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临沂大学课程补考及重新学习管理办法
1临沂大学课程补考及重新学习管理办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收费改革试点的意见》(鲁价费发〔2013〕93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和考试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课程补考第一条凡属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公共选修课除外),正常考试不合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在读学籍所在学院提出补考申请。军事训练、实践性课程和重新学习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允许参加补考。第二条补考时间统一安排在开学后第2周。通识课由教务处组织协调,专业课由学院组织协调。第三条补考成绩采用60分以上记“合格”和60分以下记实际分数的办法,并在学籍档案中标注“补考”字样。第四条承担补考课程阅卷任务的学院在考试结束后7日内完成阅卷任务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提交考试成绩。第五条每位学生的每门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机会。如在补考期间因故不能参加,学校不再安排补考,该门课程转为重新学习课程。第六条补考试题从与原考试试题难度相当且未使用的2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第七条补考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课程重新学习范围第八条凡考试不合格又未申请补考、补考不合格、旷考的必修课程一律实行重新学习。选修课程可以重新学习,也可以另选其它课程,专业选修课由学院根据情况安排。第九条学生对考试已合格的课程成绩不满意者,也可申请重新学习。第十条考试作弊课程正常修业年限内不允许参加重新学习,可在正常修业年限外弹性修业年限内申请重新学习。第三章课程重新学习的报名、教学和考试安排第十一条具有在读学籍的学生可登录临沂大学教务管理系统查询学业成绩,并根据学业成绩和课程表,自主选择重新学习课程。第十二条学生重新学习课程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手续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重新学习,不安排课程考试,私自参加考试者成绩无效。第十三条学院负责组织需要重新学习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确定重新学习学生名单、课程及重新学习方式。第十四条重新学习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后一周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报名,并根据学分缴费办理课程重新学习手续、领取重新学习证明,根据学院安排参加课程学习。3第十五条同一门课程报名人数在20人以上的单独组班上课,报名人数较少的采用随下一年级跟班听课方式学习。第十六条必修课程因培养方案修订不再开设,可采取指定教师辅导的方式进行重新学习或者在不影响专业培养目标的前提下,经学生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学生可改选其它相同学分的必修课程。第十七条学生重新学习课程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可在办理重新学习手续后申请免听。由学生本人填写《临沂大学课程免听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方可参加考试。第十八条学院在安排重新学习课程考试时应避免与正常课程考试时间冲突,若确有冲突可申请正常课程缓考。第十九条承担阅卷任务的学院在重新学习考试结束,在规定时间内按实际成绩提交考试成绩,并注明“重新学习”字样。第二十条重新学习课程考试后学业成绩不及格或对成绩不满意者可在弹性修业年限内继续申请重新学习,但要重新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一条重新学习课程的成绩按实际学业成绩记录,多次重新学习取得的考试成绩可按最高分数记入学籍档案。4第四章课程重新学习费的收取第二十二条重新学习的课程按学分缴纳学费,收费标准为每学分100元。第二十三条所收取的重新学习学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重新学习学生的教学和管理。学费的65%由授课学院支配,用于教学管理、试卷印刷、课时酬金、实践性环节等方面的支出;5%由学生所在学院支配,用于教学管理;10%由教务处支配,用于考试组织和试卷印刷;20%留学校用于专业和课程建设。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因课程不及格结业离校的往届学生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内亦按上述办法返校参加课程重新学习,报名用书面申请的方法向原所在学院提交,由学院汇总后报有关授课单位安排。考试通过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申请者不再受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标题:临沂大学课程补考及重新学习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72827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