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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周转房管理办法第一条教师周转房是指为解决教职工工作期间住房困难而由学校提供的各类住房(含公租房、教师周转房、闲置学生宿舍、利用闲置校舍改建宿舍等),不是福利房,产权归单位所有。第二条教师周转房使用对象为在宜宾县范围内未享受任何福利住房的教职工。(不含按规定将原有享受福利房原价退回单位教职工)。第三条教师周转房入住分配办法:根据教职工原户籍或经常居住地距离学校由远到近排序进行分配(2公里范围内教职工不参加分配)。教师周转房入住人员名单应在本乡镇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确定后报教育局校安办备案。第四条入住教职工与中心学校签订入住协议后才能入住,入住教师周转房教职工,水、电、气、网络、光纤等费用自理,学校按宜宾县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第五条入住教职工不得对房屋进行任何形式的改建或装修。使用不当或人为破坏造成的损失,照价赔偿。第六条教职工因死亡、调离、辞职(辞退)、自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工作岗位,应当先腾退教师周转房,再正式办理相关手续;到民办学校支教一个月以上的教职工,应无条件地腾退教师周转房。第七条弄虚作假、隐瞒不符合入住条件入住人员,除立即清退教师周转房外,还要按20倍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第八条中心学校、直属学校校长是教师周转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办公室主任和总务主任是具体责任人,应当严格把握入住和退出关口;总务主任负责周转房租金和财物损坏赔偿金收取,出具已退周转房依据;办公室主任收到总务处退出周转房依据后,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盖章和人事等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相关人员一律先免职,再按失职追究责任。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宜宾县教育局第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执行。2014年9月1日
本文标题:教师周转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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