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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第一节概述一、目的意义为了进一步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任务职责,规范报告与处置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制定本规范。二、基本概念1.传染病本技术规范所指的传染病包括:1.1《中华人民夫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1.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列入乙、丙类的传染病。1.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的,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1.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颁布的传染病防控方案(指南)中要求进行报告的传染病。1.5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1.6对当地公共卫生产生影响的非法定传染病及新发传染病。目前,我国列入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共有39种,其中甲类传染病2种、乙类传染病26种、丙类传染病11种。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本技术规范所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具体种类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其他中毒、环境因素事件、意外辐射照射事件、预防接种或服药事件、医源性感染事件,还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导致的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三、主要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6.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7.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8.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9.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11.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12.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1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相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1]117号)。第二节流程图及说明一、传染病报告和处理流程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或发现法定传染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时,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初次报告),并按规定时限和程序报告;诊断变更或因传染病死亡时,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订正报告),并按规定时限和程序报告。实行网络直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络直报人员应及时检查报告卡,如发现填写不完整、不准确,或有错项、漏项以及年龄与职业不符等逻辑错误时,应及时通知报告人核对报告卡内容;而后将传染病报告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网络直报系统,发现重复报告病例应及时删除。暂无网络直报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将传染病报告卡以最快方式报告属地代报机构[如乡防保站、县(区)疾控中心等]。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流程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分级,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三节工作内容与要求一、报告1.传染病报告1.1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属于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为责任报告人。1.2报告程序和报告卡填报规则传染病病人信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收集,通过《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报告人在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后,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报告。发现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应及时补报。根据目前各地在传染病实际填报中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报告卡信息填报的准确性,在填写报告卡时应注意以下内容的填写要求:第一,传染病报告卡重要信息的填报要求:1.“职业”选择学生、幼托儿童、工人、干部职员、民工等时,应填写其所对应的工作单位。2.“病人属于”是指患者常住地址(居住时间3个月以上)与报告单位的相对位置。3.现住地址”是指病例发病时实际居住的地址。4.病例“诊断时间”的小时为必填项。5“发病日期”填写病人在本次就诊疾病开始现症状的日期。不明确时就填就诊日期。病原携带者就填写病原初次检出日期或就诊日期。6.“诊断日期”:初次报告时,填写初诊的日期。7.注意“报告病种”、“病例分类”和“实验室结果”间的逻辑校验。8.“订正现名”:在备注项中填写订正前所报告的疾病名称。第二,在做出乙肝、肺结核、艾滋病、血吸虫等传染病诊断时,如已知该病例以前作出诊断并报告过,则本年度不再进行报告;如对该病例的报告情况不清楚,或在同一年内多次接诊该病例(包括复发病例),则仅对首次就诊进行一次报告,再次就诊且诊断结果未发生变更时则不再进行报告。发现乙肝病原携带者,不要求进行网络直报。1.3报告方式有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通过网络将传染病报告卡的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录入到《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无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将传染病报告卡及时报至属地代报机构(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由其代为进行网络报告;未及时报告(漏报或现场调查时发现)的应该随时补报,按初次报告进行报告和录入。1.4报告时限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按规定的时限报告传染病报告卡:1.4.1对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卫生部规定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年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人,应在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无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2小时内以最快方式报出传染病报告卡。1.4.2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录入报告。无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到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4.3对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卫生部决定列入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列入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应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无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到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5报告资料的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备有符合要求的门诊日志、实验室登记本、入出院登记本和传染病报告卡;医务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登记。1.5.1门诊日志: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病名、发病日期、就诊日期、诊断时间、初诊或复诊等基本项目。1.5.2入出院登记本: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入院日期、入院诊断、出院日期、出院诊断等基本项目。1.5.3实验室登记本:包括姓名、采样日期、送检日期、送检科室及医师、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验医生、检验日期、报告日期等项目上。传染病类检测项目的阳性结果应进行标注并告知接诊医生。1.5.4上述资料及传染病报告卡至少保存3年。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1责任报告单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2.2报告内容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信方式等。具体内容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对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可按相关要求进行报告。2.3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信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代报,代报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专业机构;对于涉及10人以上人员伤亡事件的不良医疗救援信息,各地专业技术(通常为急救中心和医疗机构)直接报告或在收治伤员并初步确认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续报。二、处置1.病人医疗救治和管理基层医疗机构对诊治的传染病人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及时控制传播的原则,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范要求,在第一时间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治疗、隔离、接触者追踪与医学观察等措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病、伤者进行急救,及时转诊,书写医学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1.1传染病病人管理要对病人和疑似病人积极做好临床治疗,对诊断或疑似诊断为传染病的患者,根据传染病防控要求和所患传染病的传染性、危害性、传播途径,相应地采取严格隔离、接触隔离、呼吸道隔离、肠道防护或分泌物/引流液防护措施。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对患者的排泄物、分泌物、可能被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及污水,按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应报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有关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要根据传染病的传播方式和传播能力采取单独隔离或分病种集中隔离措施。对于不明原因疾病要采取单独隔离措施。遇有疑似或确诊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死亡病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尸体的卫生学处理。1.2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管理在发生需要急救的突发事件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第一时间对受伤的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1.3病人的转诊1.3.1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应当按转诊要求,及时将病人或疑似病人转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对需要转到流出地的传染病病人做好传染病管理的交接。对于不具备转移甲类传染病人条件的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应通知上级医疗机构或请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活派转诊车辆转运病人。1.3.2转出前应当对病人进行积极救治;按有关规定,采取控制措施。1.3.3转诊车辆的防护要求:需要将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进行转诊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控工作要求使用专用车辆。转运救护车辆车载医疗设备(包括担架)专车专用。驾驶室与车厢密封隔离,车内设专门的污染物品放置区域,配备防护用品、消毒液、快速手消毒剂。1.3病人的转诊1.3.4工作人员防护要求:医务人员应根据转运病人所患疾病相关防护要求,穿工作服、隔离衣,戴外科口罩、手套。医务人员、司机与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接触后,要及时更换防护物品。1.3.5消毒及污染物品处理:医务人员和司机的防护,车辆、医疗用品及设备消毒,污染物品处理等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1.3.6在甲类和乙类甲管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转诊中和转诊后,采取的消毒和个人防护措施应达到相应传染病消毒和防护标准。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在伤情检查的基础上,根据伤情的严重程度,本着先重后轻的原则,分期分批地将不具备收治条件的病人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治疗。必要时也可请求上级派临床专家协助治疗。1.4医疗废物及医源性污水处理和医院感染控制1.4.1医疗废物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到相应包装物或容器
本文标题: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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