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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村镇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绿色生态村镇,改善村镇人居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村镇制定村镇绿化规划、进行村镇绿化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绿化,是指在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造林绿化规划确定的国土绿化、城镇绿化中,所进行的植树造林、绿化美化、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第四条根据当地的气候变化、立地条件、植被组成等情况,注重环境和树种的多样性,做到乔、灌、草本植物结合,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景观优美的村镇绿地。第五条坚持生态优先,注重经济效益,做到生态优先、文化引领、产业支撑,促进现代林业的发展。第二章职能与权责第六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村镇绿化工作,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全市村镇绿化推进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绿化组织工作。县区绿化委员会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绿化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村镇绿化管理工作。第七条村镇适龄居民和农民应当履行法定的植树义务,积极参加植树造林工作,爱护造林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造林绿化的行为。第三章绿化标准和绿化规划第八条“十二五”期间,全市建成绿色生态村1000个,绿色生态乡镇50个。(一)乡镇驻地绿化标准:平原乡镇森林覆盖率不低于35%,半平原半山区乡镇不低于40%,山区乡镇不低于45%。1、街道绿化。驻地主要街道两侧各栽植一行以上适宜树木或种植适宜的花、灌、草。2、庭院绿化。驻地所有农户的庭院及房前屋后适宜植树绿化的地方,根据群众植树习惯全部栽植上适宜的乔、灌、花、藤本等植物。3、单位绿化。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的绿化应合理布局,科学搭配,做到乔灌花草、常绿与落叶树种相结合,全面实现绿化美化。4、驻地村庄内隙地绿化。驻地内的空闲隙地、废弃宅基地、坑塘水面周围、沟渠两侧等适宜绿化地段应全部植树绿化。5、驻地建有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小公园或休闲绿地。(二)行政村辖区总体绿化标准:平原村25%以上,半平原半山区村35%以上,山区村50%以上,辖区内林木分布均匀、林相整齐、长势良好,生态环境优美和谐。1、村庄内绿化标准。村庄内主要街道两侧各栽植一行以上适宜的树木或种植适宜的花、灌、草。80%以上农户和单位的庭院及房前屋后适宜植树绿化的地方得到绿化,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建设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小公园或休闲绿地。2、村庄外绿化标准。平原村要大力建设围村林,林带至少4行或宽度10米以上。村行政区域内所有宜林荒山绿化率应达到80%以上,荒滩绿化率达到90%以上。村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主干河渠应全部按照要求完成绿化带建设任务;其他道路、河流、沟渠等宜绿化地段绿化率达到80%以上。平原农区农田林网控制率达到90%以上,林网网格面积一般200--300亩。第九条村镇绿化规划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乡镇驻地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村镇整体规划一并实施。第十条村镇绿化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村镇绿化指标,合理布局各类绿化用地。第十一条村镇绿化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应根据本地的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二条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村镇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参与审查,附属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并依法进行验收。第十四条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管养措施,确保古村名木健康生长。第四章绿化树种第十五条提倡树种多样,优先选择乡土树种,适当考虑已引种驯化成功的外地优良树种,产生良好的生态效果和景观效能。第十六条树种选择既要满足景观需要和生态要求,又要符合农民增收需要,在发挥生态效益的同时,形成巨大的产业优势和经济效益。第十七条树种推荐:常绿乔木以马尾松、黑松、雪松、龙柏、女贞、广玉兰、枇杷等为主。常绿灌木以冬青、火棘、小叶女贞、黄杨、竹子、石楠等为主。落叶乔木以银杏、玉兰、白蜡、沂州木瓜、国槐、龙爪槐、合欢、柳树、五角枫、香椿、臭椿、榆树、刺槐、法桐、楝树、栾树、楸树、喜树、朴树等为主。花卉以沂州海棠、金银花、桂花、蔷薇、月季、玫瑰、樱花、紫薇、迎春、连翘等为主。经济林树种以核桃、柿子、枣树、石榴、山楂、樱桃、杏树、文冠果等为主。第五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村镇绿化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随意侵占。第十九条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二十条因村镇规划调整,确需占用村镇规划确定绿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整规划,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加强管护队伍建设,完善林业、园林管理体制,明确林业、园林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实行规范化管理,适应村镇绿化管护需要,确保护林队伍高效运转和森林、园林资源安全。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条对在村镇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责令限期完成绿化。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村镇绿化工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6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临沂市村镇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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