负责对其他设备检修作业停、送电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负相应业务保安责任。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对公司各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停送电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各单位也要按照“分工明确、归口监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设备检修作业停、送电工作的监管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确保设备检修停送电安全。第三十四条各级业务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要严格落实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采取查资料和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设备检修作业停送电工作技术指导和安全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规定及相关规程措施要求的检修停送电作业,一律按照严重三违或挂红、黄牌进行处理,并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奖罚量化考核办法》、《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办法》进行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第六节附则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要求,制订本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停、送电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济宁三号煤矿设备检修作业停送电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矿属各单位设备检修作业中的停、送电工作,有效防止因停、送电不规范造成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属各单位井下及地面区域所有设备检修作业中的停、送电工作。外来施工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二节一般规定第三条设备检修作业联系停、送电应由专人负责,其他任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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