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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机制研究浙江师范大学虞璐楼世洲企业是职业教育最大的受益者,也是职业教育的载体。职业教育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其人才规格必须符合企业的岗位需求;职业教育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成败,制约着企业产品的优劣。相应的,企业在资金、实训设备、实训场地、技术人员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能有效解决职业教育办学资源不足问题,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根据世界职业教育发展现状,企业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参与职业教育:直接举办职业教育与培训;投资于职业教育与培训;参与职业教育决策。企业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划、办学,甚至课程设置与教学实践,都有着重要意义。在某种程度上,企业是否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直接影响着职业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因此,了解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在需要以及实践现状,建构强有力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动力机制,对于推动企业与职业教育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机制,是指推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各种力量和因素的构成及其相互联系和作用,包括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两个部分。近年来,随着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我国职业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效果仍不理想。职业教育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如培养目标单一、专业设置不合理、教学内容脱离实际,培养出来的人才不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等。出现这一局面的真正原因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机制的定位出现了偏差,建立企业与职业教育间的联系时缺乏对企业切实需要的研究,使得企业参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偏低。职业教育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要求政府、学校、企业等参与主体相互协调、相互制约,从而形成合力,以推动其发展。目前,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外部动力机制已初步建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作为政府推动的行为,有政府和职业院校的建章立法作为后盾。但企业本质上属于市场范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产权关系清晰,企业已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企业是否参与职业教育,如何配置教育资源,主要基于市场的需要和自身发展的需要。也就是说,单向的政府和职业院校作为外在力量,推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作用是有限的。仅有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的外在推动,不能真正激发起广大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只有激发企业内在原动力,促进企业自主地参与职业教育,才能保证企业在职业教育中参与的持续性。因此,动力机制的构建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的需要。首先,企业是活跃的经济实体,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根本需要,盈利性是其本质特征。因此,能否提高工作绩效,获得经济收益,是企业决策的出发点,企业必将根据经济最优原则选择是否参与职业教育。这点是建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动力机制的基准。社会和政府可以通过加强各种经济手段使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从而引导更多的企业参与其中。考虑到市场的需要,企业在职业教育过程中只要追求经济利益的方式得当也会对社会产生正的外部效应也就会取得企业与职业教育双赢的后果。其次,企业作为社会组织,一定程度上要符合人的发展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企业自身并不能保证发展目标、发展道路和发展理念与整个社会全局的协调一致,因此需要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外在的约束。发展职业教育是社会性事业,关系到个体和社会的全局利益。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承担社会责任的必然,同时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的过程中也可使自身人力资源优化,这种需要应成为企业与职业教育共同发展的推动力。二基于这一需要,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一靠激励,二靠约束。笔者根据对近几年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现状的分析,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所必需的激励以及约束内容归纳如下:1、企业参与的利益驱动企业出于利益相关的考虑才会选择参与职业教育。但目前企业决策者普遍认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利益驱动不大。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导致我国劳动力市场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企业作为就业需求方,用很低的成本就可以获取大量劳动力,对需要投入一定精力和财力而在短期内难以得到相应回报的职业教育,部分企业往往将其视为额外负担而不予以重视。并且,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大部分企业自身积累并不充裕,能够用于项目开发的经费很少,能够提供给职业教育的资金就更少。企业受生产规模、技术力量及装备水平的限制,首先关注的是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客观上很难将发展职业教育列入企业的议事日程。2、企业参与的责任与义务我国已公布多部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教育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等。这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提供了一定的政策依据和法律保障。但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指出企业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和义务,特别是经费承担责任方面不够明确。同时企业对于职业教育的义务主要还局限于职业培训方面。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企业对于职业学校教育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尤其是未规定企业必须参与学校的课程设计以及教学活动等。显然,企业不具有与职业院校共同培养人才、发展职业教育的法定责任。3、企业参与的过程保障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只有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才能健康发展。如果企业的参与行为没有实现其预期的价值,就会降低其参与意愿,最终使企业停止这种参与或者消极对待。企业各自的需要不同,不同的企业在职业教育活动选择以及参与态度上也很不同。例如,技术力量雄厚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为了共同培养人才;技术力量薄弱的中小企业则希望获取技术服务和人才支持。企业都要求根据各人才的潜质与能力进行个性化培养,以促进人力资源的开发与优化。而大多数职业院校对于企业需要缺乏研究,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只是把企业参与简单地看做是解决学校实习条件、专业教师不足、办学经费短缺的办法,单方面要求企业为学校服务。另一方面,目前不少职业院校的实验条件不完备,教师的科研能力和水平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教学改革导向不力,所培养的人才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这些也直接导致企业不愿参与职业教育。4、企业参与的后期保障市场驱动下人才的高流动使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面临这样的困境:企业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培养了自身所需要的人才,最终却导致企业投入的资源或者成果流失。这样一来,企业即使认识到职业教育的社会意义,也会减弱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三政府和职业院校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是明确的,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创设了一个较好的外部环境和氛围。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在动机还不能被有效激发,内在需要不能充分满足。要使企业持续参与职业教育并稳步高质地开展下去,关键是激发企业自身的职业教育需求和主体意识。具体而言,科学的利益激励机制,对于驱动企业的内在动力意义重大。而约束,实质上是一种反向的激励,通过外在监督和压力,使企业形成很强的自我约束,从而在满足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服务职业教育。这其中,职业院校作为职业教育的主要载体,应切实了解企业的具体需要,研究并解决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过程中亟须解决的问题,在互利基础上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一是科学分析企业的发展战略及职业教育需求,寻求企业的利益切入点。由于每个企业有各自的具体需要和不同的发展战略,企业内部的个体又有不同的自我发展需要,因此企业利益的切入点必须因地制宜。职业院校要着重支持企业的组织目标;但不是单一迎合其短期利益的需要,要充分考虑企业长期经济利益的需要,达到双赢。二是积极开发合作项目,为企业提供专业技术、管理技能等更多的支持。职业院校要突破封闭单一的办学模式,寻求与企业的紧密对接,有针对性地培养符合企业需要、极富实践技能的技术型人才,更便捷地为企业提供各类在职培训及人力资源保障,更充分地发挥校企各自优势,实现校企资源共享和双赢。建立开放性、多功能的区域性技术服务平台,为区域内行业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技术服务和智力支持。三是全面加强学校自身建设,完善与企业相联系的途径。职业院校要全面提升学校课程、师资、考试和评估体系的质量,开发更为务实的课程与教材,着重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专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与企业一起统筹协调职业教育的重大事宜,这些对积极引导企业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有很大的作用。同时,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一种双向选择。职业院校要建立完善的企业考核标准、评估标准。在选择企业时要注重企业的经历、文化氛围。职业院校要把实力雄厚的有保障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活跃的有潜力的中小型企业列入备选名单,寻找适合学生发展、有助于学校整体教育质量提高的合作伙伴。另外,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参与需要协议作为保障,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对企业进行约束。这样能保证双方如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企业的利益。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单靠学校主动出击解决不了根本问题,需要各级政府在制度方面给予引导。政府主要在资助和评估两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运用政策手段和经济杠杆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企业在培养技术工人方面的优势和力量。这些手段包括:(1)强有力的资金扶持,促进经费分担合理化。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方面,政府要通过专项补助或长期贷款等形式给予企业必要的扶持。国家应有专项资金用于企业的师资队伍建设和课程教材建设。各级政府和职业院校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职业教育,在现有的体制环境下,可以积极探索由政府、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同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分担机制。(2)实施相应的优惠政策,促进利益驱动。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等,来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将全国职教会议中“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的政策落到实处,并尽快建立奖励机制。(3)加强宣传,促进参与意义在企业文化中的渗透。通过各种途径,宣传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近期重要意义和远期战略意义,并将其与企业自身战略目标、企业总体文化相结合,从人力资源开发的角度出发,进而从时代的要求、社会使命、自身职业发展的高度来提高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自觉性、责任感。政府要发挥公信力,有针对性地约束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过程,保障各方利益。政府制定相应的可操作的实施条例,确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定责任,明确企业在开展职业教育方面具体的义务;完善监督制度,定期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职业培训条例以规范企业的职业培训标准,指导学校开展教学工作;建立有效的市场导向的评估机制,考核重点应放在学员所接受的知识、技能、工作行为、态度改变、绩效改善、能力提高和为企业带来的效益上。注重企业参与后人才的提拔和选用,避免企业投入后人才的流失。
本文标题: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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